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文物者当被问责
(2011-05-23 09: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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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水深流--闫平大连旅顺郭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文物保护杂谈 |
分类: 时事杂谈 |
郭家村新石器时代遗址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曾出土过大量石斧、石刀以及红陶鬹、盆形鼎、刻划纹桶形罐、黑陶罐等珍贵文物。遗址分为上下两层,下层历史可以追溯到5000多年前的大汶口文化时期,上层可以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龙山文化时期。这一遗址在东北亚地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遗址1979年被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然而,大连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却以“我们确实不知道有这个遗址”为借口,于今年4月25日,动用挖掘机、铲车已经将郭家村遗址所在山头挖至数米深的岩石层,并将山顶推平,整个遗址的顶部破坏殆尽,在被挖开的断层中,大块的火烧土暴露在挖掘出的断崖上。其结果使得这一遗址遭到灭顶之灾,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将使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受到重大影响和阻滞。
同样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郭家村遗址尽管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已30多年,却至今没有设立刻有保护范围的保护标志,而当地相关部门也没有真正发挥保护组织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大连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这一旅游项目并未经过省市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对于遗址的保护也缺乏力度。
文物古迹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因此,不能以牺牲文物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繁荣,使祖祖辈辈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毁于一旦,葬送在我们这一代人的手上,坚决杜绝那种重经济发展轻文物保护、不惜毁灭文物古迹的发展观,对于毁坏文物者必须绳之以法,严惩不怠。大连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对遗址保护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相关人员都应受到问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