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末级渠系水价测算导则(试行)
(2010-10-12 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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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万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末级渠系测算导则试行杂谈 |
分类: 水利工程供水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末级渠系水价测算导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第九条
1、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立3年以上的,可按近3年平均实际合理支出测算;
2、组建3年及以下的,可依据试点项目区实际支出扣除一次性因素合理测算支出水平;
3、新组建或正在筹备组建中的,可依据灌区实际情况据实测定或参考当地同类供水规模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支出水平确定。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日常管理人员原则上应控制在5人以下,其中灌溉面积在5000亩以下的,应控制在3人以下。
第十条
供水期内聘用的配水人员劳务费用可按当地农村劳动力价格和配水工作量合理确定。
农业末级渠系供水配水人员原则上应按每万亩3至5人控制。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费用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管理的试点项目区固定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控制在固定资产总额的1.0%-1.5%范围内。
试点项目区的固定资产总额是指本次末级渠系工程改造所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试点项目区原已登记明细台帐的固定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固定资产总额。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末级渠系供水费用=管理费用+配水人员劳务费用+维修养护费用
第十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末级渠系供水费用÷终端供水量
第十七条
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国有水利工程水价÷末级渠系平均水利用系数+末级渠系水价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农民缴纳的农业水费为农业供水终端水价乘以终端供水计量点的实际用水量。
第十九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必须建立供用水台账,对每一灌次的水量、水价以及水费计收予以公示。
第七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按时、足额地将国有水利工程水费交付给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末级渠系水费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并应建立相应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公开制度,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