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勇律师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转裁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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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被害人代理律师——北京王勇律师:
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北京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
由刑事拘留到治安处罚的成功辩护案例
【案情简介】:
在侦查程序中,本律师接受孟某某的哥哥孟某的委托,为孟某某提供法律帮助,会见了孟某某,了解了案情,并及时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找到警方办案机关,提出具体的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代替刑事处罚,即足以能够起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丰台警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过认真仔细地研究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对孟某某由刑事拘留转裁为治安拘留的处罚,孟某某同时也主动对相关损失作了民事赔偿,之后,孟某某终于喜获自由,回家和家人团聚过年。
【处理结果评析】:
本律师认为丰台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是公正合法的,对于适用法律的处理也非常恰当,并且比较人道的,符合当前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也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的,体现了法制精神,也是丰台警方一个比较出色的案例,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应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下面,本律师就将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书面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函发表如下:
关于对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处理
致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建议函
出函人:王勇,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A座32E
邮编:100026,电话:13466508385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家属孟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经过对其会见,听取了其供述,为其讲解了《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现根据会见时了解的相关事实情况,结合其具体认罪态度、悔过程度及危害后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法律意见如下,望公安机关采纳:
本律师总的法律观点是: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的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与人发生争吵、打架,其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意识不清,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意思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第二天醒酒后,当其被告之其行为时,马上真诚的向当值民警道歉,并表示愿意做出赔偿,真诚的悔过态度取得了当值民警的谅解,又结合其虽然碰伤了几位民警,但是伤情都比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地后果,鉴于其悔罪态度和比较轻的危害后果,本着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本律师特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建议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孟某某做出从轻惩罚,代替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一、
警,做出了一些违法行为,就其主观上的恶性而言相对较轻,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会见时孟某某的供述,在2009年12月14日晚上11点30许,孟某某从朋友家喝完酒出来,在路上走着想拦一辆车,就拦下了一辆车,问其当时拦车的目的,其回忆称不知道了,因为感觉当时喝的酒很多,事后回想是当时已经喝醉了,拦下来的是什么车也不记得了。这时,被拦下的车里下来个女子对其谩骂,并将其推倒在地,开车要离去。孟某某从地上爬起来追上去又拦下了该车,与该车的女子发生争吵,车上的女子下车开始殴打孟某某,孟某某也与这个女子对打,并抓住了这个女子的头发,这时,车上下来了一个男子打孟某某,打在了孟某某的头面部和身体多处部位,打伤了孟某某的眼睛,还把孟某某两次打倒在地。孟某某起身后闭着眼睛死死地抓住那个女子的头发不放。这时,觉得有人在掰自己的手,恍惚中好像听见人喊说警察来了。这时孟某某的意识恍惚,把掰开他手的人误认为了是对方女子请来的帮手。当警察要拉他上车时,她看到对方女子和男子没有被拉上车,更加认为是对方的人要将她带走,这时,在酒精的作用下,处于醉酒状态的孟某某奋力的挣扎,不想上车,这样的状况下,事后我们了解到可能是肢体挣扎时碰伤了干警,在上车后,关门子时,由于其不断的挣扎,门子夹住了孟某某的一只脚,其脚也受了一些伤,但不严重,据当值干警第二天告诉她,其脚把车门搞得不太好关了,关门时要抬一下才行。但是对于当晚的大部分情形,孟某某称都记不起来,其口述的情况也大都是第二天干警告诉她的。因此,其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时的主观恶性还是比较轻的,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二、
责任,并已向相关当值民警做出了道歉,取得了民警的谅解,希望能够考虑从轻处罚。
虽然是处于醉酒状态下做出的违法行为,但是孟某某并没有推脱责任,当其在当值民警告知其案发时的过激行为时,其说虽然记不起来了,因为当时自己已经醉酒了,但是,自己仍然愿意真诚的对当值民警们道歉,希望能够原谅自己的荒唐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当值民警当时就表示已经接受了她的道歉,愿意原谅她。因此,鉴于其真诚的悔罪态度,并且表示愿意赔偿,本律师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三、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建议从轻处罚,建议可以考虑改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的方式做出处理。
经了解,本案中,孟某某在挣扎时挠伤了四名民警,但是伤情都比较轻一些,没有构成轻微伤。车门子虽然有些变形,但是,没有影响使用,没有造成财产上的严重损失。因此,孟某某涉嫌实施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本律师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综合其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又有发生误认的情节,案发醒酒后,又能及时的悔罪,愿意向干警道歉,已经取得了干警的谅解,愿意进行经济赔偿等等情节,又结合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究其涉嫌犯罪的原因,是其醉酒加之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原因造成的,另外,毕竟在危害后果方面也没有造成太严重的后果,因此,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公安机关在对其案件办理时,变更成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分的方法,对其处罚,真正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她能够彻底改正错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以上法律意见,供公安机关参考,望予采纳。
此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
20**年*月*日
作者:北京市王勇律师,简介:
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湖北廖德政案、北京景继龙杀妻案(北京协和医院女博士被割喉案)、四川李文清案、河南杨国亮案、河南双刀王红理案、张家口张北县马小丽九把刀杀夫案、威海陈家案--刘正龙案、广西版陈家案——何龙案……上述案件被害人方代理律师、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
国内知名被害人方代理律师、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感动中国人物、全国人大代表高淑珍女士及其“爱心小院”的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的“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获得者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王勇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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