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意见书《关于金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北林煤矿的法律风险分析》
(2011-03-06 2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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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诉讼业务 |
分类: 律师实务 |
受金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就金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北林煤矿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一、国有股权转让方面
鉴于前期尽职调查受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目前仅依据中间人提供所掌握的情况,北林煤矿为国有独资的法人企业。在此前提下,一般而言,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由拟转让的公司形成内部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则由于其不设股东会,应形成董事会决议;2、决议形成后将其连同转让的相关材料报送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如国资委或当地政府进行审批;3、审批同意的,则应当组织对拟转让公司进行核资清产;4、此后,再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股权进行资产评估;5、评估后可通过特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不少于20日的交易公告,以征集受让人;6、公告期满后根据受让人的多少决定采用拍卖、竞价、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7、转让协议签署后由交易机构出具鉴证凭证;8、最后,买受人凭鉴证凭证及其他材料到工商部门或其他有权登记托管的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在这一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评估和交易机构招、拍、挂的程序,评估按规定应由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完成,一旦评估结果确定,将很难改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以资产评估确定的评估价的90%作为低价,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这个价格的,交易应当及时暂停直至转让审批机构同意方可继续。另外在交易机构招、拍、挂的过程中,应合理规避法律风险,争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在北林煤矿股权结构简单,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基础上的。如果北林煤矿股权结构复杂,还应考虑其他股东的情况,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二、采矿权延续方面
仅就目前掌握的北林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描述:北林煤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785630000043;采矿权人:北林煤矿;经济类型:国有企业;开采矿种:煤;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21.00万吨/年;矿区面积:11.3404平方千米;有效期限:伍年,自2004
据中间人描述,北林煤矿2010年10月19日召开了关井闭坑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对照有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北林煤矿正在履行关闭矿山的程序。如果此程序完成,按照规定采矿权许可证应予注销。这对金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北林煤矿后办理采矿权延续,是很大的法律风险。
采矿权许可对煤矿企业来说,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煤炭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至关重要。我们建议金辉集团应重点关注此事,咨询或聘请有资质的矿权专业机构,找出解决问题的妥善办法。
以上分析建议,是建立在未掌握第一手资料,仅凭当事人转述或传来资料基础上的,如果信息资料发生变化,还应及时分析,区别应对。
针对此次收购行为,金辉集团还应加大准确信息资料的收集,加大律师、矿权等专业人员尽职调查的力度,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担任发行人律师,为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A股、B股)并挂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是最为典型也最重要的律师证券业务;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增发法律意见书:为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增发)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资产置换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之间的股权收购、资产置换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为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被摘牌公司(终止上市)重新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为已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以及其他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提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为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及老基金的规范、改造、扩募和续期出具法律意见书;
海外上市法律意见书:为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即在境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如发行H股、N股、S股或者发行外国存托凭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红筹上市法律意见书:为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公司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证券承销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行公司并承销证券进行法律审查,以避免承销商的风险和责任;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公司变更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资扩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其重大变更事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证券发行人法律意见书: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董事任职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意见;见证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及此行为的实施结果并出具意见;为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解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承销商招股配股法律意见书:为主承销商、承销商制作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等;
基金法律意见书:为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所设立的基金是否具备发行与上市的法定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年会法律意见书:为股东年会召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权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
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意见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办理国有股权转让,须提交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担保法律意见书:办理国有股权担保,应提交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改制企业上报资产处置方案时,应提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出让法律意见书:产权出让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
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为企业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企业应收款项法律意见书:《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意见书:为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的各项资产盘赢、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核实和认定,并出具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意见书;
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项目承办合同法律意见书:为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之间实行的项目承办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招标投标法律意见书: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等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等活动;
项目融资法律意见书、项目融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国际投融资、项目投资等资本运作出具项目融资法律意见书、项目融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企业跨国并购,境内并购出具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出具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权证发行法律意见书:为权证发行出具权证发行法律意见书;
股权信托法律意见书:为转让的信托股权出具股权信托转让法律意见书;
房地产借款融资法律意见书:为以房地产抵押借款出具房地产借款融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为处置不良资产出具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
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债务重组法律意见书:为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出具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债务重组法律意见书;
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为企业的关联交易出具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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