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大公无私其实根本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休谟(1710-1760)是 18世纪英国著名 的
哲学 家 、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论
理学 家,并且在《人生论》中阐述了经济正义三条自然法则的思想。经济正义的三条自然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和履行许诺的法则”。人类社会之所以能生存,就是靠这三条自然律:一是对私人财产占有的尊重;二是对财产占有者转让财产的社会公认;三是承诺的兑现。

人们在自身需要和欲望的无限性同自然满足人类需要的有限性之间矛盾的基础上,为了获得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时 ,不可避免地产生利己心或自私。休谟指出:“由于我们的所有物比起我们需要来显得稀少,这才刺激起自私”。“利己心 ,当它在自由活动的时候 ,确是并不促使我们做出诚实的行为,而是一切非义和暴力的源泉”。因此,人们用暴力夺取他人的利益来满足利己心 ,导致财物占有与转移的不稳定性 ,必然引起社会矛盾和社会动荡。
人们为了满足利己心 ,约束夺取他人的利益 ,必须缔结协议。“协议只是一般的共同利益感觉;这种感觉是社会全体成员相互表示出来的,并且诱导他们以某些规则来调整他们的行为”。“只要通过社会全体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 ,使每个人安享地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通过这种方法,每个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用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的、矛盾的活动方面也就受到了约束”。“我们戒取他人的所有物 ,不但不违背自己的利益或最亲近的朋友的利益,而且还只有借这样一个协议才能最好地照顾到这两方面的利益 ;因为我们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维持社会 ,而社会对于他们的福利和存在也和对于我们自己的福利和存在一样,都是那样必要的”。
人们遵循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缔结协议,并履行自己许诺,实现利己心,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否则就是非义的行为。“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正义规则的最初确立是依靠于这些不同的利益的”。但是人们如果是自然追求公益的,并且是热心地追求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梦想到要用这些规则来互相约束;同时,如果他们都追求他们的自己的利益,丝毫没有任何预防手段,那么他们横冲直撞地陷于种种非义和暴行。“正义是借一种协议或合同而确定起来的 ,也就是借那种被假设为全体所共有的利益感觉而确立起来;在这种感觉支配下,人们在做出每一个单独的正义行为时,就都期待其他人也会照样行事”。”“人类的广泛的慷慨和一切东西极度的丰富所以能消灭正义观念的惟一原因,就在于这些条件使正义观念成为无用的了;而另一方面,人类的有限的慈善和贫困的状况所以会产生那种德,只是在于使那种德成为公益和每个人的私利所必须的条件。由此可见,使我们确立正义法则的乃是对于自己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切”。因此,经济正义是一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个历史的范畴,是对人们之间缔结协议的反映,自然包括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和履行许诺的法则,是自己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统一。
总之,“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是“正义法则的真正根源”。而“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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