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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考证

(2011-05-22 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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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记载:“殆法家流,缀鞅馀论,以成是编”,所以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商君书》 应为商君及其后学共同编撰,实非商君一人之功也。

一、历史流传

《韩非子·五纛》中有:“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从这里可以看出商君之书以及商君之法在战国末期已经是广泛流传于民间。而且《韩非子·內储说上》中有:“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此话可见于《商君书·靳令》,不同之处不过是“行刑”在《靳令》篇应做“行罚。”韩非子所写的“公孙鞅曰”表明,韩非子认为《商君书》的《靳令》篇,或者乃至于整部《商君书》皆为商君所撰。

西汉初年的《淮南子·泰族训》中提到:“今商鞅之《启塞》、申子之《三符》、韩非子之《孤愤》……”此处所谓之《启塞》篇实则应为现传《商君书》中的《开塞》篇。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中也有记载“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注:此处之《耕战》篇应为现传《商君书》的《农战》篇。)”另外,《史记·商君列传》中所录的商君与甘龙、杜挚的辩论内容一节,与现传《商君书》中的《更法》篇所述内容大致相同,编者认为此处应为司马迁通读《更法》篇后在《商君列传》中引用了其中的情节及内容。

《商君书》现传二十六篇,其中《刑约》、《御盗》两篇有目无书。而《汉书·艺文志》在法家类别中录有“《商君》二十九篇”,在《兵书略·兵权谋》中录有“《公孙鞅》二十七篇”,至于现传的《商君书》是《汉书》中所记载“《商君》二十九篇”的独本,还是“《商君》二十九篇”及“《公孙鞅》二十七篇”的合本,由于相关资料的丢失已经无可考究了。

在两汉时期,商君所著之书被称为《商君》或《公孙鞅》。到了三国时期,诸葛亮在《为先帝与后帝遗诏》中有:“可读《汉书》、《礼记》,闲暇历现诸子及《六韬》、《商君书》,益人意志。”可见《商君书》这一书名在两汉和三国时期就出现了,但是至于具体的出现时间和命名者,就已经不可考究了。

宋朝郑樵所编的《通志·艺文略》中记载:“《商君书》五卷,秦相卫鞅撰,汉有二十九篇,今亡三篇。”晁公武的《郡斋读书志》中也记载:“《商子》五卷……本二十九篇,今亡者三篇。”然而到了宋末陈振孙的《直斋书录解题》中又记载:“《商子》五卷……汉志二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已亡其一。”虽是如此,但可见《商君书》最初应为二十九篇,由此可以推断,在当时《商君书》和兵书《公孙鞅》是有所区别的。

到了清朝,严万里在《商君书总目》中记载:“余得元镌本,始《更法》,止《定分》,为篇二十六,中间亡篇二:第十六、第二十一,实二十四篇……因已知宋无镌本,或有之而流传不广,故元时已有所亡失也。”也就是说,《商君书》二十九篇其中的三篇,已经在漫长的历史流传过程中消失得无影无踪了,而另外的两篇则是有目而无文,我们很难在见到完整的《商君书》了。

二、《商君书》的作者

最先质疑《商君书》真伪的应属宋代的黄震。在《黄氏日钞》卷五十五中有如下记载:“《商子》者,公孙商鞅之书也。始于《垦草》,督民耕战……或疑鞅为法吏之有才者,其书不应烦乱若此,真伪殆未可知。”可见《商君书》在宋代的镌本于元代的镌本有所不同,前者始于《垦草》,《垦草》为现传《商君书》之第二篇;后者则始于《更法》,至于《定分》,与现传版本大致相同。

而真正提出《商君书》乃是伪书的应为宋末元初的马端林在《文献通考·经籍者》中所引的《周氏涉笔》,其文中记载:“《商君书》亦多附会后事,拟取他辞吗,非本所论著也。其精确切要之处,《史记·列传》包括已尽。”其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引述并且赞成《周氏涉笔》关于《商君书》“非本所论著”的观点,同时又提出“周氏特据文臆断,未能确证其非。”并且《总目提要》又提出新的证据:“孝公卒后,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书?如为平日所著,则必在孝公之世,又安得开卷第一篇即称孝公之谥?”由此认为此书“殆法家者流,缀鞅余论以成编。”《商君书·更法》篇开篇即言“孝公平画”,这的确可以说明《更法》篇为后人所著,但若仅凭这一点就认为《商君书》全非商君所著,却的确是有些以偏概全。

那么《商君书》现存的二十六篇(其中两篇有目无文)中,到底那些是商君所著,而那些又是商君后学所做的呢?编者认为《商君书》中大致可分为三类:1、疑为商君自撰;2、非商君所著;3、未能考证由何人所著。

