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GA/T 812—2008

(2014-03-10 17:21:30)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规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原因调查的术语和定义、人员要求、基本程序、现场记录、询问、火灾痕迹、物证、起火原因认定以及电气火灾、燃气火灾、放火、汽车火灾、爆炸、静电和雷击火灾原因的调查技术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时用作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61 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GB/T 261-1983, ISO 2719:1973, NEQ

GB/T 267 石油产品闪点与燃点测定法(开口杯法)GB/T 267-1988, ГОСТ 4333:1948, NEQ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 2406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 (GB/T 2406-1993, ISO 4589:1984, NEQ

GB/T 2407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炽热棒法 (GB/T 2407-1980, DIN 53459:1975, MOD

GB/T 2408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2408-1996, ISO 1210:1992, MOD

GB/T 4610 塑料 热空气炉法点着温度的测定  GB/T 4610-2008, ISO 871:2006, IDT

GB/T 5208 闪点的测定 快速平衡闭杯法 GB/T 5208-2008, ISO 3679:2004, IDT

GB/T 5332 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  GB/T 5332-2007, IEC 60079-4:1975, IDT

GB/T 5455 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  GB/T 5455-1997, JIS 1091:1992, NEQ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8323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烟密度法  GB/T 8323-1987, ASTM E662:1983, MOD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2006, EN 13501-1:2002, MOD

GB/T 8625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T 8625-2005, DIN 4102-1:1998, NEQ

GB/T 8626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 8626-2007, ISO 11925-2:2002, MOD

GB/T 8745 纺织品 燃烧性能 织物表面燃烧时间的测定 (GB/T 8745-2001, ISO 10047:1993, MOD

GB/T 8746 纺织品 燃烧性能 垂直方向试样易点燃性的测定 (GB/T 8746-2001, ISO/DIS 6940:1998, MOD

GB/T 11049 地毯燃烧性能 室温片剂试验方法(GB/T 11049-2008, ISO 6925:1982, IDT

GB/T 11785 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测定 辐射热源法(GB/T 11785-2005, ISO 9239-1:2002, IDT

GB/T 12474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GB/T 12474-2008, ISO 10156:1996, NEQ

GB/T 13464 物质热稳定性的热分析试验方法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T 14402 建筑材料燃烧热值试验方法 (GB/T14402-1993, ISO 1716:1973, NEQ

GB/T 14403 建筑材料燃烧释放热量试验方法 (GB/T14403-1993, DIN 4102, MOD

GB/T 14523 建筑材料着火性试验方法 (GB/T14523-2007, ISO 5657:1997, IDT

GB/T 14768 地毯燃烧性能 45°试验方法及评定

GB/T 15929 粉尘云最小点火能测试方法 双层振动筛落法(积分计算能量)

GB/T 16172 建筑材料热释放速率试验方法 (GB/T16172-2007, ISO 5660-1:2002, IDT

GB/T 16173 建筑材料燃烧或热解发烟量的测定方法(双室法)GB/T16173-1996, ISO/DIS 5924:1991, NEQ

GB/T 16425 粉尘云爆炸下限浓度测定方法

GB/T 16426 粉尘云最大爆炸压力和最大压力上升速率测定方法 (GB/T16426-1996, ISO/DIS 6184-1, MOD

GB/T 16428 粉尘云最小着火能量测定方法

GB/T 16429 粉尘云最低着火温度测定方法

GB/T 16430 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方法

GB 16840(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GB 17927 软体家具 弹簧软床垫和沙发抗引燃特性的评定(GB 17927-1999,ISO 8191-1:1987,NEQ

GB/T 18294(所有部分)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GB/T 20162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B/T 20284 建筑材料或制品的单体燃烧试验

GB/T 20285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B/T 20390.1 纺织品 床上用品燃烧性能 第1部分:香烟为点火源的可点燃性试验方法 (GB/T 20390.1-2006, ISO 12952-1:1998ISO 12952-2:1998,IDT)

GA 128 低压电器火灾模拟试验技术规程

GA 136 软垫家具易燃性的试验和分级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灾原因 fire cause

导致火灾发生的因素。

3.2  

火灾现场 fire scene

发生火灾的地点和留有与火灾原因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

3.3  

火灾原因调查 fire cause investigation

通过火灾现场实地勘验、现场询问和火灾物证技术鉴定等工作,分析认定火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的活动。

