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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坠楼事件媒介报道分析——以《京华时报》、《北京晨报》为例

(2010-12-23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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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学生作业展示

——电视与新闻学院2010级新闻业务研究生 李靔 102420050301020

 

内容摘要:本文以《京华时报》、《北京晨报》有关中国传媒大学坠楼事件的报道为样本,从传媒伦理方面分析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即不负责任的猜测和合理想象、缺乏隐私保护意识、过多的细节描写、冷漠的语言和围观的态度、事实错误、信源不明、单一报道框架产生的社会偏向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与记者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以及媒体的竞争等因素有关。为了减少负面影响,媒体在报道自杀案时应做到客观准确与尊重隐私权的平衡,在选题上从对个案的报道转变为对危机预防的报道,注重人文关怀,增强反思意识。

关键词:自杀报道 传媒伦理 记者职业道德 人文关怀

 

2010年9月28日和12月14日,在中国传媒大学48号教学楼发生了两起大学生坠楼事件,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其中,以《京华时报》和《北京晨报》报道的影响最大,其他平面媒体和各大网站对于这两起自杀事件的报道多转载自这两份报纸。本文即以《京华时报》、《北京晨报》对于传媒大学的坠楼事件的报道为样本,分析报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对媒体改进自杀报道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传媒大学坠楼事件报道分析

2010年9月28日下午2点10分左右,一名青年男子从中国传媒大学48号教学楼9层坠下,当场死亡。9月29日,《京华时报》以《男子传媒大学内坠亡(主题)坠楼者为上海一高校学生疑因感情问题(副题)》为题目报道了这起自杀事件,报道刊登在A29北京·热线版。

2010年12月14日晚上8点30分左右,中国传媒大学某大三男生从48号教学楼11层跳下,当场死亡。12月16日,《京华时报》在A16社会·热点版用半个版的篇幅报道了这起自杀事件,题目为《中国传媒大学一男生跳楼自杀(主题)有同学称此前曾与女友争吵警方表示自杀原因仍在调查(副题)》。同一天,《北京晨报》在A13社会新闻版刊登了题为《中国传媒大学一男生坠楼》的报道。

以这三篇报道为样本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媒体对于传媒大学坠楼事件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负责任的猜测和合理想象

记者在采访中缺乏深入的调查,没有掌握第一手的材料,也没有对事实进行认真分析,在报道坠楼事件的原因时没有事实根据,只能依据别人的话语进行简单化的概括。这些报道“或作点到为止式的外围观察,或作泛泛而谈的评述,或作误导舆论的臆测。”[1]

在《京华时报》12月16日的报道中,副标题“有同学称此前曾与女友争吵”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猜测,在警方没有公布自杀原因之前,这样的内容很容易误导读者,让人们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认为男生是因为和女友吵架才跳楼的。另外,该报道中还多次提到“有同学称,事发前,这名男生曾与女友发生争吵。也有同学表示,男生跳楼可能是因为未拿到奖学金。”“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学说,事发前,他曾看到张扬与女友争吵,但具体原因不明。”“有同学怀疑,张扬是因为奖学金的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一时想不开而跳楼轻生的。有同学在论坛里说,该院近日公布奖学金名单,张扬的名字可能不包含其中。”这些捕风捉影和妄加猜测对于死者及其女友来说都是缺乏公平与不负责任的。

《北京晨报》12月16日的报道也引用了部分学生在网站论坛上的讨论和猜测:“有人讲述死者为东北人,死因可能是感情不和后跳楼自杀;另外有人表示此事与学校最近评比的奖学金有关”,这样的内容写进新闻报道里也是缺乏依据的。

 

(二)缺乏隐私保护意识

媒体在报道中将死者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这不仅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也给死者的亲友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传媒大学坠楼事件中,死者不属于公众人物,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没有必要把死者的个人信息刊登在报纸上。然而《京华时报》在导语中详细指明了12月14日坠楼的死者为“中国传媒大学动画学院游戏设计专业08级大三男生张扬”,在后面的报道中又一次提到“跳楼男生是该校动画学院游戏设计专业08级大三学生,名叫张扬”,这样将死者的个人信息曝光在媒体上,全然不顾死者及其亲人的感受,是一种缺乏隐私保护意识的表现。

