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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相关条款

(2010-09-29 20:22:29)
标签:

杂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如果是扣的工资薪金的部分,应该是按照每月扣除,每月申报纳税的截止日之前拿到收据可以抵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最高30%。

 

具体其他如果不是扣的工资薪金的话,请具体参见如下条款,来自《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关于捐赠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请见下:

 

 

二、捐赠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12.200611日起至20101231日,对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5-2]某公司职员李民20086月取得工资收入4 000元,将其中2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小红,将其中1 000元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给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2 0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目),李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李民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2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李民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4 000-2 000=2 000(元)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 000×30%=600(元)
  (3)李民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 000-600×10%-25=115(元)

 

 

(四)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见国税函〔2004865

 

 

具体请参见:http://geren.tax861.gov.cn/nszn/gszcfg/ssyhzc_1_2.htm

 

 

 

 

 

我们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请参见京财税【201078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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