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加班风险控制和注意事项
(2014-02-21 15: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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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风险管理计算 |
分类: 劳动纠纷 |
我国目前有三种主要的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在劳动合同中首先应当明确采用哪一种工时制度,如果采用的是标准工时制,还应当约定关于加班的相关事宜,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应当加以明确。
一、标准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是什么
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安排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2)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3)每周至少保证一个休息日。
具体的作息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每天几点上班几点下班,各单位从事行业不同,工作性质不同,不可能千篇一律的朝九晚五,只要不超过法定的标准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就不构成加班,可以灵活安排上下班时间。
比如一些外贸公司,由于时差的原因,下午2点才上班晚上9点下班这也是可以的。还有的用人单位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6个小时,符合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也没有超过40小时的标准,也保证了劳动者一周有一天的休息,这样的工时制度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安排员工加班,怎样才合法?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与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否则构成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建议用人单位制度加班登记薄,设员工签字确认专栏,员工加班的,应要求员工在加班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3、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1)平日(周一至周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2)休息日(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作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
4、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加班工资基数北京市是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来确定:
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19条:“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5、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根据《证据规则》第6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对于考勤记录等材料,用人单位只承担两年的保存义务,也即在两年保存期内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限,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提示: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加班费在工资单中列明并要求签字确认。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1.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综合计算工时制适用于哪些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制主要适用于以下行业的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4)对于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3.
不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还须具备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这一前提条件。如果企业没有经过审批,只是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约定+审批缺一不可。
4.
(1)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也存在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即视为加班。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由此可知,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计算加班费,首先,要看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内实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了标准工时下法定的最长工作时间,如果不超过,则不存在加班费问题,如果超过了,则要看具体的加班时间,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按300%的支付加班费,如果未在法定休假安排加班费,则按150%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论实际的加班时间是在平时的工作日还是在周六、周日。
三、不定时工作制
1.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2.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实施程序:约定+审批(劳动行政部门)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16条第2款亦有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约定便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而对于“高管”的理解,可参照《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不适用支付加班费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第13条
【HR】
1、每日工作8小时,包含午休和用餐时间么?
午休用餐时间,是劳动法上的“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否计入工作时间,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是否计入。入职时,要告诉劳动者。
2、是值班还是加班?
加班——本岗位工作——加班工资
值班——非本岗位工作、非生产性、安全、消防等——值班津贴
【HR】加班管理及加班成本控制
1、明确工时制度 作息时间合法,否则很有可能都按照标准工时认定,要求支付加班费;
2、合同中只约定岗位,不约定工资标准,约定加班工资基数;
3、完善考勤记录内容,应当全面记载员工上下班时间、午休时间、迟到、早退的时间、休假、旷工的时间。对于未出勤的原因,应予以注明。
4、建立和完善加班审批制度。
应对加班的审批权限、申请流程和汇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员工未向有审批权限的人员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不视为加班。
审查人应当认真审查加班申请,若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予以批准;可加可不加的,或因员工本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任务的,可以不予批准,从而控制加班发生率。
申请加班应填写加班审批单、注明加班的原因、工作内容和加班时间,并由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员工本人签字。考勤负责人以书面的加班审批单为准进行考勤记录。
5、加班费在工资单中列明并要求签字确认。
6、考勤记录应归档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请假条等相关考勤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管理,避免毁损和丢失。一般来说,保存两年以上。
7、充分利用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下员工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加班发生率较低,甚至为零。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岗位,建议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以达到灵活用工、控制加班费成本的一箭双雕效果。
8、合法利用调休。双休日加班可以调休,节假日加班和延时加班不可以调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