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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2-06-28 22:58:09)
标签:

杂谈

分类: 工作资料

为切实体现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防止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学校负责人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因过失,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1、  重大教学事故,也称一级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因行为人的过。

错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2、  严重教学事故。也称二级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3、  一般教学事故。也称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学生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的;

3、  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

4、  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5、  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人格、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

6、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的;

8、  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达三节以上的;

9、  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私利的和上班时间脱岗从事第二职业的;

10、          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或设备损失或丢失数额较大的;

11、          没有及时出考试试题,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或考前给学生划范围、指重点、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的;

12、          以上情形显著轻微,不足以构成一级事故的,可根据情节视为二、三及事故,按二、三级事故处理。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迟到、提前下课2分钟以上的;

2、  未经教导处批准,随意调课或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的;

3、  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或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的;

4、  未按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规定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

5、  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的;

6、  为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却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态度恶劣的;

7、  批阅试卷不公正,单份试卷评分误差在10分以上的,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或丢失考试成绩的;

8、  在期末考试中,监考人员不安规定收取试卷造成试卷装订混乱;或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造成试卷丢失的;

9、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露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的;

10、  考前10分钟试卷及考试必需品仍未准备好的;

11、  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上课时间在教师吸烟的;

12、  不及时检查、报告、修理与教学有关设备、设施而影响教学工作的;

13、  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14、  以上情形显著轻微,不足以构成二级事故的,可根据情节视为三及事故,按三级事故处理。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的;

2、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的;

3、教师在上课时间接听或拨打电话影响教学秩序的;

4、教师有事已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的;

5、不让教学巡视人员或教导处安排的其他人员听课的;

6、未按规定布置作业、批改作业为达到规定的数量;

7、教师和实验人员不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的(不含受条件限制而不能做的);

8、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教学的;

9、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的;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总分数达1%的;

10、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的;

11、各种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的;

13、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资料的;

14、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中考考生报名数据信息、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因校内各种原因 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的;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

四、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教导处报告。各年级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发现人的,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失、挽回损失的,可减轻处罚。一级事故由行政会认定,其他事故由教导处认定。

五、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  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  教导处向相关单位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  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导处。

4、  教导处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行政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备案。

六、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由所在相关部门和年级组内给与公开批评,扣20元,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导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2、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与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50元,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导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3、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100元,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导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职称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  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5、  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6、  对一学期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责任人所在年级组、部门,将给与全校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年级组负责人的领导和经济责任。

7、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应通知事故责任人本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的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负责事故处理的上级领导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附则

1、  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年级组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与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核降级等处理。

2、  相关部门和年级组必须及时、认真办理学校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与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核降级等处理。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  本办法由行政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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