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活动中良知原则的体现与运用
(2013-07-08 09:54:01)分类: 学生作业展示 |
内容摘要: 本文对传媒伦理中的良知原则进行了介绍,对目前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着哪些违背良知原则的行为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案例探究在进行各类新闻报道活动时如何更好地体现良知原则,以期能够对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指导。
关键词:良知;新闻报道;伦理;
一、良知的概念界定
(一)良知的定义:
良知是一种天赋的道德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良知”一般与“良心”同义。《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良知”的定义本指人天生的善良的心地,多指内心对是非、善恶的正确认识,特别是跟自己的行为有关的。在人类的道德生活中, 良知不是他律, 而是自律, 是自我立法,良知在个体的道德生活中起着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作用。
最早提出“良知”的是孟子,他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认为人生的意义在于精神的自我完美。就良知之源而言, 孟子认为的仁、义、礼、智等道德观念是天赋予人的, 不是从外面学来的。
西方也有良知说, 他们相信良知是神在人的灵魂中发出的声音。康德的绝对律令将良心与责任置于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位置,即任何人做事都必须基于与生俱来的良心,良心会告知我们如何承担道德责任、如何选择善恶。良心把道德法则嵌入到人类的本性之中。在康德看来,道德对所有理性生物都有着无条件的约束力,时代的变迁也不能改变它们的标准。
(二)良知的内涵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知耻、知愧、知恩。
知耻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种文明意识,也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预警机制。尊重、崇尚、追求道德,摒弃、鄙视不道德是一个健全社会的道德良知。知愧。人一旦违背了自己的良心,不管是轻微的还是无意的,都应产生负罪感。曾经因为拍摄了《饥饿的苏丹》而获得普利策新闻特写摄影奖的记者凯文卡特最终因为外界的指责而自杀身亡便是知愧的一个极端的案例;知恩、报恩始终都是世人普遍崇尚的美德,对于新闻从业人员来说更是正确价值取向的体现。不知恩往往导致负义,见利忘义,从而做出违背良知的行为。
二、目前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着哪些违背良知原则的行为
(一)如今许多新闻媒体为了生存游走在新闻腐败的灰色地带,部分新闻从业人员受利益驱使,出现了有偿新闻的现象;这类腐败主要依托于新闻媒体背后的市场资源,其盈利的市场导向,使其在过度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丧失良知的底线。屡屡出现的新闻记者索要收受封口费的现象是中国新闻界的耻辱。
(二)新闻媒体滥用新闻权利对于个人隐私的过度曝光与介入,这是一个认识问题也是一个媒介素养的问题。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新闻中心出现的令人尴尬的标语:“中国的记者朋友们,请照顾一下伦敦媒体中心的工作人员,如果你们想拍他们的话,请提前询问他们,尊重一下他们的私人空间”。国内新闻媒体面对这种尴尬情景,与其去指责组织方,不如多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
(三)新闻媒体要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与客观,传播中要还原事实的真相。部分比较浮躁的媒体及从业者为了抢占头条新闻或独家新闻而一味求快,不考虑社会伦理及新闻伦理的约束,导致了虚假新闻的现象发生。2008年9月11日的《武汉晚报》中的“高速列车3秒钟可跨越长江大桥”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四)新闻报道缺乏人文关怀,只重视受众生理感官上的需求,而不考虑其情感等深层次的需求,其对悲剧的冷漠甚至调侃的态度让受众在心理情感和社会道德上难以接受。例如在对危及生命的车祸的报道中,竟然出现“激吻”“中头彩惨死”这样的用词。这是对生命的漠视。看不到对生命的尊重,反而透出冷漠和幸灾乐祸的味道。2003年11月3日《信息时报》刊发的“男子对京广铁路高压线撒尿被烧成烤鸭”这样的标题,亦让人感到悲凉。
三、良知原则在各类新闻报道活动中的运用
(一)突发性灾难报道
突发性灾难报道所带来的影响力、冲击力和破坏力,都会给人们在心理上、生活上带来巨大的震撼,具有很高的新闻价值,很容易得到受众的高度关注。在报道中,媒体的报道姿态和立场其实就是媒体的新闻视角,它直接影响到公众的承受力和分辨力,要考虑到灾难以后受灾群众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变化,把握好报道尺度。要恪守新闻的良知,把握住新闻伦理的尺度。灾难给当事人带来了精神上的创伤,如果过多的刊发对于血腥场面的报道,无疑是在受害者伤口上撒盐。所以在灾难报道中,对过于惨烈、暴力、血腥的场面,我们应当尽量回避。应尽量采取克制性采访的态度,少用或慎用过于血腥的图片和画面,尽量避免采访中可能造成的伤痛。
在国外很多媒体报道灾难能够冷静而理智,拒绝煽情,恪守专业主义,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比如NHK在日本大地震报道中的从容、节制、理性就很值得借鉴。
(二)创伤性报道
1、自杀报道
前两年的一系列“富士康员工跳楼”的报道,本来只是单一的新闻事件,逐渐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媒体在其中或多或少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连续自杀是我国媒体关注“富士康连跳”事件的主要“新闻点”。为了达到吸引受众的目的,多数新闻媒体都对富士康员工自杀的连续性进行突出处理。多数新闻媒体在标题中突出表述“连续”的意味。富士康员工的每一跳,媒体都超乎寻常的关注,在一定层面上更进一步放大了事件,产生了“破窗效应”—不良现象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
