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罪——司法资源不能承受之重
(2010-12-24 15:06:53)
标签:
杂谈 |
分类: 盼法治:为了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
本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上述修改,相信很多人都是拍手称快的。醉酒驾车一直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之一:成都的孙伟铭案,
然而,在制定或修改一部法律时,我们除了应该考虑它的必要性,同时也应该关注它的可行性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由此观之,现今的“危险驾驶犯罪”条款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是涉及法律的实质正义的问题。任何人,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要进行定罪量刑。表面上看来,这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其实经不起仔细推敲。罚金,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可能是一生的积蓄;对于富豪来说,却很可能只是九牛一毛。拘役更是如此:对于很多人来说,拘役和普通的治安拘留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上的差别;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一些特殊职业人群,拘役就意味着犯罪,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从这一点来说,醉驾入罪对不同人群的意义和影响截然不同,这样的条款没有做到实质上的公平。
其次,“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这样的措辞明显有立法情绪化的嫌疑。诚然,法律应该惩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如果不分情节、不论后果地打击所有有危害性的行为,其效果一定不尽人意。美国在19世纪20年代的禁酒令,乃至我国的禁放(烟花爆竹)令的失败,都是此种理论的最好例证。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醉驾入罪会为我们已经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和社会矛盾的不断涌现,刑事案件的受案率呈现出扶摇直上的态势,这使得本已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难以为继。对醉驾不分情节和后果的入罪,必将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增添一笔巨大的工作量,他们将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去追诉、审判和执行。尽管正义必须被实现,但只能以既有资源能够负担的形式实现,“昂贵的正义”绝非我们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