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的D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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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的时候,Apple取消了下载音乐的DRM保护,原因是有DRM保护的音乐不利于正版消费者的权益。另一个事情是去年12月以色列的工程师破解了Kindle的DRM,一时间不免让人怀疑:DRM怎么了,其发展的前景在哪里?
今年的CCBN系列研讨会中有一个DRM和CA论坛,笔者带着困惑走进会场,希冀从专业人士的交流中了解DRM。下面是参会的一些收获和大家分享。
其一,DRM在新媒体环境下的重要性不是减弱了而是更加重要了,DRM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新媒体环境下,内容商的分发渠道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比如,传统条件下,好莱坞的一部商业大片发行之后,票房收入和正版光碟的收入是最主要的部分。在新媒体环境下,互联网分发渠道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获得广告收入,电影从银幕和电视机走上电脑屏幕和手机屏幕,电影到达受众的渠道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大部分受众的渠道不是银幕和光碟,这种变化趋势正在不断深化之中。这种变化对电影的版权所有人来说非常重要,如何将电影送达最大量的受众,同时获得最大程度的版权收入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而在新媒体环境下盗版变得极其容易,这种背景下如何通过DRM控制版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其二,DRM怎样实现版权保护。DRM就是用一定的计算方法实现对数字内容版权保护的一种技术手段,保护的对象包括电子文档、电子书、电子音频、电子视频、电子图片、电子动画等。DRM使用技术手段对数字产品的分发、传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使数字产品只能被授权使用的人按照授权的方式在授权使用的期限内使用。DRM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手段,而是一个数字内容产业的基础设施。DRM涉及的关系包括数字内容提供商、分发商、消费者,保障数字内容提供商可持续发展,实现对数字版权内容的运营管理。比如,DRM可以设定数字内容使用的指定时间段,使用次数,从而支撑了商业模式。
其三,DRM和CA的关系。CA的标准颁布于96年,是一个面向单向直播传输过程的保护系统,也就是对从前端到机顶盒这一路径提供保护,而通过机顶盒的各种接口传输拷贝内容无法提供保护。DRM提供的是数字内容版权全生命周期的保护。CA面向的是安全,而DRM除了保护之外面向的是管理,使数字版权内容随时处于版权所有者的掌控之中,为商业模式提供了保障。从发展的角度看,DRM和CA会是一种融合发展的关系。
其四,DRM存在的问题。无论如何,DRM本质上是一种人为的算法技术,有被破解的可能。DRM和被破解是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关系,需要不断地更新和进步。此外,对盈利能力较弱的数字内容和运营商来说,DRM系统的使用成本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视频云计算也许解决DRM部署是一个发展方向。另一个制约DRM发展的是标准问题,不同的企业和标准联盟提出了不同的DRM技术标准,像数字电视的中间件系统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也给DRM部署造成了困难。
第五,DRM的实际应用。国内的数字电视和IPTV基本上没有部署DRM系统,都是清流播出,在电子书和电子文档上有了一定的应用。China
DRM组织制定了几项标准:《移动多媒体广播,业务与内容保护技术规范草案》、《广播控制标记草案》,《IPTV内容分发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标准草案》。IPTV,B2B,双向DTV标准今年内将会颁布,对促进我国DRM标准的建立、数字版权内容管理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