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性
(2011-02-14 17: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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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王世清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场经济催生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反过来充实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
纵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的主要形态是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形式。日本的企业形态包括有限公司、无限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等,其中股份公司占51.5%,有限公司占46%。股份公司的信誉好,定期公布营运情况,税法也对其有利。美国的企业形态有独资公司、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三种,以股份公司为主,其数量不多但资本量大,占全社会资本的70%,营业额的80%,控制了美国的经济,成为美国经济的主导力量。因此,要促进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是产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权责明确是组织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管理科学是管理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政企分开则是这三方面的基础前提,它体现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各个环节上,是统一的完整体,三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我国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为核心的新型企业制度。
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规范的企业制度,其典型的形式是公司,它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具有两个支柱:一是现代的技术;二是现代化的管理。这是现代企业的最主要的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部分,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宏观调控,最终都要看企业所对市场信号做出的反应,只有当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利润目标的驱动下,及时对市场信号做出反应,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才有可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能比其它企业组织形式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建立集中统一有权的管理体制,从而占据了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就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法人制度。公司制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是适合企业集中巨额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能保证企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主要的企业形式,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股份公司是一种联合许多分散的个人资本成为一个集中的股份资本的有效组织形式,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经营行为负债,是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监督机制,它在确保股东利益的同时又赋予董事会和经理的充分经营决策权,使它在现代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取得了一定实效,在形式上,有的成为股份公司,有的成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有的成为中外合资或与民营企业的合资公司,而在实质问题上,没有建立起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集中表现在没有真正形成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的有效分立及其之间的相互制约。民营企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形式上现代公司,但在实质问题上,与很多国有企业一样,没有建立起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样集中表现在没有真正形成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的有效分立及其之间的相互制约。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是家族企业,企业关系与家庭关系混同,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实际上大多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企业的创建者或领头者既是董事长又是总经理,有监事或监事长形同虚设,有股东会也形同虚设,企业实际上是人治而非法治,根本谈不上建立和运营现代企业制度。股东之间,股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风险逐渐增大,有的民营企业甚至于危机四伏,举步艰难。有些企业的第一代创业者有些年迈体弱多病,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领导权的交接是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自己的亲生子女对其专业不感兴趣或无力接替,交给别人又不放心,企业的发展还没有走上持续、健康、有序的良性循环的轨道。这些民营企业遵循上述观点和理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迫在眉睫。
因此,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国际惯例的要求,赋予企业应有的企业权利,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的有效分立及其之间的相互制约,建立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真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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