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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被害人代理律师——北京王勇律师:李强故意伤害案补充辩护词(无罪辩护成功)

(2010-10-11 23:55:04)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热点案件评析

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被害人方代理律师——北京王勇律师:

李强故意伤害案补充辩护词(无罪辩护成功)

                                  

[原创]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被害人代理律师——北京王勇律师:李强故意伤害案补充辩护词(无罪辩护成功)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被告人李强的辩护人——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 现本辩护人对第四次庭审时合议庭出示的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对艾冬青伤情复检鉴定结论,作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合议庭出示的 2002717由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外会诊意见书>>,是由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接受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艾冬青的伤情出具的复检检定结论,该结论为:根据受伤着力点、检查及辅助检查,非穿孔非外力所致。
    
根据《刑事诉讼法>>120条第2款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重新鉴定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的批复〉〉的规定,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作为法定的伤情复检机构,其所作出的上述复检检定结论合法有效,充分确凿的证实了被告人艾冬青的耳膜穿孔伤不是由外伤造成的,从而证明了其伤情与被告人李强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另外,根据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艾冬青住院病历记载,艾冬青颅底感染是在 2001427的记载中出现怀疑为颅底感染的症状记载,429的病程记载中才作出确诊记载,而此时已是艾冬青住院46天以后才出现的症状,根据《人体重伤检定标准》第37条、第46条的规定,其颅底感染必须是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但是,本案中艾冬青的颅底感染是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而不是在受伤当时或者受损伤过程中发生的,因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艾冬青的颅底感染无论是否存在,其伤均不能定为重伤,因而济宁市中区公安局的重伤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二、艾冬青辩护人所举证的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大夫庞太忠、刘延鑫为其出具的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上述二证人不是法定复检机构,其个人出具的证言不具备法定复检机构鉴定人的身份,且不是以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名义出证,也未加盖医院公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具备伤情复检鉴定结论的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关于艾冬青的伤情鉴定结论证据不足,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强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李强无罪,并当庭释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辩护人: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北京市王勇律师,简介:

 

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湖北廖德政案、北京景继龙杀妻案(北京协和医院女博士被割喉案)、四川李文清案、河南杨国亮案、河南双刀王红理案、张家口张北县马小丽九把刀杀夫案、威海陈家案--刘正龙案、广西版陈家案——何龙案……上述案件被害人方代理律师、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国内知名被害人方代理律师、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感动中国人物、全国人大代表高淑珍女士及其“爱心小院”的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的“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获得者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王勇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纽约豪园A座1208室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中央电视台新址东300米)   

邮编:100026         邮箱:wylawyer_009@163.com  

手机:13466508385         

主页:http://blog.sina.com.cn/wylawyer011 

微博:http://weibo.com/bjwylawyer

北京王勇律师郑重声明:本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王勇律师,本文允许转载,但转载时必须注明出处、署名,包括本文的全部内容、作者简介、联系方式等等全部内容不许做任何删节,否则,视为对作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将依法维权。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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