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脂手术协议内容“不够充分”2003年3月27日黑龙江晨报
(2012-03-19 22: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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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合同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黑龙江省东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宪君认为,医患双方既然已经签订了协议书,就必须有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对等的约定,才是一个具备合法形式要件的合同。而该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只对院方权利进行了标注,没有对承担义务进行约束。在该协议的第二、第四、第六条里,以本院概不负责和本院不予退款为主要约定,在民法中这种条款被称之为“显失公平”或“格式合同”条款,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赵律师说,不论医患双方,还是要求美容的消费者,在专业知识方面,医患双方或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知悉程度是完全不对等的,这就要求医方或经营方对患者或消费者将可能面临和出现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危及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况进行充分地告知,患者和消费者享有的这种被告之权和知情权,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而医方或经营者对其所必须履行的告知和明确的警示义务是不能替代和忽视的。但是,就曹女士签订的协议来看,见不到院方任何对曹女士的警示。
赵律师还说,虽然曹女士是自愿与院方签订的协议,但在具体的吸脂手术问题上,由于曹女士充分相信了院方广告的安全宣传。院方在没有警示生命危险更谈不上“明确警示”义务已经尽到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是欺诈和剥夺曹女士的知情权的协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相关规定,这是一种无效的协议,协议中院方所有的免责条款将不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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