 

(三)过多的细节描写

媒体在一些自杀新闻报道中详尽地交代了自杀的具体地点、手段及过程,或者具体描写死者坠楼后的形态,这些不必要的渲染与描述“不仅无视死者的人格和尊严,对于受众来说也成为一种软性的媒介暴力,甚至构成了一种负面的示范作用。”[2]

《京华时报》12月16日的报道中写道:“她对记者说,晚上8点30分左右,她路过48号楼北侧的林荫道,突然听到身后传来‘嘭’的一声,回头一看,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趴在地上,血很快染红了衣服,‘当时那人还没有死,趴在地上不停地抽搐,嘴里还发出轻微的呻吟声’……”“记者看到,死者上穿白色衣服,下穿黑色裤子,脚穿帆布鞋,随后,校方人员用水管清洗现场血迹。”该报9月29日的报道中说:“目击者王先生表示,昨天下午2点多,他正从48号楼附近路过,‘突然听到砰的一声闷响,扭过头就看到一个人已经落在地上了。’”“跳楼的是一名男子,上身穿白蓝色衣服,下身穿黑色裤子和黑色帆布鞋……”

有研究表明,“大量细节和自杀方式的描写会导致自杀者的模仿。”[3]媒介效果研究者将模仿媒介自杀的行为称为“维特效应”。 “大量的研究成果都显示了媒介的报道与自杀行为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在青少年当中尤为明显。”[4]

 

(四)冷漠的语言和围观的态度

媒体在报道坠楼事件的时候,没有体现应有的人文关怀,语言措辞充满了漠不关心的冷漠,记者在面对死者的时候,采用了一种置身事外的围观态度,没有给死者应有的尊重,甚至给死者的亲友造成了二度伤害。

《京华时报》的两篇报道就不时透露出这种冷漠和围观。如“不少学生聚集在事发现场议论着。”“不少同学围了过去但又被吓得退了回来。”“另有同学表示,事发后,校方曾找到张扬的女友,并听到其女友在办公室内哭。”“多名同学在学校论坛中谈论该事件。”“不时有学生凑近观望。”9月29日的报道中还有诸如“中国传媒大学宣传部称,坠楼男子非该校学生。”“经过辨认,校方确定自杀者并非该校学生,也不是北京人。”等语句,这些语句似乎在传达这样的意思,即因为死者不是该校学生,不是本地人,所以他的死可以不被重视。从中可以看出在自杀报道中对于身份、地域等的歧视。

 

(五)事实错误

“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真实是新闻的立足之本,更是媒体的立命之本。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理论和实践的基石,是新闻报道不可动摇的原则,也是新闻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5]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求所报道的新闻事实必须完全准确无误。

在《京华时报》12月16日的报道中,出现了一处事实错误,报道中说:“48号教学楼仍在正常使用,但学生们只能从南门进出,前天仍开放的北门关闭着。”但事实是,48号楼的北门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不开了,并不是如报道中所说“前天仍开放”。出现事实错误说明记者并没有认真深入进行采访调查,这不仅违背了新闻道德伦理,而且不符合新闻专业主义对客观真实的要求。

 

(六)信源不明

由于坠楼事件的特殊性,记者了解事件的起因、经过、处理结果等问题一般都需要采访目击者和知情人,为了从源头上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信源就变得尤为重要。虽然在自杀事件报道中出于保护隐私等方面的考虑,需要对信源进行适当的匿名,但这并不代表可以用模糊不清甚至出处不明的信源作为新闻事实的阐述者。

在这三篇报道中,信源大多不明确,比如“有同学称”、“据知情人介绍”、“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学说”、“另有同学表示”、“有同学怀疑”、“有同学在论坛里说”、“有网友称”等,泛泛的介绍、粗浅的推断甚至网上的猜测都成为新闻报道的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道的真实性以及媒体的权威性。