3.4  

火灾现场勘验 fire scene examination

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

3.5  

起火部位 area of origin

火灾起始的房间或区域。

3.6  

起火点 point of origin

火灾起始的地点。

3.7  

火羽流 fire plumes

火灾中以柱状气团形式上升的热流。

3.8  

火灾物证 physical evidence of fire scene

火灾现场中提取的,能有效证明火灾发生原因的物体及痕迹。

3.9  

物证鉴定 identification of physical evidence

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技术手段以及依靠鉴定人的经验和知识,按照相关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程,对火灾物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3.10  

现场实验 test for investigation

为了证实火灾在某些外部条件、一定时间内能否发生或证实与火灾发生有关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再现性实验。

3.11  

火灾痕迹 fire patterns

物体燃烧、受热后所形成的可观测的物理、化学变化的现象。

3.12  

分界线 boundary

火灾中的热效应和烟效应在对各种物体作用时,由于作用的程度不同而在受作用区和非受作用区(或受作用很小区)之间形成的界线。

3.13  

炭化深度 char depth

材料炭化的深度,为残余炭化深度和烧失炭化深度之和。

3.14  

等同炭化线 isochar

炭化深度相同的点的连线。

3.15  

炭化速率 charring rate

单位时间内的炭化深度值。

3.16  

清洁燃烧痕迹 clean burn pattern

不燃物体表面上的烟气沉积物被燃烧干净,呈现局部干净而周围还存在烟气沉积物的现象。

3.17  

起火物 initial fuels

最先被点燃的物质。

3.18  

火灾现场记录 recording the fire scene

对火灾现场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并予以再现的方法。

3.19  

火灾现场照相 photographing the fire scene

运用照相技术,按照火灾调查工作的要求和现场勘验的规定,用拍照的方式记录火灾现场的一切有关事物。

3.20  

火灾现场方位照相  sequential photographing the fire scene

以整个火灾现场及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映火灾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关系的照相。

3.21  

火灾现场概貌照相 full scale photographing the fire scene

以整个火灾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火灾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各部分关系的照相。

3.22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照相 photographing important areas in the fire scene

以火灾现场起火点、起火部位或燃烧炭化破坏严重部位、遗留尸体、痕迹或可疑物品等所在部位为拍摄内容,反映火灾痕迹、物品在火灾现场的位置、状态及与周边事物的关系的照相。

3.23  

火灾现场细目照相 detail photographing the fire scene

以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为拍摄对象,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等特征的照相。

4 人员要求

从事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和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能按照第5章至第16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不同类型的火灾进行调查并认定火灾原因。

5 火灾原因调查基本程序与方法

5.1 概述

火灾原因调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火灾调查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利用科学的方法才能准确查明火灾原因。

5.2 基本程序

5.2.1 做好调查准备工作

火灾调查负责人要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火灾原因所需的人员和装备,统一指挥,分工合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5.2.2 实施现场保护

火灾调查人员接警后,应该立即赶赴现场,在初步了解火灾情况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现场保护。确定实施现场保护人员、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

5.2.3 收集提取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现场勘验、现场询问发现和收集物证、人证,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和验证,需要技术鉴定的物证要及时送检。

5.2.4 放火嫌疑案件的移交

如果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火灾性质为放火嫌疑,应该及时通知刑事侦查部门,并将案件进行移交。

5.2.5 分析认定火灾原因

火灾调查人员应当使用科学的方法、原理对所有收集到的可用证据和线索进行分析,分析火灾事实,确定火灾的起火点、火灾原因。

5.2.6 相关材料归档

按照有关规定,将火灾原因调查中得到的材料,进行归档,并根据规定进行保存。

5.3 基本方法

5.3.1 火灾现场保护

5.3.1.1 概述

火灾现场保留着能证明起火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等的痕迹物证,如不及时保护好火灾现场,现场的真实状态就可能受到人为的或自然原因的破坏,不但增加了火灾调查的难度,甚至也可能永远查不清起火原因。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确定火灾调查管辖后,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现场保护。火灾现场保护人员在现场保护期间要服从统一指挥,遵守纪律,不能随便进入现场,不准触摸、移动、拿用现场物品。保护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保护好现场的痕迹物证,自始至终地保护好火灾现场。

