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判案】:这是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民事案件,这也是一个关乎评判北京法官水平和几个外地民工利益甚至是命运的案件。故邀请有正义感的人判案。
案情:2009年6月1日,外地民工池某根据北京某保洁公司经理许某的要求找了包括自己在内的6个人去清扫北京某加油站,到后,许某安排民工李某站到架子上干活,安排池某等人在下边推架子,民工发现许某带去的架子有问题推不动,许某说午饭后再修理。不久,在推动架子时,李某从架子上掉下摔伤,产生医疗等费用近14万元。
案件中有几个需要特别提醒的情节:
一是池某曾与许某于3月签协议说:池某承接许某公司的活儿,池某所找人员的工资由池某每月的15日统一领取分发;池某所找人员在干活中的安全、经济纠纷都由池某承担。
二是池某与许某所签协议中特别注明:池某所承接的活儿施工不出屋——但6月1日的活儿是在室外的加油站进行。
三是6月1日,池某在许某要他承接清洗加油站(室外)时称:自己未搞过高空作业,不承接。许某说,那你帮我找6个人来。池便找了包括自己在内的6个民工。施工时是许某在安排这6个民工干活。且干活的架子也系许某提供。
三是池某每给自己所找民工介绍一次活儿收取5元的电话费——6月1日因摔伤李某未收取此费。
请您判案:
1、本案的雇主是谁?(在加油站、池某、许某中选择一个)
2、李某伤后所产生的14万元费用应由谁赔偿?
3、池某与许某所签协议是否适用此案?
对参与判案者,老谢代民工们致以诚挚的感谢!并在适当时候公布北京市某两级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看您和法官的差距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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