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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被害人律师王勇:就李昌奎案法院应当接受舆论监督观点,回复路刚律师微博

(2011-07-17 12:16:56)
标签:

杂谈

分类: 云南李昌奎案热点案件评议

就李昌奎案法院应当接受舆论监督观点,回复路刚律师微博

作者:王勇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http://b73.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217db624705fc6ac5ddac0e00d2722c72a0d502e75fd1aced47d4f517a59b6eeb4aa19ba5da092f02b3eb6a73452bceaab176b1a2e9628b60137577daba38a4ad030c945ca2e9f86f9384323acbe7a92b74410b7&a=73&b=73

药家鑫案辩护律师路刚在新浪微博里,发表了对李昌奎案及所有案件中舆论监督影响作用的看法,微博如下:

路刚律师:但是每一起案件如果均要受法律以外的因素,那司法还是司法吗?不如让街道办统一办理算了。我的观点是审判应独立,应当排除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司法部门应当惊醒,通过每一起公正的执法、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公信力才是主要的。

我对此,作了如下的回复:

北京维权律师___王勇 :路刚律师的话是有一定道理的,审判是应该独立,不受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但是并不是说司法机关可以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法律,既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也是人民的权利。既然公正判案,又何惧监督?既然判决不公,又怎么让天下人禁言那?这样的观点在美国也实现不了,美国人还游行示威抗议法院的不公判决呢。

李昌奎这案子便是在失去舆论监督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公平吗?看看天下绝大多数公众的强烈反应你就知道了。这就是失去舆论监督情况下出现的结果,所以任何时候,法院都要独立审判,不受法律之外的因素干扰,但是,同时都必须接受舆论的监督,按最高院的说法,应该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考验。

舆论不能监督,何来经得起人民的考验?办了坏事儿,不允许别人说?哈哈,某些人的痴心梦想而已。

   

作者: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王勇律师  简介: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北京市百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奖项获得者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药家鑫案被害人张妙的父母张平选、刘小欠的二审代理律师

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王廷礼、陈礼金再审代理律师

王勇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纽约豪园A32E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中央电视台东300米)   

邮编:100026邮箱:wylawyer_009@163.com  

电话:010-80682978   传真:010-85765563 

手机:13466508385   

个人主页:http://blog.sina.com.cn/wylawyer011

郑重声明:  

本文著作权归王勇律师所有,可以转载。经允许转载的,转载时必须注明出处及王勇律师的全部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和邮箱,否则,视为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本律师将保留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权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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