5.3.1.2 保护范围

凡与火灾有关的留有火灾物证的场所都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但在保证能够查清起火原因的条件下,尽量把保护现场的范围缩小到最小限度。需要根据现场的条件和勘验工作的需要扩大保护范围的情况有:

a)  起火点位置未能确定,起火部位不明显,起火点位置看法有分歧,初步认定的起火点与火灾现场遗留痕迹不一致等;

b)  当怀疑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时,凡属与火灾现场用电设备有关的线路、设备,如进户线、总配电盘、开关、灯座、插座、电机及其拖动设备和它们通过或安装的场所,都应列入保护范围;

c)  对爆炸起火的现场,不论抛出物体飞出的距离有多远,也应把抛出物着地点列入保护范围,同时把爆炸场所破坏或影响到的建筑物等列入现场保护的范围。

5.3.1.3 保护时间

保护时间应从发现火灾时起,到火灾现场勘验结束为止。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部分,应当及时决定解除封闭并通知火灾当事人。

5.3.1.4 保护方法

5.3.1.4.1 灭火中的现场保护

消防指战员在灭火战斗展开之前进行火情侦察时,应该注意发现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在灭火时,特别是消灭残火时不要轻易破坏或变动这些部位物品的位置,应尽量保持燃烧后物品的自然状态。在拆除某些构件和清理火灾现场时,应该注意保护好起火部位物品的原状,对于有可能为起火点的部位,更要特别小心,尽可能做到不拆散已烧毁的结构、构件、设备和其它残留物。在翻动、移动重要物品以及经确认已经死亡的人员尸体之前,应当采用编号并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5.3.1.4.2 勘验前的现场保护

根据不同火灾现场情况,可采取如下现场保护方法:

a)  露天火灾现场:应首先在发生火灾的地点和留有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处所的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起初应当把范围划大一些,待勘验人员到达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缩小。如果现场的范围不大,可绕以绳索划警戒圈,对现场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屏障遮挡或布置看守;

b)  室内火灾现场:主要应在室外门窗下布置专人看守,或重点部位加以看守加封,必要时对现场的室外和院落也应划出一定的禁入范围,并对房间所有人做好安抚工作,劝其不要急于清理;

c)  大型火灾现场:可利用原有的围墙、栅栏等进行封锁隔离,待勘验时,再酌情缩小现场保护范围。

5.3.1.4.3 勘验中的现场保护

有的火灾现场需要多次勘验,因此在勘验过程中,不应有违反勘验纪律的行为。即使是烧剩下的一些构件或物体妨碍工作时,也不应该随意清理。在清理之前,必须从不同侧面拍照,以照片的形式保存和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

5.3.1.4.4 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方法

对于留有痕迹、物证的处所,均应予以保护,必要时可作出保护标记。

5.3.2 火灾原因调查中的询问

火灾调查中的询问就是对证人的查访。通过对当事人、证人、受灾人员、周围群众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询问,获取有关起火时间、起火点、起火原因等的信息,为分析起火原因提供线索和证据。

5.3.3 火灾现场勘验

5.3.3.1 火灾现场勘验的准备

到达火灾现场以后,应在统一指挥下抓紧做好如下几项勘验的准备工作:

a) 组成勘验小组,确定现场勘验人员及负责人,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b)  观察和了解状况: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观察并记录火势状态、蔓延情况、火焰高度及颜色、烟的气味及颜色,建筑物及物品倒塌情况;扑救情况、破拆情况、抢救人员及财物情况;人员动态,可疑的人和事;

c) 勘验前的询问:现场勘验前向事主、火灾肇事者、发现人、报警人、了解火灾现场情况的人等了解有关火灾和火灾现场的情况;

d) 准备勘验器材:常用的勘验器材有现场勘验箱、照相器材、绘图器材、清理工具提取痕迹物证的仪器和工具、检验仪器等;

e) 现场勘验时的安全防护:对现场的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并在进行勘验前采取相应措施。简易防护器材包括安全帽、安全靴、手套、口罩等,对于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引起的火灾现场,要佩带隔绝式呼吸器,穿全身防护衣。

5.3.3.2 火灾现场勘验步骤

5.3.3.2.1 环境勘验

环境勘验是火灾调查人员在现场外围或周围对现场进行的巡视和视察,以便对整个现场获得一个整体概念,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

