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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5周年:游客溺死,游泳池经营者应该赔偿(序幕)

(2010-10-04 01:19:21)
标签:

游泳池溺死

杂谈

分类: 游泳池经营者的安保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4721下午7时许,罗某某(化名)携带着妻子、儿子一家三口,来到位于市人民公园内的公园游泳池,买票进入游泳池游泳。刚开始,三口人一起在儿童池内游,过了一会儿,罗某某进入了北边的成人游泳区游了一会儿,又回来,和妻子李某某(化名)及儿子说了会儿话,然后,又回到了成人区游泳。结果,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看不见了丈夫,要求游泳池管理人员找寻,但是,管理人员怠于搜寻,且,游泳池没有什么搜救工具。在李某某报案后,110出警,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打捞,打捞出了溺水死亡的罗某某。

      案发后,被告以其游泳池符合国家规定为由,拒绝赔偿,双方诉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在经历了十九个月的艰苦诉讼之后,受害人罗某某一家终于讨回了公道,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八万六千八百八十七元。

(待续,见代理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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