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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2010-10-18 17:20:34)
标签:

杂谈

分类: 课程教案

河北政法职业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案

授课教师

李苏平

所属教研室

宪法行政法

授课班级

法律事务5678

授课题目

行政行为

授课类型

√理论  □实践

课程类别

√必修课     □选修课    □讲座

教学课时

68(4)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

熟悉:行政行为的分类

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合法要件;

教学重点

行政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

效力内容、生效规则、合法要件;

教学难点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抽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教学方法

讲授、案例

教学手段(教具与

媒体使用)

多媒体课件

思考题与课后作业

分析案例

参考资料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三编行政行为;

2.  张树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概念特征,第三节分类。

课后小结

本章是行政法部分重要的章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对行政行为的不同分类特别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及抽象行政为的识别有了基本的把握,同时对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为后续章节内容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行政诉讼法课程教案纸

教学过程设计

导入:通过事例导入新课。

事例:某市一个自行车寄存处的出口立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寄存时间:上午7:00——下午5:30,过时罚款。”公民张某逾时取车,被罚2元。问:这是行政行为吗?

讲授:

一、            行政行为概述

二、  行政行为的分来

思考:

1. 如何区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板书:一、行政行为概述

--概念

--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单方与双方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训练:通过案例分析(老师分析与学生分析结合),实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

案例1. 1998年9月28日,上海市卫生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食用了味利皇食品公司生产的无糖月饼后发生腹泻现象。卫生监督部门随即进行调查,确认这是一起因生产单位在月饼中加入的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浦东新区卫生管理部门于同年9月30日对该公司做出了责令公告收回已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超标的无糖月饼的决定。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也于当天向全市众多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出通报,通报了这起食物中毒事件的起因、症状及卫生监督部门采取的控制措施。味利皇公司对浦东新区卫生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令公告收回无糖月饼的决定及卫生监督所的通报行为不服,分别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复议。市卫生局对不服通报行为的复议申请经过审理后,认为通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裁决不予受理。味利皇公司遂于同年12月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通报行为违法。

问: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案例2. 某乡地处偏僻,为改善本乡的交通,乡政府决定凡在本乡范围内居住的人包括外来经商的人,每人集资100元修建公路。但是,不少乡民认为自己无力承担集资款并认为乡政府的集资行为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在乡政府拒绝改变集资决定时,部分乡民决定推举代表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问: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为什么?

案例3. 某市政府制定《某市甲公司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责成自来水公司、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用水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每月按照规定将污水处理费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应当按月将污水处理费拨付到排水公司帐户,确保排水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用。市政府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甲公司污水处理费用。市排水公司不足以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向甲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时,市政府将通知市财政从城建维护费中拨付专项资金用于补充差额,确保甲公司按时收到合作合同规定的污水处理费。市排水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和《污水处理费支付合同》,对污水处理和费用收取做了细化规定。后来,市政府做出《关于废止某市甲公司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应否受理?政府的《办法》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行政诉讼法课程教案纸

教学过程设计

导入:回顾上节课内容,导入新课。

讲授: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四、 行政行为的效力

训练:通过案例分析(老师分析与学生分析结合),实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

案例1路管所设路障护路 “歇业”车辆要国家赔偿获支持

案例2

2000年,西安市的人力三轮车夫吕福山因违章被交警部门没收了三轮车。但是吕福山认为交警的这种处罚方式不合理,在几次要车不成的情况下,他将西安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告上法庭,请求要回他的三轮车.2005年7月15日 ,一场长达5年的官司,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判决。由于大量的人力三轮车在西安市区内载客营运,导致道路交通拥堵状况严重 ,为了限制三轮车在西安市区内营运,西安市公安局出台了《2000年1号通告》。通告中明确规定,从早7:00至晚19:00的12个小时内,西安市区内的一些路段禁止人力三轮车营运。于是,西安市交警大队开始集中治理三轮车辆。当天在图片上这一地点,交警查扣了一辆人力三轮车,车主就是吕福山.吕福山决定去交警大队要回他这辆三轮车,但是交警大队却拒绝了。在吕福山快要走到交警大队门口的时候,他发现墙上有一个公示牌,上面的一项内容让他眼前一亮:非机动车违章,一次罚款10元。他隐隐感觉到交警一大队没收自己的三轮车又不肯归还,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于是他找到了一个学习法律的同学询问。同学帮吕福山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由此看来,西安市交警大队对吕福山罚款150元并没收三轮车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

请问:1、本案中西安市公安局出台《2000年1号通告》属于何种行政行为?不服该通告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2、交警大队没收吕的三轮车属于何种行政行为?不服该行为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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