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12-12-25 08: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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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
农发银发〔2012〕169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根据国务院要求,总行已启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起草工作,待报请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审查批准后,另行下发。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此件发至县级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政策性金融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政府水利发展规划,为满足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水利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机构。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水利建设任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贷款坚持“政府主导、独立审贷、风险可控、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原则,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防洪工程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建设等主要与“三农”发展相关的农村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除应具备国家规定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符合国家对水利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经验和实力;
(四)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五)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借款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实际履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功能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
(七)借款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项目条件。贷款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政府水利建设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三)项目已经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四)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结构和还款来源
第八条 贷款规模。在年度中长期信贷计划内专门安排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项目预测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供给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内现金流量预测等合理确定贷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不得以国家禁止或无效资产作为担保。
第十二条 还款来源。还款来源主要包括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也可以作为还款来源。
第四章 贷款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将借款人综合收益或项目收益能否覆盖贷款本息作为贷款项目是否可行的主要判断依据,重点评估项目合规性、借款人(项目)现金流、借款人偿债能力、借款人(项目)财务生存能力和贷款担保等情况。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资金计划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法律合规部门分别对贷款利率、规模、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有关贷款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其他相关手续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贷款审议。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送有权签批人批准。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要求,规范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前,须严格落实各项贷款条件,包括项目资本金按约定比例到位、担保措施合法有效、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办理齐全等。
第十九条 贷款支付。贷款支付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贷款,通过开户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监督借款人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为建设、经营新开工项目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或农发行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农发行贷款占借款人全部贷款比例较低的,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项目主要施工方原则上也应在农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定期对项目进行贷后检查,并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收回贷款。在遇到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归还的情况时,应由开户行分管领导及项目经理对贷款进行专项检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采取针对性措施。形成不良贷款的,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采取风险补偿措施,制定清收盘活或追索处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 统计监测。贷款人应对贷款设立单独的会计科目,分账管理,分类核算,单项统计,并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结合行业信息进行风险预警及提示。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运营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服务。贷款人应成立金融服务团队,制定金融服务方案,配备熟悉水利建设项目的客户经理,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的金融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部门合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农发行独立审贷、多方合作共同支持水利建设”的合作机制,农发行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并据此制定操作细则,报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信贷 水利 办法 通知
抄 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农发行监事会。
本行发送:总行行领导,各部室,各巡视组、内审特派办,总行党校。
联系人:刘俊标 联系电话:68085033 校对:刘俊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