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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应该了解-中留服认证制度-跨境教育协议项目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2011-02-17 04:34:51)
标签:

教育

分类: 常见问题解答

我在这里只摘抄几点

          教育部关于国外学历衡量标准的回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bf7eaf0102eb4x.html

          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应注意了解有关情况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bf7eaf0102eax0.html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bf7eaf0100pcq8.html

 

  第6条 学历认证须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并与中国有关教育政策和规定相符

  第25条 学历认证评估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以中国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为指导,以中国加入或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议为准则,以现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框架体系为基础,以相关国际组织和专业机构编制的专业指南为借鉴,以各国家(地区)学历框架体系为参考。

  第28条 学历认证须综合评估申请者的学历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考察申请者的整体学习经历以及各阶段学习的连续性与衔接性,因而申请者须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与所需认证学历相衔接学习经历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29条学历认证评估需详细并全面地考察申请者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全过程,必要时可做相关比对研究。

  第30条学历认证评估需考察申请者在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所在国或地区的学习居留时间,必要时可与所在国(地区)公民或永久居民学习相同课程所需的时间做比对研究

  第31条学历认证评估需将被认证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与颁发机构所在国(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及该国家(地区)学历框架对此类证书或文凭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对。如申请者在学习过程或课程选择等关键要素方面与上述法律或规定存在实质性差异,认证机构可不提供认证服务。

 第37条对以非全日制面授学习方式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申请者,认证机构暂不能提供学历认证服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之附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bf7eaf0100pcq9.html

   第25条
 4、本标准的制订参考了各国公布的国家学历框架(National Qualification Framework)。

 

   第29条认证机构可通过入学标准、课程目标、学习时限、学习方式、授课方式、教学语言、学习地点、学业完成标准、考评方法等要素考察申请者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或文凭的全过程。

 第30条认证机构在考察申请者在国(境)外学习居留时间时,具体依据下述原则:

  1、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对课程在当地以面授方式进行学习的时间要求;

  2、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所在国(地区)对持学生签证(注)进入该国(地区)学习的非该国(地区)永久居民的居留要求;

  3、学生在国(境)外的实际学习居留时间(以有关旅行证件上的出入境签章为准)。

   第36条  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定义,跨境高等教育为:教师、学生、课程、机构/办学者在跨越国家管辖边界的情况下开展的高等教育。

  其中,传统留学是最常见的方式,即学生到另一个国家以全日制、面授方式在国(境)外完成完整的学位或文凭课程,学习期间仅具有国(境)外院校的学籍。
  中外合作办学也是跨境教育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国法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系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系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申请者根据中外高等院校校际交流协议到外国(地区)高等院校学习,以学分相互承认方式,分别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两个(含)以上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正规课程,同样是跨境教育的一种形式。参加此类协议项目的中国学生应为通过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并被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在校专科生、本科生或研究生。认证机构须根据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政策自主决定是否为以此种方式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申请者提供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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