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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两名委托律师的“作秀”表现思考

(2010-10-11 23:40:32)
标签:

杂谈

 

 

邓玉娇案两名委托律师的“作秀”表现思考: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靠法律知识与实力,作秀忽悠怡笑天下、误人误己!

——邓玉娇案委托律师的失态表现,暴露出了其极不专业的一面,当事人解聘是必然的

看到媒体报道关于邓玉娇案两名律师会见邓玉娇后面对媒体的表现,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感觉到已经出离愤怒了!真的为他俩的作秀表现感到是对律师界的羞辱,简直是玷污了律师这一神圣的职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现在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了解相关的案情,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在履行职责中得知的有关案件情况,应当负有保密的职责。面对媒体,这两位一起“失声痛哭”,而且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并要求向其母校——西南政法学院的老师们“求救”当即要求媒体通过网络发送一份求救信息:我向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什么老师都可以。或向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专家刘开来求助。请大家通过网络赶快找到他们,请他们赶快答复。这里有重要的技术问题,事发11天以后,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还能否找到、监测提取。这边地处南方长江边上,潮湿山区,内衣内裤均为纱质面料。如此表演了一番,吸引了媒体的“眼球”,却也让尽管对他们实力早有心理准备的同行们也不得不再次大跌了眼镜。甚至有朋友对我开玩笑地说,“这俩人做律师之前可能被人家骗了,报名参加了一所野鸡表演学校,学的表演太烂了......”

    我不想评论他人的是与非,我也是口下留德的人,粗话我更是肯定不会说。但是,这俩人的表现确实太不专业了,不是别有用心、哗众取宠,就是根本没有刑事辩护的经验和能力,他俩拙劣的表演已经影响到了北京律师,乃至全国律师的形象问题了,让天下百姓对律师有一种误解,认为他们俩这样的表现就是律师的概念,对法律、对法制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不得不说一下我的看法,我认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要靠法律知识与实力,靠作秀忽悠怡笑天下只能误人误己!

这俩人的一哭,总给人以愚弄天下人的感觉,纯属在作秀,所提的所谓强奸之说,在今天看到长江巴东网的一篇《强奸事实子虚乌有 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的报道(http://www.cjbd.com.cn/2009-05/23/cms188317article.shtml)找到了谜底,在该政府官方网站的报道中称:“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看后感到非常震惊,如果该报道属实的话,那么,这两名律师的做法那就荒谬之极了,不仅是作秀的问题了,有可能涉嫌违法,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从这两名律师在得知本案消息后主动联系家属、提出免费代理,到会见后面对媒体痛哭失态、奔走呼号求救,发布邓玉娇被强奸的虚假信息,再到最后被家属解除合同,这一热热闹闹的表演秀今天才算消停了,人们又在期待着下一程序,又会有什么样的律师登台表演哪?是会专业敬业,还是又会像这回一样,上演更煽情的表演?

其实,真正有实力的律师,不会这么“主动、热情”的扑向这个案子的,也不会这么煽情表演吸引人气的,他们会按照法律的规定,面对现实,尊重客观事实、尊重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的。因为,毕竟律师是在办案,不是在表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不是演员。

这不是因为这种律师没有爱心、没有同情心,而是因为作为律师,就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要做到这些,只能靠法律知识实力、靠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才能做到。我相信大部分律师是会这样做的,毕竟大部分律师还是非常敬业、非常有爱心、非常尊重法律的。

那些居心叵测、哗众取宠的做法,丝毫也帮不了委托人,不但起不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甚至还会耽误当事人的辩护,贻误战机,同时,也对自己构成了很大的危险,使自己陷入违法的危险境界,这在实践中也是履有发生过的,因此,这样只能误人、误己,最后聪明反被聪明误。

在此,奉劝那些想靠代理这件案子一夜成名的人,放掉幻想、端正态度、远离此案,你不会如愿的;也祝有实力、敬业的律师,全力以赴的用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来为当事人维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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