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拆迁命案:两死者的行为构成犯罪有重大过错,范某行为涉嫌防卫过当(据目前报道来分析)

作者:北京维权律师王勇
2013年12月3日苏州市虎丘区发生拆迁命案,今天看到了虎丘区公安的相关案情通报,现根据目前的通报情况分析一下该案中各方的法律责任问题:
客观的说,这份案情通报有一些关键的地方没有讲清楚,比如,范某刺倒胡某时,“追上”柳某,那么,柳某当时在干什么?是在逃跑?还是在继续殴打范某的家人?这两种不同的情况对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罪与非罪有很大关系,我们只能做相关情况的多种可能性进行假设性的分析了。
一、死者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死者具有重大过错。
这一点非常清楚,不管什么原因,死者及其同伙持凶器赶到现场,在范某及家人要离开时,拦截范某家人,并用器械(伸缩棍)殴打范某家人,至少造成范某的妻子手臂骨折(至少会是在轻伤或者以上,之后报道会给出法医鉴定结果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两种情形完全可以对号入座。死者一伙儿的行为,完全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点已经非常清楚,警方目前也对除死者之外的参与打人的几名拆迁者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刑拘了,这是正确的。
因此,被害人方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有重大过错。因被害人已经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罪行不再追究。
二、被拆迁人范某刺死胡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报道,双方发生冲突时,“柳某等人(看报道的意思应该也包括被害人胡某)用伸缩棍对范某及其妻子顾某、儿子范某某等实施殴打,与此同时,范某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胸口,胡某倒地。”
那么,我们分析一下报道,这报道写的不是很清楚,“与此同时”什么意思?有没有先后?还是相互斗殴?
1、情形一、柳某、胡某等人先用伸缩棍打范某及其家人,此时,范某看到家人被打,掏出刀子桶在胡某胸口将其捅死,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正方防卫的规定,不是犯罪行为。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情形二、双方相互殴打,死者一方亮出伸缩棍打范某一方时,同时范某也用刀开始刺胡某,这种情况下如果胡某已经开始对范某及其家人行凶了,范某自然属于正方防卫。
3、情形三、如果胡某根本没用伸缩棍打人,双方一开打,就直接被范某捅死,那么,范某就构成故意杀人。
从报道的内容来看,虽然报道的不是很清晰,但是,基本上能看出来是死者柳某、范某等人都用伸缩棍打范某一家人了,那这样的话,范某刺死胡某,属于正当防卫。我根据报道的内容,比较倾向于刺死胡某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为那时情况危急,胡某等人已经用棍打伤了范某的家人,而且乱战中,随时有继续伤害威胁到家人生命安全的可能发生,这时刺刀对持伸缩棍凶器行凶的胡某反击,情急之下不能能分辨出具体的位置,这是完全正常的一种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而且,只是刺了一刀,胡某就倒地了,胡某倒地后,没有再继续刺胡某,所以,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对刺死胡某,更倾向于属于正当防卫。
三、刺死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要看刺柳某时,柳某具体的行为是什么。笔者倾向于构成防卫过当。
关于这一点的报道细节不太清楚:“胡某倒地。紧接着范某又追上柳某连刺两刀。”
1、情形一:柳某看到胡某被刺倒,停止行凶,转而逃跑,被范某追上连刺两刀,刺死。
这种情形下,柳某已经停止了行凶,开始逃跑,那么,这时的情形就不是违法行为正在发生,也不可能继续威胁到老范自己或者家人的生命安全了,此时,杀红了眼的范某追上逃跑的柳某,连刺两刀将其刺死,那么,这就属于防卫过当,这种情况下,范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了,至于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要看他具体捅的部位明显是身体要害还是非要要害部位来定了。
那么,追击逃跑的被害人并将其刺死,属于防卫过当,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2、情形二、柳某被范某刺的当时,正在用伸缩棍继续殴打范某家人,此时,刺倒了胡某的范某持刀追到了柳某跟前,将柳某刺死,那么,这种情形下,柳某仍在继续进行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正在行凶,因此,此种情况下,范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至于刺两刀还是一刀,这里面又有分别,如果一刀就已经刺倒了,停止伤害了,那么,再次刺第二刀就属于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刺第一刀后,对方虽受伤仍处于对峙甚至有能力还击的状态下继续打的话,连续刺了第二刀则应该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3、情形三,如果柳某虽然在逃跑,但是,是为了找别的更大、更厉害的凶器继续回来与范某对打,这种情形下,范某追上他刺死他,属于正当防卫。
这种性情下,表面上看起来柳某开始逃跑了,但是,实质上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是为了逃跑,放弃打斗,逃脱这个战场,而是为了找更大、更厉害的凶器来打范某,那么,在本质上来讲,对范某及家人的危害行为状态还在持续,这种性情下,范某捅死他,属于正当防卫。