环境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a)  火灾现场的燃烧破坏范围、大致的燃烧终止线;

b)  火灾现场周围道路及墙外有无可疑人出入的痕迹;

c)  通向火灾现场的通道、门窗情况;

d)  建筑构件的倒塌形式和方向;

e)  火灾现场外表面的烟熏痕迹;

f)  起火建筑物周围通过的电源线路,尤其是进户线路部分,以判定火灾现场中的供电情况,以及是否有短路、漏电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g)  火灾现场周围的临时建筑、可燃物堆垛等与现场的关系,判断是否由这些部位起火蔓延至中心现场;

h)  起火建筑物周围、地下的可燃性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及阀门等情况,以判断有无泄漏的情况;

i) 其他情况。如怀疑发生雷击火灾,应观察火灾现场地形,火灾现场最高物体与周围物体相对高度,可能的雷击点与起火范围之间的关系。若怀疑烟囱飞火引发火灾,应观察烟囱的高度,与火灾现场的距离,锅炉燃料及燃烧情况,结合起火时的风力风向判断有无飞火的可能。

5.3.3.2.2 初步勘验

初步勘验是在环境勘验的基础上,将勘验的重点转向火灾现场内部,在尽量不触动现场物体和不变动物体原来位置的情况下进行更具体的勘验,以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

初步勘验的主要内容有:

a)  现场有无放火痕迹,如门窗破坏、物品移动情况等;

b)  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燃烧终止线;

c)  不同部位各种物质烧毁情况,同一物体不同方向的烧毁情况;

d)  倒塌的部位、方向和形成倒塌的原因;

e)  物体上形成的燃烧图痕或烟熏痕迹;

f)  不燃建筑材料的变形熔化情况;

g)  火源、热源的位置及状态;

h)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及其位置被烧状态。

5.3.3.2.3 细项勘验

细项勘验是指初步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痕迹、物证,在不破坏的原则下,可以逐个仔细翻转移动地进行勘验和收集,以确定起火点

细项勘验的主要内容有:

a)  可燃物烧毁、烧损的状态,根据燃烧炭化程度或烧损程度,分析其燃烧蔓延的过程;

b)  建筑物和物品塌落的层次和方向;

c)  不燃物或难燃物的破坏情况;

d)  烟熏痕迹;

e)  悬挂物掉落的位置和形态;

f)  低位燃烧部位和燃烧物,判断形成低位燃烧的原因;

g)  搜集现场残存的发火物、起火物、发热体的残体;

h)  人员烧死、烧伤情况。根据死者姿态,判断伤者遇难前行动情况。

5.3.3.2.4 专项勘验

对火灾现场找到的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

专项勘验的主要内容有:

a)  各种起火物,如油丝、油瓶残体,根据物品特征分析它的来源;

b)  电气线路,有无短路点、过电流现象,根据其特有的痕迹特征,分析短路和过电流的原因;

c)  用电设备有无过热现象及内部故障,分析过热和故障的原因;

d)  机械设备,检查有无摩擦痕迹,分析造成摩擦的原因;

e)  反应容器,检查其内部物料性质及数量和工艺条件;

f)  储存容器,检查其泄漏原因及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的条件;

g)  自燃物质的特性及自燃的条件;

h)   热表面的温发热时间,与可燃物的距离可燃物的有关特征等。

5.3.3.3 火灾现场勘验方法

现场勘验时应注意准确确定挖掘的范围,明确挖掘目标,确定寻找对象,要耐心细致,注意物品与痕迹的原始位置和方向,发现物证不要急于提取

主要勘验方法有:

a)  剖面勘验法:在拟定的起火部位处,将地面上的燃烧残留物和灰烬分开一个或多个剖面,仔细观察残留物每层燃烧的状况,辨别每层物质的种类;

b)  逐层勘验法:对火灾现场上燃烧残留物的堆积层由上到下逐层剥离,观察每一层物体的烧损的程度和烧毁的状态;

c)  筛选法:这是对需要详细勘验、范围比较大,只知道起火点大致的方位,但又缺乏足够的材料证明确切的起火点位置的火灾现场采用的一种方式;

d)  复原勘验法:在询问证人的基础上,将残存的建筑构件、家具等物品恢复到原来位置和形状,以便于观察分析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e)  水洗法:是指用水清洗起火点底面或其他一些特定的物体和部位,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的方法。

5.3.4 调查记录

在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应把调查过程、发现的线索和痕迹物证、证人提供的证言等如实记录下来。现场勘验主要包括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现场录相、现场录音、现场询问笔录等。

5.3.5 火灾物证鉴定

火灾现场中残留的能够证明起火原因、火灾责任等的证据,并不都是能够直接地或直观地作为证据而起证明作用的,有的需要经过有鉴定资质的单位或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法定的证据。

5.3.6 火灾原因分析认定

5.3.6.1 概述

火灾调查人员应对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物证鉴定等获取的线索、资料、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通过分类排队、比较鉴别,排除来源不实、似是而非的材料,对查证属实的因素、条件和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推理,进而认定起火原因。

