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特殊交易或事项之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2019-04-13 16:28:41)
标签:
会计特殊交易或事项持有待售 |
分类: 五、会计与财务管理 |
一、知识框架
(五)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理组 |
1.1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
1.1.1分类的基本要求 |
<1>分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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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长一年期限的例外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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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在继续符合划分条件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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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某些特定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具体应用 |
<1>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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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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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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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
1.2.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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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的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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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的计量 |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后续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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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的后续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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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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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终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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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持有待售类别的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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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经营 |
2.1终止经营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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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终止经营的列报 |
二、详细知识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理组
1.1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1.1.1分类的基本要求
<1>分类原则
【概念】
A、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B、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分类条件】
A、可立即出售;
B、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2>延长一年期限的例外条款
有些情况下,由于发生一些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可能导致出售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允许放松一年期限条件,企业可以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3>不在继续符合划分条件的处理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1.2某些特定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具体应用
<1>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对于企业专为转售而新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如果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1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条件,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有些情况下,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出售后企业可能保留对原子公司的部分权益性投资,也可能丧失所有权益,都应当整体作为持有待售类别。
<3>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结束使用,且企业并不会将其出售,或仅获得其残值,由于对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使用几乎贯穿其整个经济使用寿命期,其账面价值并非主要通过出售收回,企业不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2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1.2.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计量
企业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相应折旧、摊销、减值。
1.2.2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的计量
<1>如果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整体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不需要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3>出售费用是企业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出售资产或处置组的增量费用,出售费用直接由出售引起,并且是企业进行出售所必需的,如果企业不出售资产或处置组,该费用将不会发生。出售费用包括为出售发生的特定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也包括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但不包括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1.2.3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的计量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后续计量
A、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时,如果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B、如果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C、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
<2>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的后续计量
A、企业应当比较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整体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B、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如果该处置组包含商誉,应当先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本章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C、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以处置组中包含的适用本章计量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限,不应分摊至处置组中包含的流动资产或适用其他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
D、如果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本章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当重复确认适用其他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和负债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已经确认的利得;
E、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本章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1.2.4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可收回金额。
1.2.5终止确认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终止确认时,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3持有待售类别的列报
<1>持有待售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消;
<2>“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2、终止经营
2.1终止经营定义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2.2终止经营的列报
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应当包含整个报告期间,而不仅包含认定为终止经营后的报告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