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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对伍超明泄露国家秘密案的报道得失分析

(2012-02-19 11:40:40)
标签:

杂谈

分类: 学生作业展示

摘要20116月至12月,媒体对伍超明泄露国家秘密案的报道满足了官方、业界和民众对泄密案件的知悉需求,以官方媒体的报道为主并且最高检察院、国家统计局、国家保密局也给予了权威的解释和答疑。本文采用内容分析的方法呈现了媒体的报道图景,分析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的得与失,以期得出此类新闻报道的正确建构。 

关键字:伍超明泄密案件 新华社 报道得失 

近两年,路透社曾七次精确“预测”到中国CPI数据,并且在这七次报道中,路透社均使用了“消息人士”“官方消息人士”“官员”或“一位关键部门的中国政府官员”等语言来显示其数据来源。外资机构“精准的预测能力”同样令市场侧目。这些都使官方和民间揣测在我国有官员泄露国家重要宏观经济数据的问题,2011415日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在第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表示,谴责提前泄露还在保密期的数据的行为以及国家统计局正在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一步了解和处理这件事情。

直至20116月初,多家媒体披露因经济数据泄露,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两名副处级工作人员被调查,而其中之一便是伍超明。伍超明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工作期间,于20101月至6月间,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将其在价格监测分析行外专家咨询会上合法获悉的、尚未正式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25项,向证券行业从业人员魏某、刘某、伍某等15人故意泄露224次,经鉴定,上述被泄露的25项统计数据均为国家秘密级秘密。201134月份,伍超明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而实际上针对经济数据泄露情况的跨部门调查已进行数月。直到201110月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伍超明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后被告人伍超明没有提出上诉。 [i]

针对这起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国家宏观经济数据泄密案,官方媒体往往具有更大的优势,一方面自身更具权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官方与其亲近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至今为止搜索出的新闻当中也大都是影响较大、措辞报道相对保守的媒体首先进行报道,例如新华社、中国新闻社等通讯机构,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经济参考报等传统报纸以及许多传统媒体的下属网站,而其他媒体也在其后迅速跟进;并且官方也与媒体有利地合作起来,国务院新闻发布厅在判决下达后也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请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杜永胜,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介绍了重要涉密经济数据泄密案件查办情况,并答记者问,连线发往发布会采访的中央台记者孙莹,作为电视通稿和国内重要时政新闻都进行了报道,予以高度重视。

一、研究方法

本文以伍超明泄露国家秘密案为例描绘媒体报道国内重大时政新闻特别是涉密案件的图景,分析媒体在报道中的得失,以期得出相关新闻事件中媒体如何建构并得到最好的传播效果和社会效果。文章主要以新华社20111024日至1129日的22篇关于该事件的报道为样本进行内容分析,辅以一定的文本研究,重点关注报道的动态变化,通过分析得出结论。

二、媒体报道得失分析

由于泄密案件的查处尤其特殊性,检察机关要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泄密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等级需经过保密行政管理机关的鉴定,某些有关证据的获取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在新华社对伍超明泄露国家秘密的报道中,从媒体的角度可以看出其谨慎报道、试图从多个角度报道的努力,但若是从受众的角度则会认为其在事件最初的缺位、信源单一等问题。因此,媒体在检察机关查处泄密的报道中如何更有效兼顾大局和满足受众需求,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报道的“得”

1.时效性有时是相对的,不同案件的报道有不同的时效性,关键是不缺位,不越位。对重大案件的报道,媒体应针对案件的性质,队报到时间作出正确选择。在操作层面上,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应放在首位,对于查处此类数据泄密、数据腐败大案的新闻,因案件的复杂性核对案情真实性的严格要求,时效性应无条件服从办案需要,做到“帮忙不添乱”,这是此类报道中必须坚守的新闻纪律。不能为追求一时的所谓“轰动效应”而越位,也不能因“缺乏”暂时的“时效性”而缺位。 [ii] 泄密案件事关重大,虽然在最初各种消息满天飞扑朔迷离,公众急需一个解释性报道或者描述性报道,但是在调查清楚案件真相之前,媒体都应该无条件服从办案需要,既不能在定罪之前对案件作定性定罪的报道,也不应该过多的影响案件判决进行媒介审判。

