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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结构重要性系数

(2014-09-26 17:28:05)
分类: 结构设计
原文地址:http://blog.163.com/xindy1026@126/blog/static/17355732420118151442637/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100年及以上、50、5年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大部分结构规范遵循这个原则;从这个规定理解,结构构件的材料特性随着时间推移会发生变化,作相应设计时可以参考,如旧建筑物改造;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规定:结构重要系数不应小于1.0; 

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规定:一级边坡取1.1,二、三级边坡取1.0; 

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它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不应小于0.95; 

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以上、50、1~5年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 

6、《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的,不应小于1.2; 

7、《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寿命为100年以上的烟囱,烟囱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1,其它情况不应小于1.0;烟囱的设计工作寿命应同其配套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寿命相同; 

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没有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规定,可以认为该系数不应小于1.0; 

9、抗震设计中,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对于非抗震的建筑结构,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混凝土规范3.2.1条);对于抗震设计的建筑,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规范3.1.1条);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不同,其地震作用的计算和抗震措施均有较大的差别,无需再用结构的重要性来进一步区分(抗震规范5.4.1条文说明);所以,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γ0。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1是考虑到如下两个因素:(1)动力荷载下材料强度比静力荷载下要高;(2)地震作用是持续时间很短的间接作用,结构的抗震设计的可靠度可以低于非抗震设计可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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