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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新丰路金丰花园
第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奚国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第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第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二号
第四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峰路
第五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常小兵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第六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于英涛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2000号
第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责人:程忠祥
地址:宁波市中山东路968号
第八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象山县分公司负责人:庞学明
地址:象山县丹城南街98号
第九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7号
案
诉讼请求:
一、判令立即停止有规律的骚扰电话
二、判令查清骚扰人的详细信息
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900元、经济损失3600元及诉讼费合理900元;
理由事实:
原告是第九被告的用户,使用13910612445这个号码,但长期住在象山使用。因原告打击网络关键词诈骗及诉讼,从2014-07-30开始受到不法份子用呼死你软件二十四小时呼叫,响一下就挂,平均每天2000多次,严重损害了原告正常使用手机。主叫号码显示来电:13228113725\13028178835\13198588095,属于联通的号段。
原告于2014-08月左右向丹西派出所报案,但由于管辖上的原因,派出所无法解决。遂向第四被告反映,直到2014-11-02日再次向第四被告反映,均得不到实际解决,其来电话13586900300
原告认为:原告的手机受到这种有规则的骚扰,属于大众早已知晓“呼死你”、“响一下”等骚扰,这种有规则电话骚扰并非只有原告首次遇到,上述被告长期容忍这种情形骚扰原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此致象山县人民法院
附:报案笔录、骚扰记录及与第四被告的通话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