四、如果范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了犯罪,那么,在量刑时依法必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这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条件。笔者建议予以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目前是根据报道不是十分清楚的描述来分析的,如果,其后的侦查中查清了事实,假设范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对其量刑时,必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的。
五、本人的基本观点,更倾向于刺死胡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刺死柳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要看具体证据来定。
我这篇文章里面的论述,是针对目前新闻报道对关键情节没有说清楚,无法最后确定罪与非罪的情况下,将各种可能存在的情形都做了罪与非罪对比分析与论述。那么,根据我对报道的大概意思的报道,如果理解没错的话,那就是冲突开始后双方都已经同时拿出了各自的凶器,胡某他们人多势众,占了优势,并且已经先殴打伤了范某的家人,混战中,范某刺死了胡某,那么,对胡某的死亡而言,我更倾向于属于正当防卫。
双方持凶器到现场的目的:柳某等人显然是为了打范某及其家人,而范某则是为了在对抗拆迁中防止落于败势而提前准备,并且在对峙时已经亮出尖刀、对拆迁方提出了警告,就双方持凶器这一方面来讲,范某的主观恶性明显较小,社会危害也明显较被害人等人要小。
那么,胡某倒地后,报道称追上柳某,我的理解略倾向于柳某看到胡某被捅倒在地后很害怕开始逃跑,但是,由于冲突双方距离比较近,所以,被范某追上连刺两刀给杀死了,那么,我的理解这种可能性比较大一下,更加接近与客观情况一些,如果这个条件成立的话,范某更可能倾向于对刺死柳某的行为来讲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害人的行为也构成犯罪,范某是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而刺的,带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只是,没有掌握好尺度,也是出于泄愤,追击已经逃跑了的柳某并将其刺死,属于防卫过当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在量刑的时候,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范某如果构成等犯罪,其行为本身是因被害人重大过错而引起,又是因保护自己家人生命安全而实施,其主管恶性相对较小一些,我个人认为,可以判决对其定罪,但是在量刑时,可以在参考比如说认罪态度,对被害人家属相应的赔偿情节等综合考虑,做出缓刑判决或者予以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这起因拆迁引发的血案,实在令人叹息,本来就是拆迁赔偿多少的经济问题,却引发成了命案,两条人命没了,被拆迁人也因此可能面临刑罚,家人被打伤。在法律之外,各方可以说都是受害者。但是,法律毕竟是法律,如果触犯了法律,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因此,大家还是要有法制观念。
对那些动不动就使用暴力去血拆的拆迁公司、极个别的地方政府等存在的违法拆迁行为,我们表示严厉的谴责,一但违法,必须依法严惩!!!
以上分析,因报道细节并不清楚,因此,结论只能就各种清洁不同而具体来定了,供大家参考。继续关注此案的进一步报道。
相信,在全国人民的舆论监督下,此案一定会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我们始终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作者:北京市王勇律师,简介:
国内知名律师
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湖北廖德政案、北京景继龙杀妻案(北京协和医院女博士被割喉案)、四川李文清案、河南杨国亮案、河南双刀王红理案、张家口张北县马小丽九把刀杀夫案、威海陈家案--刘正龙案、广西版陈家案——何龙案……上述案件被害人方代理律师、
“中国百强大律师”荣誉奖项称号获得者
“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荣誉奖项称号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国内著名被害人方代理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感动中国人物、全国人大代表高淑珍女士及其“爱心小院”的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王勇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纽约豪园A座1208室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中央电视台新址东300米)
邮编:100026 邮箱:wylawyer_009@163.com
手机:13466508385
主页:http://blog.sina.com.cn/wylawyer011
微博:http://weibo.com/bjwylawyer
北京王勇律师郑重声明:本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王勇律师,本文允许转载,但转载时必须注明出处、署名,包括本文的全部内容、作者简介、联系方式等等全部内容不许做任何删节,否则,视为对作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将依法维权。
特此声明
北京王勇律师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