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李文清抢劫、杀人案,四川省高院不允许死刑二审案件被害人方上诉人出庭程序严重违法,必须立即纠正

(2012-09-07 11:51:58)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热点案件评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允许死刑二审案件被害人方上诉人出庭,程序严重违法,必须立即纠正!

-------作者:王勇,北京市中淇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李文清抢劫、杀人案,四川省高院不允许死刑二审案件被害人方上诉人出庭程序严重违法,必须立即纠正

 

【案情简介】:

    四川省会理县罪犯李文清,用编造的谎言将摩的司机骗至无人之处,多次持刀抢劫共三名摩的司机,其中,在抢劫摩的司机罗建林时,因罗建林反抗呼救,遂用刀猛刺罗建林,在罗建林受伤逃跑后,又持刀追杀,最终19刀刺要害将罗建林杀死,之后抢劫摩托车逃跑。逃跑后,其姐姐、姐夫对其实施了包庇,烧毁了他杀人时的血衣。但是,一审仅以抢劫罪判处李文清死刑,对其姐夫判处缓刑,对其姐姐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明显属于枉法轻判。

    被害人罗建林的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但是,在拖了数月之后,四川省高院办案人员肖法官口头通知当事人,此案二审将在919日开庭,但是,不允许上诉人一家出庭参加诉讼,说没有权利参加诉讼,并说附带民事部分不开庭了。

按照法律规定,此案是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同时,一审的被告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了上诉,此案一审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二审仍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案,不能将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割开来,二审是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因此,必须开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川省高院的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非法侵犯了被害人方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下面把具体的法律依据、法律意见发表如下,供人民群众舆论监督:

 

【律师法律意见】正文:

李文清案二审程序违法应立即予以纠正的

律师代理意见

       ——二审开庭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出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部分不开庭审理等程序,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应立即予以

纠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文清抢劫、故意杀人案二审正在你院审理中,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罗建群等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已向你院提交了法定授权委托手续及律师事务所函。当事人罗建群电话告知称,你院向其透露该案二审定于2012919日开庭,但是,你院拒绝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出庭参加诉讼,只同意其旁听庭审,拒绝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并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开庭审理,且至今未向当事人送达对方当事人的上诉状。

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此案为一审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案,一审被告人及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应依法向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送达刑事被告人的上诉状,并应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还需按照法律规定向代理律师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律师开庭时间。因此,二审法院不送达上诉状副本,不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出庭参加诉讼、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从整个案件中割裂开来,单独不开庭审理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予以立即纠正。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分述如下:

     一、 本案在二审程序中,至今未向上诉人罗建群等人送达对方上诉人(被告人李文清)的上诉状,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肖法官答复上诉人罗建群,称法院有权不向其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罗建群等无权要求送达上诉状,该答复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规定,无论是通过原审法院上诉还是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都必须依法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而上诉人罗建群等人就是提出上诉的一审被告人李文清的对方当事人,因此,二审法院不送达上诉状副本的行为违法,必须向刑事附带民事的上诉人罗建群等送达上诉状副本,不得侵犯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不送达上诉状副本不得开庭审理。

二、本案是死刑二审案件,依法必须开庭,已经决定了开庭,却违法将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开审理,将一个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两个案子,违反法定程序,是侵犯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诉讼权利的行为。

1本案是一个完整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能分割成刑事和附带民事两个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本案是刑事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双方都上诉的案子,一审判决书是刑事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而不是刑事、民事部分各自独立分开审理判决的两个案子,因此,双方都上诉了,二审仍然是一个完整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不是由一个刑事案件和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组成的两个案件,二者不可分割,根据刑事诉讼送法第189条、第191条、第193条、第197条的规定,做出的最终裁定依法只能是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而不是由一份刑事裁定书和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组成的共两份裁定书,二审法院将两个案子拆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上诉人诉讼权利。

    2、二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不开庭,不符合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法律规定,应开庭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如果,对于可以不开庭的,必须是在经过合议庭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才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那么,这是唯一的一条关于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必须要满足该条所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

本案显然不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因为本案是属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按照最高院关于死刑案件案二审必须开庭审理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案二审必须开庭,合议庭也已经准备开庭了,却不允许被害人方上诉人出庭参加诉讼,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找不出任何法律规定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出庭参加庭审,因此,必须向其送达传票通知其参加庭审,而所谓的让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参加旁听,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如此做,是明显的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

另外,二审没有征求任何刑事附带民事上诉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就决定不开庭审理,程序显然也是违法的,况且,本案是已经决定开庭审理了的案件,决不能将案件人为的分成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两个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分开审理的做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必须立即纠正。

    3、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必须一并审判,不能拆分成两个案子做出两个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的规定,以及第26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的规定,可以明显的看出,本案二审中被告人李文清和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讼原告人都上诉了,因此,本案必须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一并审理,不得将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开审理。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应立即予以纠正。

    三、二审法院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必须保障当事人受送达及参加审判诉讼活动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二审法院必须依法保障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罗建群等的诉讼权利,向其送达对方上诉人的上诉状副本,送达开庭传票,向律师送达开庭通知,并纠正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送部分不开庭审理的错误程序,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否则,二审程序严重违法,当事人必将坚决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应依法保障在二审程序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对刑事部分的发问、辩论及发表意见的诉讼权利的行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第160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2款:“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156条第1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在一审程序中享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参加庭审辩论及相互辩论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当事人在一审中的程序规定,那么,根据刑诉法第19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的规定,二审中也必须进行上述程序,这些程序在二审中也必须得到保障,因此,在二审中,必须依法通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出庭参加诉讼,并依法保障其行使上述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二审依法必须开庭,必须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罗建群等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力,请你院依法纠正错误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勇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0一二年九月三日

作者: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王勇律师  简介:

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湖北廖德政案、北京景继龙杀妻案(协和

医院女博士梁旗被丈夫杀死案)、四川李文清案、河南杨国亮案.....被害人

方代理律师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的“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获得者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王勇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纽约豪园A座32E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中央电视台东300米)   

邮编:100026              邮箱:wylawyer_009@163.com  

手机:13466508385         传真:010-85765563 

主页:http://blog.sina.com.cn/wylawyer011 

微博:http://weibo.com/bjwylawyer

郑重声明:本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王勇律师,本文允许转载,但转载时必须注明出处、署名,包括本文的全部内容、作者简介、联系方式等等全部内容不许做任何删节,否则,视为对作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将依法维权。

特此声明

北京王勇律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