1、          疑为商君自撰

编者认为可以认定为商君自撰的篇目是《垦令》、《境内》、《战法》、《立本》、《兵守》五篇。其中《垦令》和《境内》从内容上分析应为商君当年拟定的法令,或者是商君当年写给孝公的上疏,故这两篇的内容大致可以认为是商君所著。而《战法》、《立本》、《兵守》三篇皆涉及军事,编者认为这三篇可能是“《公孙鞅》二十七篇”中的选篇,亦有可能是商君除了《公孙鞅》外的兵家著作,故编者猜测这三篇亦为商君自撰。

2、非商君所著

《商君书》中可以认定为商君后学所撰的篇目有《更法》、《错法》、《徕民》、《弱民》、《定分》五篇,下面编者将一一进行论述。

《更法》篇开篇即云“孝公平画”,孝公为秦公嬴渠梁死后的谥号,孝公卒于公园前338年,数月之后,商君即被车裂,而且根据《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商君在这一年中应该是疲于奔命的,不应该有余暇去撰写文章,故此篇实非商君所作。

《错法》篇中有“乌获举千钧之重,”乌获是秦武王时期的力士,而商君被车裂时乌获也许并未出生,即使出生了也只不过是个垂髫小儿,又怎能“举千钧之重”呢,故此篇决非商君所作。

至于《徕民》篇中的佐证更多,其一有:“自魏襄以来,野战不胜……”魏襄王在位时间为公元前318—前296年,而商君卒于公元前338年,自不可能知道魏襄王此人的谥号。其二是本篇中多次提到“王”,秦称王是在秦惠文王时期,若为商君所作则应称“君”或者“上”,绝不可能称“王”。其三是本篇中有“周军之胜,华军之胜,秦斩首而东之。”和“且周军之胜、华军之胜、长平之胜……”周军之胜、华军之胜和长平之胜分别指武安君白起的伊阙之战、华阳之战和长平之战,时间分别为公元前293年、前273年和前260年试问商君又如何得知自己死后数十年发生的战役呢?故此篇绝非商君所作。

《弱民》篇中提到武王时期力士乌获,由于在《错法》篇中已有说明,此处不作重复论述。本篇中还有:“秦师至,鄢、郢举,若振槁;唐蔑死于垂涉……楚分为五。”这是公元前301年发生的战役,商君自然不可能知道,故此篇亦非商君所作。

《定分》篇中开篇即云:“公问于公孙鞅曰”,试问一个人写书还会写自己的名字吗,以此判断,此篇应为当时的吏员所记录;而本篇中又提到了丞相和郡县,秦设丞相和郡都是在商君死后,若此篇为商君所作,又怎会出现丞相和郡这些称呼,故此篇绝非商君所作。

3、未能考证由何人所著

《商君书》中的《农战》、《去强》、《算地》、《靳令》、《君臣》五篇中皆显示出对《诗》、《书》的排斥与不满,《韩非子·和氏》中也记载商君在变法中曾“燔诗书以明法令”,然而在《史记·商君列传》中赵良劝说商君时曾经三引《诗》、《书》中的内容,故大致可以认为这五篇并非商君所撰,“燔诗书以明法令”亦非商鞅变法中的内容。

《开塞》篇中有:“夫王道一端,而臣道亦一端,所道则异,而所绳则一 也。”《修权》篇中有:“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权者,君之所独制也。”《赏刑》篇中有:“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画策》篇中有:“势不能为奸,虽袥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禁使》篇中有:“故先王贵势……遗贤去智,治之数也(此处数应通术)”这五篇中似涉及法家术派及势派的思想,而韩非子曾评价商君说“无术以知奸,”故这五篇或许并非商君所作。然则法家法、术、势三派并无明显的界限划分,这五篇或许是商君所作也不得而知了。

《说民》篇中充分体现了商君“刑九赏一”和“重轻罪”的思想,从这两点看来《说民》篇似为商君所作,且本篇中也有:“民贫,则国弱……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主张使民众富有,从而使得国家强大;而《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夜不闭户,道不拾遗,山无盗贼。”若《史记》的记载可信,那就可以证明当时秦民众百姓的富有,这一点正符合《说民》篇中的主张,故此篇或许是出自商君之手。

《壹言》篇强调统一,而“壹”的办法就是“开公利塞门”,同时,《韩非子·和氏》中记载:“商君教孝公连什伍……塞私门之请以遂公家之劳,”两相对照之下,大致可以认为此篇为商君所撰。且《壹言》篇中仅称“上”而非“王”,可见撰写此篇时秦君尚未称王,故可以推断,本篇即使并非是商君所作,撰写时间亦不会相隔太远。

《外内》及《慎法》两篇并无明确的证据指明出处,故对于这两篇编者不做论述,以免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妄断。

《刑约》、《御盗》两篇亡秩,故在此不作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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