5.3.6.2 起火时间

起火时间是火灾过程中起火物发出明火的时间,对于自燃、阴燃则是发热、发烟量突变的时间。

确定起火时间的目的是帮助区分火灾的性质和划定调查范围。如果存在人为因素,就要以确定的时间为基础,采用定人、定时、定位的方法进行查证,以便从中发现可疑线索。

5.3.6.3 起火部位和起火点

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是认定起火原因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火灾现场勘验中,需要由火灾现场的客观情况来决定起火部位的范围,一般燃烧痕迹比较集中,特征比较清楚,能够看出火源的位置和火势蔓延方向,起火部位的范围可缩小,相反则需扩大。

起火点通常只有一个,但如果存在多个起火点时,应考虑放火、电气线路故障、爆燃起火和飞火等。

5.3.6.4 起火前的现场情况

查明起火前的现场情况的目的是为了从起火前和起火后现场情况相对照的过程中发现 可疑点,找出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主要应查明以下几方面情况:

a)  建筑物平面布置、建筑物耐火等级、用途、室内陈设情况等;

b)  火源、电源情况:火源所处的部位以及与可燃材料、物体的距离,有无不正常的情况,是否采取过防火措施;敷设电气线路的部位,电线是否合格、是否超过使用年限,有无破旧漏电现象,负荷是否正常,近期检查修理情况;机械设备的性能、使用情况和发生过的故障都应了解清楚,以便推断出可能引起着火的物质和设备;

c)  储存物资情况:要了解起火房间或库房内是否存有化学物品或自燃性物品;可燃物与电源、火源的接触情况;物质的性质及存放条件;

d)  有关防火安全规定、操作规程等情况;

e)  以前是否发生过火灾,以及发生地点、火灾原因,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f)  有无灯光闪烁、异响、异味、升温和机械运转不正常等现象。

5.3.6.5 火灾后现场情况

起火后的现场情况主要应查明以下几方面情况:

—— 起火时气象条件及火势蔓延方向;

—— 遭受火灾破坏比较严重的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

—— 现场上有哪些同火灾有关的痕迹和物证;

—— 当事人或其他人中有无反常现象。

5.3.6.6 灭火行动对现场的影响

灭火行动往往对火灾现场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灭火过程中的疏散财物、抢救人员和破拆将使火灾现场的面貌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对火灾现场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必须弄清灭火的全部过程,并分析灭火行为对火灾现场产生的影响。

5.3.6.7 群众对火灾发生的反映

本单位的职工、附近的群众对发生火灾的场所比较熟悉,他们对有关火灾发生的反映常常可提供很多可参考的线索,收集他们的反映,对查明火灾原因有很大的帮助。有时,群众的反映会有不准确的成分,调查询问时,一方面应听取群众的反映,同时也应结合其他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印证。

6 现场勘验记录

6.1 概述

火灾现场勘验记录是对火灾现场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并予以再现的方法,是现场勘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火灾现场照相、火灾现场摄像、火灾现场制图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等。其中,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是记录火灾现场的主体形式,火灾现场照片、录像片和火灾现场图是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重要附件。

6.2 火灾现场照相

6.2.1 火灾现场照相器材

6.2.1.1 照相机

火灾现场照相所需要的照相机一般应保障火灾现场和痕迹物证照相的基本要求。现场照相经常变换场景,应该配置具有可以更换镜头的单镜头反光式(DF)照相机为宜。从使用功能上,最好具有手动和自动曝光、调焦等功能。可以用胶片或数码照相机。

6.2.1.2 照相镜头

除标准镜头外,还应配备与照相机匹配的广角镜头和望远镜头,或者是可以在广角范围、望远范围变化焦距的变焦镜头。为了拍摄近处微小物体,应该配备有近摄功能的定焦或变焦镜头。

6.2.1.3 照明光源

可以采用现场照明灯、勘验灯或电子闪光灯作为现场照相的光源。电子闪光灯的闪光指数应在28mISO100)以上。可以配备二只以上的闪光灯,并用闪光同步装置控制曝光同步。

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温应为3200K左右,闪光灯的色温应为5400K左右。

6.2.1.4 胶卷或记忆卡

火灾现场光线较暗,为保证现场照相曝光合适,可选择感光度在ISO100以上的黑白或彩色胶卷。但在实验室等光照条件较好的场所拍照痕迹物证时,建议使用ISO100的胶片。

