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敏杰 13910612445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业主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新丰路金丰花园
第一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电话:010-58813000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四街四号 法人代表:黄向阳
第二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 400-0044-400
地址:福建省厦门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
诉讼请求:
一、认定在LS.CN放弃后,不再属于预留域名;
二、判令转移涉案域名为原告所有;
三、要求被告承担诉讼合理开支三千元;
理由事实:
原告于2012年在海淀法院以LS.CN 为原国家机构放弃后被注销的域名,要求注册被第一被告拒绝为由,在海淀法院起诉了第一被告,海淀法院以“原权利人到期未续费的,虽恢复为无人注册状态,但仍为预留域名”为由,做出2012海民初字第15101号判决,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2012海民初字17846号判决,根据2006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关于GOV.CN停止升级的通告》,原为国家机构预留的域名,已经限消限制,已经不再为政府部门预留,驳回了为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新疆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墙头镇人民政府、泰州科技信息中心、海原县人民政府、海宁市司法局等六个国家机构的升级注册请求。
现该域名被一个叫刘振的非特定人注册了,其行为违反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根据上述事实,证明2012海民初字第15101号判决是事实错误、法律错误,在有新判决、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提起诉讼,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行,请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按时立案。
此致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01.18
附:
一、2012海民初字第15101号判决书;
二、2012海民初字第17846号判决书;
三、LS.CN 的注册信息 证明已被注册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