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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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3月2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2022年3月26日
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议案提出、政府规章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订,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依据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机关所属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
第二章 决策事项目录
第九条
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第十条
决策事项建议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拟提交决策机关研究的时间等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策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决策事项目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调整后的目录应当及时公布、备案。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草案起草说明。
对于情况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情形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同时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采用前款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以座谈会、协商会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应当在会议举行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二)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实施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听证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从相关领域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且不得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四)部门会签意见;
(五)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程序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应当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要求补充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一)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
(二)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三)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论证。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审查的基本情况,决策权限、程序、内容等事项是否合法的审查结论。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决策草案进行完善。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载明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说明;
(二)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三)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发表意见,作出同意、不同意、原则同意并适当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应当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再次讨论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研究。
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对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分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长、副市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总支),市工商联。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