为保证数码影像在法庭放映时的清晰度,数码照相机影像质量的设置应该在2560×1920像素及以上。数码照相机的记忆卡(棒)应采用快速记忆卡(棒)。

6.2.1.5 三脚架

应升降方便,转动灵活,牢固可靠,便于携带。

6.2.1.6 近摄接圈或伸缩皮腔

与照相机、镜头口径及连接方式匹配,拍照倍率为11011左右。

6.2.1.7 滤光镜

应备有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系列滤光镜。还可配备红外、紫外、偏光、色温转换滤光镜。

6.2.1.8 比例尺

应备有黑底白刻度比例尺、白底黑刻度比例尺、黑白混合比例尺和彩色比例尺、透明比例尺。比例尺以mm为最小单位,刻度误差不得超过百分之一。还应备有钢卷尺、皮尺。

6.2.1.9 其他附属设备

应备有快门线、暗房袋、痕迹物证编号签,柔光、反光、遮光器具。偏远地区还应备有简易黑白冲洗器具。

数码照相机还应备有备用电池、读卡器。

6.2.2 火灾现场照相步骤

6.2.2.1 了解火灾现场情况并及时固定现场

火灾调查人员(拍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了解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并巡视火灾现场,迅速准确地对火灾现场概貌状况进行拍摄固定。对于正在燃烧的现场,应从几个角度、定时拍摄,为以后分析火灾火势蔓延提供影像素材。对于有强行进入现场或破坏痕迹的现场,应对目标及时进行拍摄固定。

6.2.2.2 现场拍摄构思

根据火灾现场状况,明确火灾现场拍摄内容、重点,构思安排多个画面、镜头的组合结构和对整个火灾现场的表述方法。

6.2.2.3 制定拍摄计划

当两人以上共同承担复杂火灾现场的拍摄时,应共同研究制定拍摄计划,统筹安排拍摄内容的先后顺序,并分工明确具体任务和责任范围。

6.2.2.4 拍摄顺序

火灾现场的拍摄顺序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先拍概貌,后拍重点、细目;

—— 先拍原始,后拍移动;

—— 先拍易破坏消失的,后拍不易破坏消失的;

—— 先拍地面,后拍上部;

—— 现场方位的拍摄,应根据情况灵活安排。

6.2.2.5 查漏补缺

在整个火灾现场拍摄完毕后,应该检查有无漏拍、错拍以及技术失误,及时进行补拍。

6.2.3 火灾现场照相的内容

6.2.3.1 火灾现场方位照相

火灾现场方位照相主要内容和方法如下:

a)  取景范围应包含现场和周边环境,宜在较高、较远的位置拍照,尽量显示出火灾现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一些永久性的标志。拍照时,应将火灾现场安排在画面视觉中心。可以采用特写镜头反映现场所在的位置,如单位名称、门牌号码、站牌等,并将此照片与相关反映现场方位的照片粘贴在一起;

b)  火灾现场方位照相应尽量用一个镜头反映被拍景物。受拍照距离限制,无法拍照全面时,可采用回转连续拍照法拍照。

6.2.3.2 火灾现场概貌照相

火灾现场概貌照相主要内容和方法如下:

—— 拍照火灾现场概貌应以反映火灾现场的整体状态及特点为重点。一般应在较高的位置向下拍照,取景构图时,应将现场中心或重要部位置于画面的显要位置。尽量避免重要场景、物体互相遮挡、重叠;

—— 对于比较复杂的建筑火灾,室内拍照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6.2.3.3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照相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照相主要内容和方法如下:

a)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照相所选择的方向和拍照范围应能反映出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的特征。火灾现场重点部位较多时,应按照顺序分别拍照;

b)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照相拍摄距离较近,应注意增加景深;为防止画面边缘物体的变形,不宜使用广角镜头;对于光线较暗的场所,应以闪光灯或现场勘验灯作为照相光源。反映物体间的距离或物体的大小时,应使用不反光的非金属标尺且镜头主光轴与拍摄平面保持垂直。

6.2.3.4 火灾现场细目照相

6.2.3.4.1 火灾现场细目照相的基本要求

这种照相一般需要移动物品的位置,选择物品的主要特征并在光线条件较好的位置进行拍照。在移动物品前应该将其在现场的原始位置和状态拍照下来,以供参考和分析。

对于体积较小物品的拍照应采用近距拍照方法。需要反映物品的大小时,应将比例尺放置在物品的边沿,尺子刻度一侧应靠近物品并使尺子与物品在同一平面,镜头光轴应保持与尺子所在平面垂直。

