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笔迹的特征价值和综合评断的数学概率原理
(2015-01-03 10: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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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06年我发表的一篇论文。 竟然在九年前就创立了笔迹的概率和量化基础理论.
论笔迹的特征价值和综合评断的数学概率原理
笔迹检验活动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发现特征、评价特征和综合评断。相对而言,发现特征较为容易,对于同一个笔迹检材,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鉴定人所选取的特征能够基本一致;争议颇大的是评价特征和综合评断。什么特征价值大,什么特征价值一般,不同鉴定人对特征价值的认识不同,导致鉴定人对特征的选取以及对特征的评价各不相同,因而对同一个案件的认识可能会产生不同结论。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则在于不同人对特征价值的认识不同,从而导致结论的不同。
关于特征价值的大小问题,一直以来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基本上是鉴定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来认为哪个特征很好、较好或一般。往往针对某一个具体特征,不同的鉴定人之间产生认识分歧:一些鉴定人认为某个特征价值非常大,甚至可以一字定案;而另一些鉴定人则认为很一般,很多人这么写。那么究竟判断一个特征价值的依据是什么?能否以一个客观的标准给这个特征进行定量表述,依据多少量和质的特征可以认定或否定,这就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所谓特征价值的大小,是指该特征在人群中出现概率的大小;概率越小,特征价值越大。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准确判断特征的出现率。比如“人”字的笔顺,先撇后捺的出现率很高,几乎达到100%,这个特征就没有价值;而先捺后撇的出现率就极低,甚至低到可以一字定案,这个很好理解。再比如“社”的“礻”部偏旁,点、横折、竖、点笔顺的出现率大概是95%-99%左右,所以价值不大,但写成点、横折、点、竖笔顺,由于出现率只有1%-5%左右,所以特征价值就很大。有的人过于夸大后者的特征价值,认为出现率小于0.1%,便容易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有的人认为该笔顺特征较普遍,出现率在10%以上,又容易忽漏该特征,造成该有结论的案件却拿不准。其实,某个笔迹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现率是一定的、不以鉴定人意志为转移的,是个相对稳定的数值,但是即使是同一个特征,在整个人群中是某个出现率,但在某个具体人群中其出现率又有变化。有的特征在书写水平较高人群中的出现率较低,但在书写水平较低的人群中出现概率又较高。比如上述“礻”的“点、横折、点、竖”笔顺,在书写水平较高人群中的出现概率小于1%,而在书写水平较低人群中的出现概率则大于5%。又如某个错别字特征在总体人群中的出现率很低,但由于某个老师就这么写,导致他们班上的学生大都这么写,整个特征的局部出现率就很高,没有价值。鉴定人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并根据案情灵活地去认识特征,鉴定人的认识与此数值越接近,就与客观事实越接近,对特征的价值判断就越准确。但是由于鉴定人所受的专业教育背景不同,实际工作经验不同,以及接触面的局限,很多人不能准确把握特征的价值;即使是一些长期从事鉴定的人,也不能对所有特征都准确把握。所以,我们在实际检验鉴定工作中,不仅仅要针对案件中出现的笔迹特征加以注意,更重要的是平时多看材料多看笔迹,对涉案的所有人笔迹样本要仔细检验,平时也要多看不同人的手写材料,只有掌握了足够多的笔迹,才能较好的把握笔迹特征的出现概率,准确认识特征的价值。
对笔迹特征有了数学概率的定义,综合判断便有据可依,用概率的理论来进行综合评断较为直观和可靠。过去我们对综合评断有很多具体的描述,总体认为“质高量多”即可认定。但是究竟特征质量要高到什么程度,数量具体要多少,还是个没有表达清楚的问题。不仅鉴定人之间的讨论无据可依,也不容易在法庭上解释清楚,使人感觉到文检很悬,全凭主观。如果我们能够用特征综合出现概率来定量评断特征,不仅文检同行之间能有一个客观标准,也能够更清楚地向非专业人员解释清楚,使人们更加信服文检的科学依据。
当我们在检验一份笔迹检材时,会发现许多出现率较低的、有价值的特征。我们可以把这些特征的出现率相乘得到“组合特征出现率”(也就是一份笔迹同时具备这些特征的出现概率)。具体是这样计算的:比如一个检材选取了9个特征,每个特征的出现率为10%,那么一个人的笔迹同时出现这9个特征的概率即为十亿分之一。再比如一个检材选取了3个特征,每个特征的出现率为千分之一,那么一个人同时出现这3个特征的出现率为也十亿分之一。从这里可以明确表述了为什么较少的高质量特征与较多的一般特征价值是等同的。所以,一个具体的组合特征出现率与特征的数量成正比,与特征价值成反比。价值低则需要的特征数量多、价值高则需要的特征数量少,数量与价值是个动态的相互依存关系。
同一认定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组合特征出现率也是要根据案情的嫌疑范围确定的。在一个较大的嫌疑范围,比如一个城市出现的一份小字报,特征的组合出现率就要求很低,一般要求在1亿分之一以下;而对于一个较小的嫌疑范围,比如就在两个人之间,出现率只要百分之一即可做出鉴定结论。所以,我们不能机械地认为组合特征出现率要达到多少才能做出鉴定结论,这要密切联系案情来动态地分析。曾有的专家认为,笔迹检验最少需要两个汉字或5个阿拉伯数字才具备检验的前提条件,这就一种机械比对。实际检验中,有时往往一个数字、甚至一个符号都能做出结论,而有时几十个汉字,很多专家会检也达不成统一意见,就是因为有价值特征过少、嫌疑范围过大、组合特征的出现率没有足够低的缘故。
总之,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文检专业人员,既要熟练掌握单个特征在所鉴定范围内人群中的出现率,也要灵活地根据案情的嫌疑范围对组合特征的数学概率进行综合评断,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对每一起案件进行客观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