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一盆泼向社会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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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李昌奎奸杀二审死缓鱼儿煮酒坊杂谈 |
分类: 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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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先是奸杀少女,然后又摔死三岁幼童,恐怕连罪犯自己都要判处自己死刑,把天说破了也是应该死刑的罪犯,居然被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刑缓刑。
既然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我想云南高院肯定是不好过关,难以面对,不是徇私就是枉法。
其实我错了,我真的错了,原来我误解了云南高院的深谋远虑,是我太狭隘了,我感到无比的羞愧。
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看了人家的回应,我不能不得出这个结论,哎呀,我真的需要提高,再不提高就要彻底OUT了。
看看人家的理由,每条都很强悍,云南高院有能人啊!
一、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高院给出的结论,只要有钱、有背景、就会有黑幕,这个因为穷,不会有黑幕,所以是合法的。既然都是合法的,你又重新核查个锤子啊?高院尽管强悍,但百密一疏,顾头不顾腚,也暴露了一个潜规则,既是钱和背景在审判中会起作用。究竟在本案中是否起了作用,你们自己清楚,我们不好臆断。大家注意“适用法律有不同意见”会是高院的救命稻草,先预埋在这里,以为接应之用,好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二、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赵副院长真会讲故事,民间矛盾杀人危害小,特定对象的杀人危害小,同样杀人,危害不一样,赵副院长把杀人的危害分得如此清楚,李昌奎杀了两人还说社会危害小?到底杀几个人算是社会危害相对较大呢?难道要把云南变成杀人的天堂?赵副院长如此信口开河,也太有才了,还不是一般的有才啊!我对张副院长的敬仰如滔滔江水络绎不绝。
三、“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赵建生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国家对死刑严格控制后,口子越来越紧。”
少杀慎杀永远不会错,但杀人偿命在现阶段也不过时,看来云南高院对法律的理解真的存在问题,需要提高业务啊!
赵副院长在想“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赵建生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我们国家还没有废除死刑,不该杀的你不能杀,这叫慎之又慎,该杀的你不杀,那就是你的问题。没有家属会用杀人来疗伤,你这是在受害者家属伤口上撒盐,网上的喊杀声是对你们的极度不信任,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关心社会的表现。人不能剥夺别人的生命,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法律就要剥夺你的生命,这是个底线,与冤冤相报何干?
四、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于网民热议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赵建生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顶重要内容,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自首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的法宝。而法律上规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体量刑中必须体现,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发挥出来。”
田成有副院长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我靠,连缴枪不杀都出来了,云南高院以为是打仗呢?看来是真的狗急跳墙,慌不择路了。自首的作用可以体现,但要看其罪行,体现的过多,掩盖了应得的惩罚,就失去了对自首宽容的本意。如果如实交代就可以杀人,今后会有多少人被杀,这不是鼓励杀人吗?你们都是法律专家,还需要我给你们说,你们羞也不羞?自己枉法裁判,反污蔑社会不宽容、不理性,你们还有人性吗?
五、为何不判死刑?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田成有则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是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
这段很精彩啊,你们枉法判决,理由很充分,因为你们在救人,我们网民在杀人,我们感觉很羞愧,向你们学习,向你们致敬,狗日的你们咋这么多的理由?既然知道正常思维,但你们的思维咋和大家不一样呢?冒天下之大不韪,枉法裁判,该当何罪?
六、判决中为何不写清不杀理由?对此,赵建生说,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他说,在西方,对案件判决的依据除了法律外还有“法官的良知”,因此,法官要写清楚他的良知给公众看。反过来,他们选任的法官一般都很有威望,对法官的保护制度也很完善,所以,法官可以在判决上可以自由发挥。而“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
上面你们那么多的枉法理由,可以写上嘛!还说什么不能自由发挥?你们连身背两条人命的罪犯都不杀,可见你们对法律的自由发挥到了何种程度,居然说判决书的书写不能自由发挥。该自由发挥的不发挥,不该自由发挥的你们玩命发挥。我们现在不是担心李昌奎的生死,主要是担心你们的良知啊!
七、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如果一味强调少杀、慎杀甚至废除死刑,会不会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放纵犯罪呢?对此,赵建生表示,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只有权衡利弊后选择利大于弊的方案。。
他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田成有则强调,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不要动辄就把舆论监督上纲上线,什么“公众狂欢”的方式判处一个人的死刑,如果你们公正执法,老百姓都信任你们,哪里还有什么“公众狂欢”?现在被害者家属有冤无处诉,这就是你们考虑的利大于弊吗?你们摸摸你们的胸口,你们敢说你们的心底无私吗?你们可以抬头看看青天,你们不觉问心有愧吗?
看完云南高院的回应,感觉云南高院,高屋建瓴,气势磅礴,不但站的高,而且看得远,给全国人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尽管判决结果我们不理解,那是我们的境界不够高,思维太狭隘,缺乏宽容,不够理性造成的,我们还需要学习啊。
内心龌龊的我本来以为看看云南高院的笑话,不料人家这家法院,卧虎藏龙,人才济济,不但脸不红、心不跳,兵来将挡,水来土屯,指鹿为马,移花接木,信口雌黄将一切质疑消弭与无形,而且还树立起了自己的高大形象,同时倒打一耙,将一盆盆污水泼向社会,似乎他们的枉法裁判都是对的,社会质疑那是社会自己存在问题。
云南高院,本身就是一盆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