需要准确反映痕迹、物体颜色时,应注意光源色温与彩色胶片类型相适应,数码照相时应注意调整光源类型和拍照方式。

6.2.3.4.2 V型或U型痕迹拍照

拍摄起火点处的V型或U型痕迹时,照相机镜头的光轴应与痕迹所在平面垂直,取景范围既要包括燃烧或烟熏痕迹本身,同时也要包括墙壁或其他的载体,痕迹的下方即起火点的残留物在画面上要有所体现。

6.2.3.4.3 变色痕迹的拍照

拍照金属等不燃物表面的颜色变化时,应将变色部分与未变色部分一同摄入镜头,并正确地记录其颜色、光泽。彩色照相应该注意光源色温的平衡。使用人工光源时,不能在画面上产生强烈的反射光斑。

6.2.3.4.4 导线熔痕的拍照

拍照导线熔痕时,先拍摄熔痕在现场的位置,再拍摄熔痕的外部特征。一般用近距照相方法,取景时画面中包括熔痕、过渡区和导线。调焦应该准确,为获得较大的景深应使用F5.6以上的光圈。拍摄时,沿导线长度方向应放置比例尺,镜头光轴与导线所在平面垂直。照明光源宜采用柔和的光源并采用脱影照相的方法。光线较暗时,若曝光时间长于1/30s应将照相机固定并使用快门线。

6.2.3.4.5 木材炭化痕迹的拍照

应重点反映出木材炭化层表面的裂纹深度、裂纹长度、裂纹密度以及炭化区域表面的光泽和质感,应注意光照方向的选择,并尽量使用F5.6以上的光圈。

6.2.4 火灾现场照相的文字记录

火灾现场照相的文字记录内容包括:拍摄的时间、地点、天气情况、拍摄对象及拍摄方向等,为照片的编排提供现场照相的信息。

6.2.5 火灾现场照相的方法

6.2.5.1 单向拍照法

单向拍照法是指从某一个选定的方向对被摄体进行拍照的方法(如图1所示),只能表现火灾现场的某一个侧面的状况,多用于比较简单的、范围较小的现场中某一目标的拍摄。选择拍摄点时,取景画面应充分反映火灾现场的信息和特点。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1 单向拍照法示意图

6.2.5.2 相向拍照法

相向拍照法是以相对的两个方向对被摄体进行拍摄的方法,可以反映出被摄体前后状况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如图2所示)。拍摄时,尽可能保持两张照片拍摄的距离和视角相等,使两张照片上被摄体影像的大小基本相同,便于相互比较。拍摄尸体及类似的长形物体时,应当避免从被摄体的两端进行拍摄,防止影像失真变形。由于受现场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避免时,应尽量提升拍摄高度,以减少失真度。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2 相向拍照法示意图

6.2.5.3 多向拍照法

多向拍照法是从三个及以上方向对被摄体拍摄的方法(如图3所示)。它能充分地反映被摄体不同侧面的状态以及与周边事物的相互联系。拍摄时,应该保持每个拍摄点到中心目标的距离、每个镜头的视角大体相等,确保每张照片反映现场状况的距离和角度基本相近。由于多向拍照法拍摄的每张照片只是现场的一个侧面,将它们编排到一起才能表现出整体情况,为此后期制作时,应当按照拍摄时的角度、顺序进行编排。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3 多向拍照法示意图

6.2.5.4 回转连续拍照法

回转连续拍照法是用固定焦距镜头(一般用标准镜头)的照相机拍摄露天大范围现场的一种特殊方法。拍摄时,在拍摄点每拍摄完一个画面后,水平转动镜头角度拍摄下一个画面,最后将所有照片按序拼接起来,形成一张整体的照片,反映一个完整的场景(如图4所示)。这种拍摄方法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a)  选择的拍摄点应该能够看到所拍摄的现场的全部或大部分,拍摄点到现场之间没有遮挡。现场中心或重点部位应该在中间部位;

b)  每个画面的调焦距离应该相同,调焦点应该在现场距离镜头最远点和最近点之间的前1/3处,每个画面所用的对焦距离应该相同;

c)  每个画面都用相同的光圈数,这样才能保证景深效果一致,曝光量的控制可以通过改变快门速度(曝光时间)来实现;

d)  每个画面之间应该有一定的衔接,大约是每幅画面横向的1/5。转动拍摄角度,拍摄下一个镜头时,应注意沿水平线转动,必要时可使用三脚架;

e)  使用胶片拍摄时,应注意负片和照片处理条件的一致,保证每张照片的放大倍率、颜色和色调深浅一致,以便于照片拼接。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4 回转连续拍照法示意图

