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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对支票连续背书的审核问题概要

(2013-10-11 22:39:35)
标签:

常出

不需要

全国

习惯性

上海律师

分类: 公司、企业法律专题
a公司给b公司一张支票,抬头写的是b公司名称,b公司想转给但c公司,但无法盖银行留底的财务章,能不能刻一个b公司的财务章人名章,然后支票背书盖章并转到c公司呢?最终收款银行对这个b公司的财务章作印鉴的核对吗?还是银行只核对a公司盖在支票正面的财务章以及c公司的背书章?
核对预留印鉴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的一道操作工序。


 
您的这种假设情况有一个前提,即bc不在出票人a的开户行开户。这样的话由c的开户行发出委托收款或支票截留业务向a的开户行提示付款,银行只能核对a的章。
 

支票截留业务,是指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纸质支票后,不再将支票交换至出票人开户银行,而是利用支付密码或影像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然后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或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向出票人开户银行发起借记业务(向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出票人开户银行根据借记业务指令中提供的支票信息、支付密码、影像信息等要素确认支票的真实性,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完成跨行资金清算。目前,人民银行推广应用的支票截留业务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现的全国范围内的支票截留业务,二是基于小额支付系统传递支票影像文件实现的省内范围的支票截留业务,也可以称为通用支票截留业务。

 
规范背书要求: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上的有效印章为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加单位法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章。b的印章按你所说包括一枚财务章,则另一签章一般来说是法人或有权签字人的签章了。现在不盖财务章而换成财务章的人名章,显然是不符规定的。如果abc都在同一家银行开户,这笔业务肯定被拒付!
一般来说,不管ABC在什么地方开户,收款银行都不需要核对收款单位的印鉴,但你B公司缺少印鉴或其他背书不规范的地方则不会受理,付款银行负责核对正面付款单位的印鉴及其他要素.而本票则需要核对收款单位印鉴 

造成支票背书不连续的原因

1、一种是如果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支票背书人的名称,就变成了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银行在受理(转账支票兑现|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支票兑现时。而单位却按自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者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都造成了票据背书不连续。

2、支票(转账支票兑现|承兑汇票贴现)背书日期错误。当支票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时,通常情况下,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是,有的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出现了不合逻辑的情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造成背书不连续。


  3、转账支票兑现的粘单使用错误。当票据的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我们就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该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但是,很多时候在粘单上时常出现的都不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造成银行支票背书不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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