除了报道事件及其归因外,新闻媒体还应避免将自杀作为新闻报道的主要新闻点。在报道自杀事件的同时,如能为具有潜在自杀意识的受众介绍解决自杀困境的方法,或提供相关救助部门的联系方式,则可以有效降低自杀事件报道引发的模仿自杀。
2、性与暴力的报道
性与暴力事件因具有显而易见的新闻价值而受到媒体关注。然而,性与暴力事件又是创伤性最大的事件之一。悲剧之后的往往有一定的社会必然性,有其长期积累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特殊性等原因。这就要求对性与暴力事件绝不仅仅止于报道事件本身,而是应当将事件置于更广泛的社会环境之中。
记者在报道性与暴力事件时必须具有高度的伦理敏感和职业自律,一方面避免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警惕自己的报道沦为黄色新闻。还要努力尽可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促进有关部门的改进,并对公众产生警示或示范作用,从而减少和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三)矿难报道
矿难报道在新闻报道中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题材,它所涉及工业体制、安全监管、劳动保障、官煤勾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矿难的发生,往往不是孤立和偶然的,其中包含了各种因素,若是矿难瞒报,涉及的问题则更多。所以对矿难的报道会面临比普通的经济新闻、社会新闻更为复杂的环境和利益斗争。而新闻媒体由于其公众影响力能够一定程度地决定事件的进程, 也不可避免地与各方力量发生种种联系。
在这类调查中,记者在报道前要做好思想准备,要能够应付各种复杂的局面。其次,要有一追到底的精神和毅力。以焦点访谈的《追踪矿难瞒报真相》这一期节目为例,正是通过记者曲长缨的深入、细致地调查和挖掘, 才使那样一起触目惊心的矿难瞒报事件逐渐由模糊走向清晰。
但最重要的是媒体和记者在报道时要能够严格自律、洁身自好,抵制金钱和各种利益的诱惑,突破对方设置的种种障碍。这就需要记者不怕艰苦、危险的深入调查,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良知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好“匕首”和“投枪”的作用。
(四)曝光类报道
2008年9月11日,《东方早报》刊登了由普通特稿记者简光洲采写的长篇报道《甘肃14婴儿同患肾病疑因喝“三鹿”奶粉所致》,简光洲经过大量采访核实,第一次点出了问题奶粉三鹿公司的名字,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国的乳品企业、食品行业安全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党中央、国务院迅速作出重大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紧急在全国开展了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上千个孩子得到及时救治,上亿个家庭得以避免再被毒奶粉所害。此后简光洲被很多网友称为“中国新闻界的良心”。这篇报道也获得了中国新闻奖。媒体就是这个社会的良心,这个案例便是这句话最好的注脚。
(五)犯罪报道
现阶段存在对犯罪新闻的报道过多,没有真实再现实际犯罪比例,而且对于犯罪过程描写过于细致,对血腥场面渲染过多。这种做法除了煽动人们的恐慌情绪、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外还容易误导一些读者,尤其是青少年读者。过分渲染犯罪新闻的细节,有悖于基本的职业意识。2010年发生的一系列杀童案报道中虽然大多数媒体都做了合乎分寸的报道,但有些媒体的报道过分炒作细节,渲染血腥,立场不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恐慌,为此很多受众对媒体应有的责任和道德表示不满。从这个案例看,我们应把握好新闻报道的伦理尺度,拿捏好分寸,报道中慎之又慎,既不宜过分渲染,又不宜为博取社会关注度而违背良知,应担负起媒体的社会责任,在报道中努力将正效应最大化,负效应最小化。
四、反思与对策
(一)我国的新闻行业上应借鉴西方,建立新闻评议制度和新闻督察员制度,加强自律;建立公正合理合法的法律惩戒制度以应对新闻腐败现象。目前我国的新闻职业规范相对抽象,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应制定更为详细的采访报道细则和职业行为规范,明确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的权力、责任、利益边界。
(二)面对这些违背良知原则的媒体的行为,媒体应建立自我监督的制度;多替弱势群体、弱势行业发声;要保障媒体从业人员的工作稳定与基本生活待遇,解决新闻从业者的后顾之忧,使之远离新闻腐败。媒体从业人员应自律,树立职业的责任感、使命感;与权力保持一定距离,尽量保证新闻的独立自主,保证新闻职业的独立性;
结语:
新华社前社长郭超人曾说过:记者“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新闻记者职业的社会影响之大是任何其他职业都不能相比的,新闻从业者的道德状况对于整个社会风气和道德水准的提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正因此,报道中良知原则的贯彻对于新闻从业者尤为重要,在报道中要注重维护和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了避免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在新闻报道中融入人文关怀,坚守新闻良知,做社会的良心。(2012级研究生 张倩)
参考文献:
[1] 成海鹰、唐叶萍,媒体的德性良知,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1月 。
[2] 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
[3] 张涛甫、陈力丹, 社会需要传媒人的良知,社会科学报,2007年4月12日。
[4] 霍慧、范以锦,媒体面对的最后距离-杀童案新闻引发的思考,新闻实践,2010年6月。
[5] 李青藜,性暴力事件报道的四个伦理原则,新闻爱好者,2012年8月。
[6] 任冬梅,灾难报道中人文关怀缺失初探,今传媒,2009年9月。
[7] 刘大勇,由富士康连跳事件看转型期媒体的自杀报道,东南传播,20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