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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逻辑-读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2010-11-06 10:46:23)
标签:

拉伦茨

逻辑

矛盾关系

杂谈

第一章  261

第二章  149

第三章  42

第四章  47

第五章  118

第六章  164

第七章  115

  总计  896

   以上是这本书的注释数量,全书共计386页。整体的文字都比较小,内容扎实。注释的数量体现了作者的参阅基础。德文的严整逻辑我并没有感受到,一则是本人的水准有限,二则本人的内涵非常丰富,不可能有小说体的前后连贯。但在整体是却可以感到本文的精神完整性与一致性。

   一周时间读完此书,第一次感到法学文字的如此晦涩,语言上的熟悉,却越发反衬我于逻辑上的困惑。遵从某位老师的读书心得,10%的理解标准即可。但我自感却没有达到。只好一边写读书笔记一边自我反省。

   按照卡尔.拉伦茨的说法“法学系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而每种学问都是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法律问题有哪些?回答问题的方法有哪些?就或是是本文的行文思路与主旨要义。

   第一,二章整体感觉是一个铺垫,以评价的方式提出问题:关于法学的正当的价值判断?规范内涵与事物结构间的紧张和矛盾关系?合适的体系?正当的个案裁判?然后通陈述了法学的一般内容及其意义。最后点出了努力的方向:“每种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每个学科都会发展出一些思考方法,以及用以确定其素材及确证其陈述程序”“法学方法论的特征即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法学工作的目标是发掘规范内的一体性及其一贯的意义关联,另一目标是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境将规范具体化

作者其后的行文便围绕上述主题展开,分析了作为规范成果的法条逻辑,分析客观事实的内涵逻辑;在规范与事实的接触和交融作用中,法学究竟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如何扮演角色。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向、方法、方式是怎样的?

作者肯定概念、类型的抽象逻辑演绎能够带来体系的完整和内容的一致,但过于抽象的语言往往会伴随内涵的空洞。即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可能呈反向变化。回到实际的功用主义时,理论规范的逻辑严谨却可能与事实结构发生紧张与矛盾关系。如何让法学的工作更正确、更有效,答案或就在于方法。

逻辑完整而一致的规范体系是不可能建立的,逻辑上的矛盾、评价上的矛盾如影随从着人们抽象概念、构建改进体系的每一步。但于概念基础上构建规范体系仍有必要,一个良好、稳定、完整、一致的参照标准体系必然优于无序、任意的个别操作。人类一直在行为过程中自发形成或自我构建秩序以追求稳定、安全、正义。规范的形成可能是“发现”,可能是“发明”,可能更多的是介于“发现”与“发明”的模糊状态。

规范具有历史继承性,对应社会的传统继承性;二者协调的要求必然是作为规范的法具有持续的开放性和一致性。虽然法与社会存在交互影响的效果,但法学工作的更多价值应在于对法的自我反省,自我改善。对存在的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对漏掉的进行准确简洁的填补;对将来的进行持续有效的续造。解释、填补、续造都隐含一个内在的逻辑保持逻辑的完整性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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