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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土地闲置处置办法执行力 |
昨天,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这个处置办法看上去好像加大了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但实际情况是早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就通过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本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基本上与原办法一致,尤其是同志们认为最严厉的收回的措施在当时也已经明确规定了: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只不过这个办法执行的不到位而已,例如前一段时间曝光的福建漳州东山县康美镇马銮湾景区内,一块土地闲置18年,成为目前所知国内闲置时间最长土地;杭州市西湖边的原浙江大学湖滨校区地块,系6年前地王,现已成菜地;北京泛CBD区域双井桥西南角上华润置地一地块6年未开发;广东茂名市新兴商业开发区一块6000平米的土地闲置16载,价格上涨数百倍引纠纷。1999年版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对来讲已经十分明确,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但是在执行中一切都变了样,有人延期18年,难道是潜伏吗,非得来个敌营18年;有人价格上涨数百倍而政府未收取任何的增值地价,地方政府整天被地方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却放着大笔可收的钱而不顾,难道政府都是雷峰吗?而我们了解的仅仅是冰山一角,还有大量的闲置土地没有浮出水面。
类似重复要求的事情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前段时间关于房产税也是这种情况,重庆市有今年1月28日开始试点房产税,但是在今年9月份再次强调房产税,而到现在了房产税也没收上多少来。所以说,各职能部门先别忙着出台什么政策了,先提高自身的执行力,把以往没能落到实处的政策落实了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