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费涉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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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
近来,多家商业银行在国内部分城市将ATM机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由每笔2元上调为4元,新一轮涨价收费,激起社会各界热议。面对公众的不满和质疑,中国银行业协会回应说:“银行收费合规合法”。8月3日,银监会发文要求各银行自查,清理违规收费项目。那么,如何看待银行一波波的收费现象呢?银行不合理的收费行为能不能受到制约呢?
■“银行收费合法”一说值得商榷
现行规制银行收费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2003年11月1日施行的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法,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及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总行有权自行制定和调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只是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银行业协会认为“合规合法”的主要理由也正在此。
但是,依据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现在各家银行的调整收费行为都是自行决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此条规定。
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就要看法律效力的高低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法的效力显然要高于“暂行办法”,因此商业银行自行调整收费是否合法,尚待权威机关明确。
■银行乱收费侵害公众利益
商业银行单方面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涨价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选择权和知情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银行大多会在其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中加入“保留单方面变更收费标准的权利”等类似条款,使自己的行为看起来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但这种条款属于银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而消费者面对各家银行大同小异的格式合同,并没有选择的余地和协商变更的权利。
银行变更了收费后,往往不能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和解释的义务,经常以“店内公示”的方式进行所谓“告知”,对于消费者的质疑,也不能给予充分的解释。银行这种单方面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使得消费者无法对银行服务的内容及成本有准确的预期,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如何制约银行乱收费
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和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银行有自行定价的权利,但作为关系国计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银行的定价权利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规制。那么,应该选什么样的方式来制约银行的乱收费现象呢?
首先是行业自律,即银行业的行业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纪律约束。但这次银行业协会的“说法”几乎成了全行业协同涨价行为背书。行业自律针对个别成员威胁行业利益的违纪行为是有效果的,但对于行业多数成员的统一行为,行业自律难有作为。
其次是行业监管,通过超越行业的监管机构监督管理,这应该是最直接、最有效率的选择。但银监会多年来的表现并未勒紧银行收费的缰绳,反映出银监会对于能够增加银行业收益的行为并没有太多监管的动力。
还有完善立法的方式,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立法之后的执行落实问题实际上更显突出,“徒法不足以自行”,超脱部门利益、行业利益,认真履行职能的监管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
■破除垄断是破局的根本
这一波银行的涨价行为有明显的多家银行串通涨价的嫌疑,价格串通是各国反垄断领域重点打击的行业价格“卡特尔”行为。
当然,商业银行并没有像家电业“价格同盟”或者方便面企业“涨价协议”那样明目张胆,目前也没有证据显示各家银行事先有过协商,建设银行负责人还曾明确否认银行业存在垄断现象。
但是,各家银行短短时间内同时就同样的服务项目相继进行了同样幅度的涨价,在现代资讯科技异常发达的时代,简单的否认是不足以打消公众质疑的。而在国外,即便没有书面价格垄断协议,只要是进行了哪怕是电话协商的行为,都会遭受严厉处罚。
此外,率先涨价的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虽然看上去没有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标准,但其价格调整足以迫使其他竞争者跟随行动。比如在ATM跨行取款费用问题上,全国21万余台ATM机,国有商业银行拥有12万余台,股份制商业银行只有3万余台。国有商业银行涨价之后,小银行更多的是作为发卡行向作为受理行的国有商业银行转移支付费用,巨大的劣势使得它们只能跟风涨价。当然,它们主观上也未必不乐意。
反垄断法已经生效两年,反垄断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作为,调查此次涨价事件。如果通过调查发现银行涨价确有价格协议问题,就应该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相关银行给予处罚,打击行业串通的价格同盟,消除国有商业银行不合理优势,使得各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敢随意涨价,让我国的银行业真正有能力面对国际同行的平等竞争。
只有真正消除垄断,才能在自由竞争中解决与服务质量不相适应、没有合理成本基础的不合理收费问题,才能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国民经济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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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报道,《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部分服务银行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不得收费的项目包括: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制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通过POS、ATM机,或者转账电话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也不得单独收费。
相关知识
“卡特尔”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尤其是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
价格“卡特尔”实质上限制排斥竞争,它往往将行业面临的困难转嫁给消费者,既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又干扰了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在本质上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通常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