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对李昌奎的改判是对法律权威的修复
(2011-08-31 15: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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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一波三折的李昌奎奸杀少女案终于有了结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
李昌奎案事实清楚,本不应该有争议。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强奸杀害,将只有3岁的王家红摔死,是有预谋的,有准备的,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恶劣。有鉴于此,昭通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也不是认为李昌奎案的性质不恶劣,其改判依据是: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二是有自首情节。但分析下来其理由并不成立:把此案定性为婚姻纠葛和邻里矛盾很片面,王家红并无过错,李昌奎还杀死了与“纠葛”无关且年仅3岁的孩子;再者,对自首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就李昌奎而言,自首情节不能成为他的免死金牌。
云南省高院强调应该慎用死刑、少杀,不能“冤冤相报”、“死缓判决十年后将成标杆”、“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等等。
提倡“慎用死刑”无疑是正确的,但慎用不等于不用,如果无原则地不用死刑,岂不等于废止了死刑?“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的原则,也是判断刑事案件判决是否合理的标准。如果偏离了这一标准,片面地强调“慎用死刑”,肯定会偏离司法正义,引起争议在所难免。对李昌奎的再审及改判死刑无疑是在纠错、维护正义。
那么,这样做是否有损于法律权威?有人认为“让一个法官违背自己的意志,作出不符合自己认知的判决,其实是比前者更为尴尬的法治之伤—法官既然可以任人挟持,那要法官何用?法官既然可以任人摆布,司法又威严何存?”有人认为二审判决确属错判,但也应尊重终审判决,因为其错判并不严重,“死刑缓期执行”并非“量刑畸轻”;人大法学教授陈卫东指出:“就生效判决而言,不是原则性的错误,不应该启动再审,否则司法就没有了严肃性和权威性。”概括起来大体就是高院再审顺从了民意,却不符合司法程序,影响了司法独立性和公信力。
公众的质疑并不完全是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干预司法,要求判决李昌奎死刑不是“狂欢”,我们无需担忧民意代替司法。法院和法官应该依据法律独立地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这种干涉也包括法官个人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司法理念),只有在此时,司法的“独立性”才值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