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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家鑫案二审有关法律问题,对网友ayc0208对我评论的回复——王勇律师

(2011-05-14 07:43:42)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热点问调查

   回复人:王勇,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药家鑫案二审有关法律问题,对网友ayc0208对我评论的回复——王勇律师

ayc0208朋友,您好:

首先谢谢您的关注,这也是您正义感的体现。我和您一样也是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至于二审是否代理,那要随着发展再定吧,这不是什么重要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否上诉,那是当事人的诉权问题,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不上诉也不必然的代表就是认可一审的判决,事实上,对于民事部分的判决,我们从纯粹的法律角度看,一审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等的诉求,是明显的违法的,被害人家属也明确表示了不认可,上诉与否只是主张权利的一个法律程序而已,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没有什么影响。

至于二审被害人是否上诉,二审是否允许出庭,二审是否允许旁听,二审开庭时的程序如何,各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是谁,等等一切的一切,都只是程序而已,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过程,所有的程序都是围绕着诉讼目的来服务的,这才是诉讼的关键所在。不管什么样的情况出现,我想,本案已经上升到了全国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案件了,作为所有参加到诉讼中的各个机关都会谨慎对待的吧,法院的判决起码应该经得起法律的推敲、经得起公众的考验、经得起历史的推敲的吧,最起码他们会重视这一点的,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那么,二审无论是否出庭参加庭审,无论被害人家属是否提出了上诉,按照法律规定,在二审中,被害人方都有权利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定罪量刑等等全部有关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这里法律意见法院判决时是必须要全面审核和参考的,所以,是否出庭,不能阻止受害人家属表达自己的意见,即使庭审时不让被害人家属出庭,但是,在庭审时准备调查、辩论焦点时,合议庭评议时、判决时,都不可回避的要面对受害人家属的法律意见,庭审只是个程序和形式而已,不影响实质,因此,怎样从法律角度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让法院采纳,仍然是二审中被害人家属方应该重视的重要方面。

至于家属是否会原谅能否构成对药家鑫量刑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本案的性质摆在那里那,对社会的恶劣深远影响摆在那里那,即便如果出现了被害人家属出于或者经济赔偿达成了协议,或者个人宗教信仰观念问题等等各种各样的可能,表示原谅了被告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来言,并不能抵消药家鑫的罪行,不能减轻他罪行的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了给社会正确的法律意识引到,法律仍应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其实并不能决定药家鑫的生与死,我一直提出的观点是被害人家属的态度、舆论的观点都不会决定药家鑫的生与死,甚至法院也不能决定他的生死。药家鑫的生与死,完全是由其犯罪时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决定的,天作孽尤可说,人作孽不可活,这是法律,也是天理,他的罪是天理不容!

至于为什么至今被告人家属还不主动上门求得受害方的原谅呢?是过分迷信什么了还是其它原因呢?关于这个问题,我其实也不理解他们的做法,这也许是角度不同的原因吧,他们可能迷信什么技巧之类的东西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其实,我个人认为,所有的问题在解决时,实质是关键,技巧只是手段而已,在所有领域里的成功者的成功原因中,技巧大概是排在最末端的东西,理念和方向才是最重要的,迷信技巧的人最终会吃亏在技巧上的。大概他们认为有过人的技巧能为其辩护吧,这个,咱们就不再猜测了,反正我要说的是,历史是不能假设的……

关于19962006,规定的差别问题,96年的是刑事诉诉讼法,06年的是针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司法解释,二者的差别在于,诉讼法规定,二审可以开庭时有些案件也可以做在征求被害人家属意见后书面审理,可以不再开庭了,0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二者不矛盾。法院的理解出现偏差也是正常的。有些时候,我们在法庭辩论时,拿出司法解释作为依据时,有你的法官竟然问我们出处,说他们还没听说过这个司法解释,哈,确实法院也需要加强业务学习啊,不能只加强政治学习啊,要与时俱进啊。

如果判决不公,受害人方可以同过解决的法律途径还有很多,不只是依靠检察院方面,所以,请大家尽管放心,如果出现这种局面,我们会帮助受害人家属穷尽一切法律救济途径和程序,来弘扬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有关案件的细节问题,现在没开庭,咱们都是局外人,只是粗略分析,细节还不能涉及到,请理解。

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我个人始终是对法律对法院都充满的信心的,我想法院最终也会给公众一个满意的公正的判决结果的吧。

再次感谢您和所有人对此事的关注,我与您一样,也会始终关注到底的。

王勇律师

 2011514

 

 

附:

 


王律师好!
      因为关注药案,张显老师的博客、微博每天不知要进多少次。顺着张显老师的博客找到了王律师的空间,无非是想知道王律师对药案更多的看法。因为我和大多数公民一样,不具备更多的法律知识。
       从回复中进一步确认王律师已介入到该案中了,也希望通过王律师等的努力,能够告慰逝者的在天之灵。
       根据目前所揭示的案情,也认为药理应受到我国最高刑法的处罚。但从判决实践看,好像受害方的原谅程度可以影响到最后的判决,比如死缓什么的。到现在也不理解药家为什么不主动上门求得受害方的原谅呢?是过分迷信什么了还是其它原因呢?真是百思不得其解。我还是认为,药的活路在受害方的原谅,其它以自首了什么的借口都是不公正的。可惜目前看不到药家能到的本该得到的原谅。也许多少年后受害方会宽恕药本人的。但药不应该等到那一天,因为法律不允许。
       还有个问题不明白,受害方现在没有上诉,高院说他们最多只能旁听了。假如当时上诉了,是否只能对民事部分呢?再进一步说,在二审时也只能对民事赔偿有权表达意见,而对刑事则无权呢?要是这样,上诉不上诉就无所谓了,因为张老师他们说过放弃赔偿了。还有,搞不清那个1996的和2006的两个说法哪个适合本案呢?下一步受害方就只能通过检方来达到他们的诉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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