 

(七)单一报道框架产生的社会偏向

“报道一个涉及人的情感、尊严事件,若众口一词,其实很危险,因为报道框架相同,就会产生一个方向的效果,出现社会偏向。如果改换一种框架或几种框架来表达,由于传播效应的相互抵消,就不大容易造成过大的社会伤害。”[6]

针对传媒大学的这两起自杀事件,平面媒体和各大网站(人民网、腾讯网、中青在线、中国教育新闻网等)几乎都是转载的《京华时报》和《北京晨报》的报道,因此对这两起自杀事件的报道框架就是相同的,受众接收的信息也是一样的,极容易让受众对大学生的总体认知产生偏差和误解,片面地认为他们心理素质差、感情脆弱。这不利于对事实真相的多方面了解、对新闻价值的感知以及受众行为的选择,“而不断重复同一类煽情的基调、故事,则容易发生社会传染”,[7]让青少年认为遇到该类问题后自杀是唯一的解决办法。

 

二、传媒大学坠楼事件报道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新闻业务方面

记者在报道自杀事件的时候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和采访,对采访所得的信息缺乏严格的核实,导致出现了报道中的事实错误和信源不明。另外,记者没有深入挖据事实真相,“只采集到自杀过程和结果等表层事实,或由此进行粗浅的、常识性地推断其自杀原因。”[8]

在选题上,媒体和记者“偏重于报道大学生自杀事件的本身,而缺乏对自杀新闻的深度报道,注意力始终集中在异常性、冲突性明显的大学生自杀个案报道,即‘事件性’自杀新闻上,”[9]这种对大学生自杀案议题的“事件性”构建使得自杀报道流于表面,缺少深度和反思意识。

 

(二)记者职业道德方面

除了业务能力方面的不足,记者职业道德意识的缺乏也使得报道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于自杀事件,记者缺少应有的责任意识和人文关怀,对死者的隐私没有给予应有的保护,对自杀细节的描写无视了死者的人格尊严,冷漠的语言和围观的态度刺痛着死者亲友悲伤的情绪,甚至给他们造成了二度伤害。这些都对记者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拷问。

 

(三)媒体竞争方面

越来越激烈的传媒市场竞争使得媒体的生存更加具有挑战性,媒体已经意识到受众对于其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更多地将满足受众的需求作为自己的目标。这就使得许多媒体尤其是都市类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不惜采用具有话题性、人情味的新闻报道,自杀事件尤其是大学生自杀事件就成为媒体博取受众眼球的一种噱头。

出于竞争的考虑,媒体对于存在问题的自杀事件报道很可能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忽视了报道中存在的伦理道德问题,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传媒大学自杀案报道的启示

(一)做到客观准确与尊重隐私权的平衡

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健康部建议,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注意:1、统计数据准确无误;2、信息来源真实可靠;3、即使时间紧迫,即时报道也需慎重处理……[10]这表明在进行自杀案报道时,首先仍须遵守客观准确等真实性原则,这既是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也是记者职业道德意识的体现。

另外,由于自杀事件的特殊性,需要记者在报道中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涉及隐私权的没有必要公开的信息尽量不要公开,给死者以应有的尊重,并避免给周围人的生活造成负面的影响。

做到客观准确与尊重隐私权的平衡需要记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探求事情的真相,做到客观、真实、公正。不能做耸人听闻化的细节描写和隐私挖掘,避免合理想象,不做不负责任的猜测和评价。

 

(二)从对个案的报道转变为对危机预防的报道

“目前我国媒体关于大学生自杀议题的报道重点仍停留在对大学生自杀事件报道上,而较少涉及自杀预防及干预方法。”[11]媒体不仅是一种大众传播工具,还是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此媒体有责任通过新闻报道对自杀事件深层次的原因进行剖析,对不健康的心理进行解读,为大众提供危机预防和干预等。

