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敏杰 13910612445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

(2014-02-21 13:30:05)
标签:

杂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敏杰 13910612445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业主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新丰路金丰花园

第一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电话:010-58813000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四街四号 法人代表:黄向阳

第二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 400-0044-400

地址:福建省厦门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

诉讼请求:

一、认定在LS.CN放弃后,不再属于预留域名;

二、判令转移涉案域名为原告所有;

三、要求被告承担诉讼合理开支三千元;

理由事实:

原告于2012年在海淀法院以LS.CN 为原国家机构放弃后被注销的域名,要求注册被第一被告拒绝为由,在海淀法院起诉了第一被告,海淀法院以“原权利人到期未续费的,虽恢复为无人注册状态,但仍为预留域名”为由,做出2012海民初字第15101号判决,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2012海民初字17846号判决,根据2006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关于GOV.CN停止升级的通告》,原为国家机构预留的域名,已经限消限制,已经不再为政府部门预留,驳回了为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新疆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墙头镇人民政府、泰州科技信息中心、海原县人民政府、海宁市司法局等六个国家机构的升级注册请求。

现该域名被一个叫刘振的非特定人注册了,其行为违反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根据上述事实,证明2012海民初字第15101号判决是事实错误、法律错误,在有新判决、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提起诉讼,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行,请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按时立案。

此致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01.18

附:

一、2012海民初字第15101号判决书;

二、2012海民初字第17846号判决书;

三、LS.CN 的注册信息 证明已被注册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2014年02月18日
后一篇:2014年02月27日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