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新课程“三维目标”特有的意义与价值
(2010-11-23 1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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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新课程“三维目标”特有的意义与价值
课程标准是国家课程的基本纲领性文件,是国家对基础教育课程的基本规范和质量要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充分体现了“以发展为本”的指导思想。新课程明确提出要实现“三维目标”: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构建起课堂教学比较完整的目标体系,有以知识本位、学科本位、转向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真正对知识、能力、态度进行了有机整合,体现了对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存与发展的整体关怀。
而传统的教学过程则过分注重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教学,造成了学生主体性的缺失、情感性的缺失和创造力的缺失,泯灭了不少学生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导致了“高分低能”、“有才无德”等现象的产生。
新课程改革所提出的“三维目标”就是要落实“以发展为本”的理念。“发展为本”就是所有的学生都能生动活泼的主动发展,使他们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整体素质得到全面的发展,个性得到充分的发展,为学生今后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就是说,新课程所提出的“三维目标”实际上就是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本次课程改革将我国沿用已久的教学大纲改为课程标准,反映了课程改革所倡导的基本理念。本次课程改革中,将教育工作者熟悉的“教学大纲”改成了“课程标准”。这是不是仅仅是名称的变化,“课程标准”与以前的“教学大纲”到底有什么区别?
实际上,“课程标准”并不是一个新词,早在1912年中国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就颁布了《普通教育临时课程标准》,此后,“课程标准”一词在中国一直沿用了40年。建国初期,我国颁布了小学各科和中学个别科目的课程标准(草案)。1952年后,改用教学大纲。这是我国学习前苏联教育模式的一个重要表现。现行的教学大纲明显存在以下弊端:从目标上,只规定了知识方面的要求;内容偏难、偏深、偏窄,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要求过高;只强调教学过程,忽视课程的其他环节;“刚性”太强,缺乏弹性和选择性。
基于我国“教学大纲”的种种弊端以及本次课程改革所倡导的基本理念及改革目标,本次课程改革中以“课程标准”代替目前的“教学大纲”,这不仅仅是—个简单的词语置换,至少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理解和考虑。
第一,课程价值趋向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
1996年教育部组织对我国义务教育实施状况的调研表明,我国现行教学大纲要求过高,教学内容存在繁、难、偏、深、旧、窄的情况,90%的学生不能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同一学段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知识面较窄,同一知识深度较深。同时,对各科教学的内容、教学要求做了统一的硬性的规定,缺乏弹性和选择性。这种现状导致大多数学生负担过重,学生辍学率增加,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是国家制定的某一学段共同的、统一的基本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它应是大多数儿童都能达到的标准。因此,课程标准是一个“最低标准”,是一个绝大多数儿童都能达到的标准。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儿童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不是精英教育,应面向每一个儿童,着眼于全体儿童的发展。
第二,课程目标着眼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现行的教学大纲关注的是学生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要求,而课程标准着眼于未来社会对国民素质的要求。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未来的建设者,随着21世纪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的全球化,未来社会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国家对未来国民素质的基本要求的纲领性文件,各学科或领域学生素质的要求应成为课程标准的核心部分。
本次课程改革以促进学生发展为宗旨,确立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位一体的课程目标。加强课程的目标意识,是各国课程改革的共同趋势。目前,即便仍沿用教学大纲的国家,其内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三,从只关注教师教学转向关注课程实施过程。
教学大纲顾名思义是各学科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教师教学是教学大纲关注的焦点,缺乏对课程实施特别是学生学习过程的关注。
第四,课程管理从刚性转向弹性。
我国现行的教学大纲对各科教学工作都做出了十分具体细致的规定,以便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真正能够起到具体直接的指导作用。教学大纲便于教师学习和直接运用,但是“刚”性太强,不利于教师创造性的发挥,没有给教材特色化和个性化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不利于教材多样化的实现,无法适应全国不同地区的学校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
与之相比,国家课程标准是国家对学生在某一方面或领域应该具有的素质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一个面向全体学生的标准。国家课程标准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实施、评价及教材编写做出了一些指导和建议。但与教学大纲相比,这种影响是间接的、指导性的、弹性的,给教学与评价的选择余地和灵活空间都很大。同时,本次课程改革把实施三级管理政策作为重要目标,给地方和学校创造性地执行国家课程提供了政策保障。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课程标准包括以下内涵:
☆它是按门类制定的;
☆它规定本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
☆它提出了指导性的教学原则和评价建议;
☆它不包括教学重点、难点、时间分配等具体内容;
☆它规定了不同阶段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由于课程标准规定的是国家对国民在某方面或某领域的基本素质要求,因此,它毫无疑问地对教材、教学和评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是教材、教学和评价的出发点与归宿。因为无论教材还是教学,都是为这些方面或领域的基本素质的培养服务的,而评价则是重点评价学生在这些方面
或领域的表现如何,是否达到了国家的基本要求。因此,无论教材、教学还是评价,出发点都是为了课程标准中所规定的那些素质的培养,最终的落脚点也都是这些基本的素质要求。
可以说,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基本素质要求是教材、教学和评价的灵魂,也是整个基础教育课程的灵魂。这也正是各国极其重视课程改革,尤其是极其重视课程标准研制工作的重要原因。现在英美等国纷纷组织全国最强的力量、投入大量物力经费研制各科课程标准,表现出他们对国家课程标准的日益重视。无论教材怎么编,无论教学如何设计,无论评价如何开展,都必须围绕着这一基本素质要求服务,都不能脱离这个核心。
但是,课程标准是教材、教学和评价的基本依据,并不等于课程标准是对教材、教学和评价方方面面的具体规定。课程标准对某方面或某领域基本素质要求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在课程标准中所确定的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因此,课程标准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规定了各科教材、教学所要实现的课程目标和各科教材教学中所要学习的课程内容,规定了评价哪些基本素质以及评价的基本标准。但对教材编制、教学设计和评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如教材编写体系、教学顺序安排及课时分配、评价的具体方法等),则不做硬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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