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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 “十不得”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
二、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班和排座位;
三、不得随意占用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课程;
四、不得超过规定布置过量课后作业;
五、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集体补课;
六、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七、不得举行周考、月考等超过规定次数的统一考试;
八、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九、不得因学生学业问题羞辱其家长;
十、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批改作业。
针对“十不得”:各学校、班主任、教师要有高度的思想认识,主动作为,积极谋划新的举措,在不损害受教育者利益的前提下,科学管理,在提高教育教学效率方面多动脑子,切实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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