媒体对于以大学生为代表的高学历者的自杀报道更应体现危机预防的作用。“高学历者拥有优秀教育背景,他们的生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起到对大众的一种示范作用;另一方面,相对于同龄人,中国高学历人群的心理压力确实较高。他们的成功欲望更加强烈,所受到的心理压力也更多更沉重。”[12]因此媒体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传播工具的作用,深入分析大学生面临的各种社会、心理问题,对社会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从而避免大学生自杀的悲剧再度上演。

 

(三)注重人文关怀,增强反思意识

“自杀报道中的人文关怀是对自杀者生前生存状态的关注,是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各种需求的肯定,是对人性和人类未来的思考,表达对所有生命的怜悯和珍视。人文关怀不仅着眼于生命关怀,而且着眼于人性、精神、情感和道德的关怀。”[13]在自杀报道中,记者使用的语言应是充满爱与温情的,避免冷漠和带有歧视性的用语,要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而不是置身事外的围观姿态。对于大学生的自杀报道,不能仅仅以新闻人物的高学历身份来吸引眼球,而是要体现对死者及其亲友的理解和尊重,表达对于年轻生命的珍重之情。

媒体的自杀报道还应增强反思意识,尽量降低“维特效应”对受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一些研究认为青年人群(15-35岁)和老年人(65岁以上)更易受自杀报道的影响,”[14]“青少年模仿自杀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他们受经历的限制,未形成成熟完善的人格,对生与死这样无法真切体验相对抽象的概念缺乏明确的认识,从而易产生所谓‘目标性求同作用’”。[15]这就需要媒体在报道中注重对于悲剧的反思而不是渲染悲剧本身,应“提示生者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要学会面对问题、正视困难、不回避挫折,学会用唯物辩证法来分析看待自己所遭遇到的‘不幸’。”[16]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京华时报》和《北京晨报》等媒体在进行传媒大学坠楼事件报道的时候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新闻业务方面的不足,又有记者职业道德和人文关怀的欠缺,也反映了媒体竞争的负面效果。这些问题在报道中体现为不负责任的猜测和合理想象、缺乏隐私保护意识、过多的细节描写、冷漠的语言和围观的态度、事实错误、信源不明、单一报道框架产生的社会偏向等。自杀报道尤其是大学生自杀报道如果把握不好,会给当事人和受众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媒体在报道自杀案时应做到客观准确与尊重隐私权的平衡,在选题上从对个案的报道转变为对危机预防的报道,注重人文关怀,增强反思意识,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

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坚强,这是媒体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和社会公器在自杀报道中最应秉持的信念。 

注释:


 

[1] 章宏法:《媒体要学会尊重生命——从富士康事件反思媒体如何报道连环自杀案》,《新闻实践》,2010年第7期。

[2] 李东晓:《别让消逝的生命成为媒体娱乐的盛宴——从陈琳之死看自杀新闻报道的底线伦理》,《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0年4月第17卷第2期。

[3] 同上。

[4] 同上。

[5] 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243页。

[6] 陈力丹:《富士康事件报道中传媒人文关怀的缺失》,《新闻与写作》,2010年第9期。

[7] 同上。

[8] 乔敏:《浅析媒体在自杀报道中应肩负的责任——以对富士康职工自杀事件的报道为例》,《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10期。

[9] 马道全、杜娟英:《我国报纸报道大学生自杀事件失当及分析》,《新闻知识》,2007年第12期。

[10] 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307-308页。

[11] 马道全、杜娟英:《我国报纸报道大学生自杀事件失当及分析》,《新闻知识》,2007年第12期。

[12] 郭斐斐:《从高学历自杀报道看媒介责任》,《青年记者》,2007年第5期。

[13] 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305页。

[14] 刘雁书、肖水源:《自杀事件的媒体报道对人群自杀行为的影响(综述)》,《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年第21卷第5期。

[15] 李建军:《自杀行为与传播媒体的“明星效应”》,《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16] 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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