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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友李先生的老婆王某30岁,婚后全职在家带孩子,两年前孩子上了小学,王某想闲着也是闲着,就学人做起了微商,卖过袜子、倒腾过面膜,但生意惨淡。
去年1月,王女士在一个同城微商交流群里认识了一个叫秦蓁(化名)的微商,秦说自己只卖x牌减肥药,生意好得不得了,不用吆喝就有一堆人抢着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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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看看秦蓁发在其朋友圈的减肥药广告,图片精美,看起来很高大上,“那个药是全英文包装、很洋气,价格啊在200块-400块钱。"
秦蓁给王某推荐了一款销量最好的减肥药,并称是国外新科技提取全植物成分,对身体没有负担,两盒一疗程,三疗程起效。
生完孩子身材严重变形的王某一口气买了6盒,通过微信转账1800元给秦蓁。
“早晚各一粒,温水送服"按照秦蓁的说法,王某坚持吃了小半年,果真看到了效果!脸上、身上都瘦了不少。“周围的人都夸我逆生长,变漂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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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变化的王某欣喜异常,爽快地交给秦蓁300元“取经费",加入了销售x牌减肥药的行列。
秦蓁告诉王某,只需要每天发朋友圈秀身材、推销产品,在微信上与客户沟通。当需要发货时,告诉秦蓁地址,再支付一成的代发费用和相应快递费即可。
在秦蓁的带领下,王某依样画葫芦地在朋友圈卖药、秀身材,赚个差价。
亲测 美照,杀伤力成倍增长,半年下来王某就赚了近八万元。和两年前的情况相比,王某简直就是大逆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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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逆袭"没多久,元旦后,警察突然把王某和家里几瓶减肥药都带走了,说是有人买了秦蓁的减肥药,服用后身亡了。王某的老公李先生向“律师来了"发来咨询,“姓秦那女人卖的药害了人,我老婆也是被她欺骗的,我老婆会被判刑吗?"
对于李先生的担心,我们请到了“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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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瑞江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近几年,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售贩假减肥药而获刑的新闻不时见诸于媒体,并不鲜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售贩假减肥药的行为作出准确评价主要考察三个方面。
第一,减肥药是不是药?
售贩假药品和售贩假保健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售贩假药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售贩假保健品。减肥药虽然叫做“药",但是,大多“减肥药"实际却是保健品,并不需要取得药品生产批文,因此,售贩减肥药达到一定数量或者造成一定后果并不能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处罚,而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第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根据该网友所叙述事实,假减肥药每盒400元,其妻子每盒加价几十元,总共获利8万元,反推计算,总销售金额应该在80万左右,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三,行为人是否明知减肥药是伪劣产品?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有社会危害性也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尚须考察其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否有违法性认识。
回归本案,该网友的妻子先试买、试吃,确定有效果且没有副作用后才开始贩售,而且包装上全部是英文,“上家"亦未明确告知该减肥药是未取得保健品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因此,存在该网友妻子并不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系非法进口且系假冒产品的可能性。
如果能证明该网友的妻子主观上确实没有违法性认识,则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在此需要奉劝网友的是,不论是买“微商"的产品,还是做“微商",擦亮眼睛是第一位的,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能劳民伤财,卖了假冒伪劣产品可能谋财害命,不可不慎。
来源:律师来了
编辑:小野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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