2.媒体报道的议题内容从案件描述、有关部门及公众反响到对策性报道。从该事件报道的整体来看,有消息、评论、深度报道,报道体裁呈现多元化,新闻报道从陈述变为社会各方表达看法、深度挖掘问题。本次报道中,有关部门一直积极投入在一线,而不要采取瞒而不报的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兼副局长杜永胜积极配合,揭示出泄密是由于利益驱动数据腐败、国家工作人员保密教育不到位、个别媒体非法刺探国家秘密等原因;媒体也将话语权赋予网民,使民众能够献计献策;同样也给予了伍超明本人解释的机会,而是非曲直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深思。其中,对策性报道也是多角度进行的,这才是此类新闻报道的意义所在。而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自从国家相关部门对数据泄密重拳出击后,不仅从源头上掐断了泄密的渠道,而且也对相关从业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市场环境得到了有效净化。

3.信源的权威化。从媒体得知伍超明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开始,国家统计局便出面回应,一方面安抚公众的情绪告知其工作进度,另一方面将盛传的谣言、各种消息攻破,给出正确的信息,可以说是一个危机公关的正面典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保密局有关人员也在合适的时机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是回应媒体,将泄密案件调查的进程积极地反馈给广大民众,尊重民众的知晓权,并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泄密案件发生的一些举措,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4.这一列报道起到了警示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工作、重视数据反腐工作、重塑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显然伍超明泄密案件是从重判处,其震慑作用毋庸置疑。以往对于此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尺度较为宽松,而此次上升到刑法进行处罚,在涉及数据泄密方面惩罚是一个突破。媒体报道中也指出了制度建设是防止数据泄露的最主要保障,应当通过设立更为严格的统计数据发布制度,缩短数据采集、制作到发布的流程,减少涉密人员的范围,保证数据发布的保密、公正,真正从根本上去减少泄密的发生。

(二)报道的“失”

1.内容同质化严重。此问题并非就新华社的22篇报道,而是就整个媒体行业而言。可以看出,此泄密案件的报道基本以新华社为主旋律,其他的媒体机构大都是进行转载,基本上要了解案件的整个过程,只要查询新华社的全部报道即可,而其他同质化的内容一方面浪费了媒体资源,另一方面也没有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官方媒体之外,去尽力地报道出更多受众关注,并且影响重大的消息。

2.虽然案件的报道已从不同角度进行,但新华社的22篇报道有21篇都集中于20111024日到1029日之间,从时间的维度来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伍超明多次向15个业内人士故意泄露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这15个业内人士除了一名学者、一名证券媒体记者、一名央行天津分行人士,其余12名人士均为券商或者基金公司人士。一份较重的判决虽能了结一起案件,却无法了结整个事件。泄密案双方都是受益者,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泄密和非法获密是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只惩戒和警示供给者,意味着对需求方的纵容。而媒体也没有将其新闻敏感度深入到这个领域,只是随着办案机关对案情的终结方式而结束了报道,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没有起到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

结语

以新华社为主的媒体对伍超明泄露国家秘密案的报道总体而言是很成功的,但在一些细节上需要更加注意、更加考究。由于此类案件影响重大,媒体应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放在首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给予公众有权威的信息。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不要损害政府公信力,还要注意系列报道、深度报道。

——2011级编辑出版吕莉

参考文献:

1.    王军:《传媒伦理与法规》,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3月第一版。

2.    程瑞生,“把握重大案件报道的原则和导向”,《中国记者》2010年第2期。

3.    付松聚、马双月,“从十七大专题报道看我国网络媒体报道的得失——以人民网为样本”,《东南传播》2007年第11期。

4.    周刚,“案件报道与负面新闻”,《传媒观察》2009年第10期。

5.    刘琳,“浅谈现代新闻价值观视角下北京奥运报道的得失”,《科技信息》2009年第2期。

6.    贠瑞虎、郭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新闻状态——重大事件报道得失录”,《青年记者》2008年第16期。

7.    中国新闻网,“李菲、华春雨:最高检通报两起泄露涉密经济数据案件查办情况”,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10-24/3410869.shtml2012110日浏览。



[i] 中国新闻网,“李菲、华春雨:最高检通报两起泄露涉密经济数据案件查办情况”(文章来源:新华网),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10-24/3410869.shtml2012110浏览。

[ii] 程瑞生,“把握重大案件报道的原则和导向”,《中国记者》2010年第2期。

[iii] 王军:《传媒伦理与法规》,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3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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