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宋鱼水庭长,您好
(2011-01-25 21: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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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举报函
人大代表宋鱼水庭长,您好:
今向您提交关于判决台湾、香港、澳门三地是国家与地区的判决书。请过目。
我的诉讼请求:
1、香港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不是国家与地区
2、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不是国家与地区
一开始被告CNNIC主张台湾是国家与地区、香港澳门是国家与地区,但后来均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香港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不是国家与地区;
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不支持我的主张,均判决上述三地是国家与地区;
我认为,一审二审均违反《反分裂国家法》,我向国家保密局、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适时、外交部均邮寄书面资料,没有什么回复,外交部的在一次电话中说得非常明确,台湾是不是国家与地区,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我认为如果台独份子得到这个判决可以向国际组织申请席位;
美国军火商得到这个判决,可以名正言顺向台湾军售;
日本人得到这个判决,一旦我国与日本人在钓鱼岛冲突,就可以指责我们侵略;
我在向各级权威部门反映未果,我怀疑我是神经过敏,但我向网络上反映后,许多网民愤愤不平,而更有操外籍口音的想让我提供这判决书。详见http://www.gaozhuang.com
现通用你这个人大代表又是司法专业人士向全国人大提交,如果这三个判决是不会损害国家主权与利益,我就可以放心向他人提供。作为一个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大代表,有职责、义务接受本函。
附:
一、在北京的TWN个域名的起诉状,一审判决、上诉状、二审,判决、笔录;
CNNIC 已经收回台湾是国家与地区的主张,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
二、在北京的 HKG MAC 二个域名的起诉状,一审判决、上诉状、二审判决、笔录;
CNNIC 已经收回香港澳门是国家与地区的主张,承认香港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不是国家与地区;
三、外交部的函
我郑敏杰与顾正文分别起诉了北京新网,2010海民初字第25394\25395,我们要求复印笔录,法官不同意。虽然在法庭上,被告无法自圆其说,但法官不给笔录,这绝对不是好的兆头。我现在通过投诉函方式,请求复印该二案笔录。
现将这二案的起诉状、证据、被告答辩、我们的庭审意见呈给您。请你关注一下本案。
我们的诉讼的目标其实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已经起诉了一百多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现在授意代理商北京新网不要向其提交注册资料。
现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主任毛伟已于2010.12.16 日免职,估计还有进一步的司法程序。
毛伟的免职与我们三年来的不懈诉讼与投诉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希望你领导下的知识庭能够真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庭审意见
海淀法院各位法官:
首先被告提交的答辩意见,没有任何盖章与签名,这一点在开庭的时候我们就提出了质疑,我认为这是被告的故意行为,因为这里陈述的许多是虚假的,他们怕我将这些在网络上公布会对其形象带来不利,也怕我在另案中引作证据。所以被告的证据与陈述不可信,也不应予采信。
一、关于被告意见一的五个流程,除了(2)在线注册申请外,其他均已按其要求做了,被告也签订了合同。预留.cn并非被告所述,先在线提交,而是先审核,后注册。
由于我申请的域名均是预留域名,是无法在线申请的。
1、在庭审中提交的CNNIC的提示信息打印件做证据。
经主管部门批准,您申请的CN英文域名已经被列入限制注册名单,根据有关规定,该CN英文域名不能通过联机方式申请,请您与CN英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联系。
请法官注意,不能通过联机方式申请,即就是无法在线提交,必须提交书面资料。
2、由于法庭无法当场勘验,我庭后补上在新网登陆后打印的HR.CN与IT.CN 的二个域名的提交信息,the domain you want to register in reserved 即域名预留登记。
这证明在被告网站上的预留.cn域名是无法在线提交的。
3、在起诉中的证据《关于预留.cn的说明》也是说明先审核后提交的
二、申请代理资格,通过代理帐户申请域名注册
我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我是为自己申请域名,见申请表上申请人是北京三路通网络服务中心,为自己申请就不是代理行为,有没有代理资格不影响域名申请。同时,被告所附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指的是万网、新网、中企动力等代理机构,并非是这些代理机构下的代理商,中国大约有二十家代理机构,而代理机构下有上万家代理公司,代理商与CNNIC没有直接关系。
双方于2010.06.17签订了合同,就是原告对被告资格的认可。
因此,双方签订了合同,依据《预留.cn的说明》,被告必须向CNNIC提交域名申请资料。
附:
一、CNNIC网站上的预留域名的提示信息打印件
二、在被告网站上的预留域名的打印件
三、《预留.CN说明》
庭审意见
各位法官:
首先被告提交的答辩意见,没有任何盖章与签名,这一点在开庭的时候我们就提出了质疑,我认为这是被告的故意行为,因为这里陈述的许多是虚假的,他们怕我将这些在网络上公布会对其形象带来不利,也怕我在另案中引作证据。所以被告的证据与陈述不可信,也不应予采信。
一、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关于域名注册的合同关系,被告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必须为原告提交域名注册资料
除了(2)在线注册申请外,其他均已按其要求做了,被告也签订了合同。预留.cn并非被告所述,先在线提交,而是先审核,后注册。
由于我申请的域名均是预留域名,是无法在线申请的。
1、在庭审中提交的CNNIC的提示信息打印件做证据。
经主管部门批准,您申请的CN英文域名已经被列入限制注册名单,根据有关规定, 该CN英文域名不能通过联机方式申请,请您与CN英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联系。
请法官注意,不能通过联机方式申请,即就是无法在线提交,必须提交书面资料。
2、由于法庭无法当场勘验,我庭后补上在新网登陆后打印的HR.CN与IT.CN 的二个域名的提交信息,the domain you want to register in reserved 即域名预留登记。
这证明在被告网站上的预留.cn域名是无法在线提交的。
3、在起诉中的证据《关于预留.cn的说明》也是说明先审核后提交的
所以被告以没有在线提交为由,说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无法成立。况且被告承诺,将我所汇的一千元充入我的帐号,这本身就是承认合同成立。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注册帐号是一个网络行为,具有虚拟性和对网络依赖性的特点,合同的方式与传统方式有所不同,第一被告允许上诉人注册帐号与公示帐号,就是邀约,上诉人注册帐号与汇款就是要约,即合同成立。
二、原告就同一事实已经起诉,本案应该中心诉讼
被告并未提交同一事实已经起诉的任何证据。在另案中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完全不一样
三、原告就同一中实多次变更主体向不同法院起诉,属恶意诉讼。
被告扯得太远了。
附:
一、CNNIC网站上的预留域名的提示信息打印件
二、在被告网站上的预留域名的打印件
三、《预留.CN说明》
四、宁波2008甬民四初字第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