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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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工程建设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山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
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202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监管局
2022年11月22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工程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基本要求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因工期延长、结算延期等原因需延长担保有效期的,按第十条规定进行。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不得低于最高值。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也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同时降低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仍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持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条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
资金共管协议应当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确认盖章;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再单独提供与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票据兑付担保,担保责任只覆盖该票据,担保期限应当超过票据到期日至少180日。
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投资总额。
第十四条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作为共管资金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的,银行不得另行收取担保费用。
三、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支付节点信息提交完成后不得自行变更,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变更。
建设单位可委托承包单位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并上传平台。
第十七条
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上传结算文件、收款凭证,并确认结算完成。
第十八条
保证人可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工程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索赔程序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由承包单位将补充提供的担保凭证上传平台。
第二十三条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一)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被处罚的;
(二)通过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的;
(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四)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等理由,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不能提供具体工程量、工程价款并说明理由的;
(五)提供不实或无效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
(六)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
第二十六条
(一)通过不如实填写支付节点信息等手段,主张的工程款明显超过应支付额度,在同一项目发生两次及以上,或在同一设区市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
(二)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未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配合建设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规避监管的;
(四)配合建设单位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
第二十七条
(一)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
(二)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
(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四)承包单位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存在拖欠行为,保证人不当拒赔2次及以上的。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XXX工程款支付银行保函(范本)http://zjt.shandong.gov.cn/module/jslib/icons/word.png附件1.doc
单保函/凭证(范本)http://zjt.shandong.gov.cn/module/jslib/icons/word.png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