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逻辑-读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2010-11-06 10: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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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逻辑矛盾关系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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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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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作者其后的行文便围绕上述主题展开,分析了作为规范成果的法条逻辑,分析客观事实的内涵逻辑;在规范与事实的接触和交融作用中,法学究竟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如何扮演角色。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向、方法、方式是怎样的?
作者肯定概念、类型的抽象逻辑演绎能够带来体系的完整和内容的一致,但过于抽象的语言往往会伴随内涵的空洞。即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可能呈反向变化。回到实际的功用主义时,理论规范的逻辑严谨却可能与事实结构发生紧张与矛盾关系。如何让法学的工作更正确、更有效,答案或就在于方法。
逻辑完整而一致的规范体系是不可能建立的,逻辑上的矛盾、评价上的矛盾如影随从着人们抽象概念、构建改进体系的每一步。但于概念基础上构建规范体系仍有必要,一个良好、稳定、完整、一致的参照标准体系必然优于无序、任意的个别操作。人类一直在行为过程中自发形成或自我构建秩序以追求稳定、安全、正义。规范的形成可能是“发现”,可能是“发明”,可能更多的是介于“发现”与“发明”的模糊状态。
规范具有历史继承性,对应社会的传统继承性;二者协调的要求必然是作为规范的法具有持续的开放性和一致性。虽然法与社会存在交互影响的效果,但法学工作的更多价值应在于对法的自我反省,自我改善。对存在的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对漏掉的进行准确简洁的填补;对将来的进行持续有效的续造。解释、填补、续造都隐含一个内在的逻辑—保持逻辑的完整性与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