新三板第一案:众益传媒操纵市场案
(2018-04-08 15: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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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操纵市场新三板众益传媒操纵股价 |
分类: 股民权益 |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
相关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804/t20180404_336260.htm
作者:王斌律师 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致力于公司股权、股权证券、私募基金、信托投资领域法律事务。本文作者享有独立、完整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联系方式:13701380352.
2018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一则行政处罚报告,文高永权、王交英、宋翼湘、岳源等四人因操纵新三板挂牌公司湖南众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传媒”831882)股价被证监会处罚,该案成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针对新三板市场处罚的第一个案例,为新三板市场违法交易者敲响警钟,为因新三板市场违法交易而受害的投资者维权迎来曙光。
相关人员:
1、文高永权,众益传媒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账户组实际控制人)。
2、王交英,众益传媒股东、公司监事、采购部经理,文高永权妻弟的妻子(账户组操作人之一)。
3、宋翼湘,众益传媒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账户组操作人之一)。
4、岳源,众益传媒做市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员。
案情概述:
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21日,众益传媒计划与其他公司进行重组,文高永权认为“众益传媒”股价低于实际价值,指使王交英、宋翼湘进行交易,股价从15.11元上涨到18.00元。
2015年7月15日文高永权控制众益传媒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文高永权及公司部分股东将联合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合计拟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经查,文高永权及众益传媒其他股东并无相应增持计划。
2015年10月23日至11月28日众益传媒计划与其他公司进行重组,文高永权认为“众益传媒”股价低于实际价值,指使王交英、宋翼湘进行如下交易,股价从18元(复牌前收盘价)上涨到28元。
2015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中的8个交易日收盘前2分钟,由岳源配合,操作组账户以尾盘大量高价申报的方式与做市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成交,导致股价从7.5元(2015年11月6日除权后价格)上涨至14元。
证监会认为:文高永权实际控制,王交英、宋翼湘操作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联合买卖、连续买卖等方式,制造“众益传媒”交易活跃的假象,并在若干交易日的最后两分钟,与做市商操作员岳源合谋,制造收盘价,操纵“众益传媒”股价。
经听证,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对文高永权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交英处以40万元罚款;对宋翼湘处以40万元罚款;对岳源处以40万元罚款。
本律师认为:
此案例的发布和处罚依据对我国新三板市场规范化、合法化运行具有重大意义,促进了对新三板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为投资者展开索赔之诉提供前提:
一、明确证监会对新三板交易享有监管权、处罚权
虽然我国《证券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且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否证券市场?是否受《证券法》约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应当受到证监会监管?这些,一直是个模糊的问题,这次处罚明确了这一点,证监会适用《证券法》对新三板市场进行监管毋庸置疑。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规定“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二、操纵市场未获利并非免责事由
本案中行为人文高永权、王交英、宋翼湘、岳源虽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行为,但并未获利,仍被处罚,此案再次重申了对“操纵市场”处罚是对行为处罚,而非对结果处罚,无论行为者是否获利,均应受到处罚。证监会认为:虽然账户组在拉抬“众益传媒”价格后未卖出所持股票,与此相关的众益传媒的两次重组也未能完成,但账户组故意拉抬股价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律师认为,同样的道理,无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是否获利,只要因操纵市场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条款中并非是以“因操纵市场获利”为前提。
三、为投资者展开索赔之诉提供前提
目前证券维权中涉及操纵市场、虚假信息、内幕交易的投资者维权仍以“证监会处罚”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在以往更多的是对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罚,股民多以行政处罚作为维权的主要依据,然而因为新三板没有类似案例,投资者维权渠道不畅。本则案例的发布为新三板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前置程序依据。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参与交易众益传媒的投资者可根据交易记录等资料向行为人发起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提出了判断操纵股价的两个依据
首先,我们都知道操纵股价的核心一是操纵的行为,还必须要股价发生变化,而这个变化的幅度难以把握,此次证监会处罚决定中将“大幅偏离相关做市指数”作为股价变化的依据,为操纵股价案的判断做出示范;其次,此次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认为“以高价买入一定数量的股票,不具有经济合理性”,在正常的股票交易中我们不会以天价购买股票,基本原理在于我们个人的经济合理,而以天价购买自然违背了经济合理性,这也是判断操纵市场的行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