6.2.5.5 直线连续拍照法

直线连续拍照法又称平行连续拍照法,是将照相机保持在与被摄体等距离的同一平面上,沿直线平行移动照相机,分段将被摄体拍照下来,然后将拍摄的照片拼接在一起,形成一张宽幅照片,反映被摄体完整状况的照相方法(如图5所示)。这种照相方法应该注意的事项与回转连续拍照法相同。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5 直线连续拍照法示意图

6.2.5.6 现场测量拍照法

现场测量拍照法是反映被摄物体大小的照相方法。将带有刻度的特制测量尺放置在被摄体的平面上,使其与被摄体一同摄入画面,以供测量被摄体的实际大小(如图6所示)。拍照时,应使测量尺与被摄体在同一平面内,测量尺应该沿着反映物体尺寸的方向平行放置,刻度侧靠近被摄体;镜头光轴应与被摄体平面垂直。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6 测量拍照法示意图

6.2.6 火灾现场照片的编排制作

6.2.6.1 影像画面的选择

选择影像画面时,应择优选用,从中选出最好的画面。

6.2.6.2 照片的制作

火灾现场照片一般以横幅矩形为主,也可配以少量的竖幅照片;照片宜采用大光照相纸,不留白边、花边。照片尺寸由照片内容而定,反映现场方位、概貌时可采用大尺寸照片,也可以采用拼接照片。

照片应影像清晰、密度反差适中、层次丰富、无瑕疵;彩色照片应色彩饱和、真实;用于检材和样品比对的照片,其尺寸应该一致。

数码影像应该用专用的相纸打印。

6.2.6.3 照片的编排

火灾现场照片的编排是将反映现场不同内容的照片按照一定方式组合在一起,系统、完整地再现火灾现场的真实状况,清楚地反映火灾范围、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火灾性质、火灾破坏程度、痕迹物证所在部位与特征等。

6.2.6.4 照片标识

照片标识能够表示照片间的相互关系,或者突出照片上的重要部位、物体,常用的照片标识有:

—— 表示方向或照片之间从属关系的标识,如→、←、↑、↓等;

—— 表示现场或痕迹物证所处位置的标识,如×、△、○、☆、※等;

—— 表示照片之间并列组合关系的标识,如┼、┳、┸、┠、┫等。

标识的选择要符合火灾现场照片编排需要,标识的使用要前后统一,标划的颜色要单一,表示方向的线段不能互相交叉,痕迹上不能标注照片标识。

6.2.6.5 照片说明

照片说明是用文字和图形的方式对照片进行简要的解说,加强照片的表现力。照片说明的内容如下:

a)  火灾简介:在照片卷的前面,写明火灾的名称,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简要的勘验过程,拍摄的时间、天气和光照条件等;

b)  拍摄人员姓名及职务;

c)  照片注释:照片所反映对象的必要文字说明;

d)  拍摄位置图:在现场平面示意图上表示每张照片的拍摄地点、方向的图。

6.3 火灾现场摄像

6.3.1 现场摄像器材

火灾现场摄像应该选择体积小、重量轻、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照度要求低的摄像机,可以是摄录一体式或摄、录像分体式的磁带或数码摄(录)像机。

6.3.2 现场摄像内容

6.3.2.1 火灾现场方位摄像

火灾现场方位摄像反映现场周围的环境和特点,并表现现场所处的方向、位置及其与其他周围事物的联系。这一内容,一般用远景和中景来表现。摄像时,宜选择视野较为开阔的地点,把能够说明现场位置和环境特点的景物、标志摄录下来。常用的拍摄方法有摇摄法和推摄法。当火灾现场周围建筑物较多时,需要从几个不同的方向拍摄,反映其位置和环境。

6.3.2.2 火灾现场概貌摄像

火灾现场概貌摄像是以整个火灾现场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基本状况,可分为两部分:

a)  拍摄火灾扑救过程,如起火部位、燃烧范围、火势大小、抢救物资和疏散人员、破拆、灭火活动的镜头;

b)  拍摄勘验活动的过程,如火灾现场范围及破坏程度、损失情况、火灾现场内各部位之间的关系等。

6.3.2.3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摄像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摄像是以起火部位、起火点、燃烧严重部位、炭化严重部位和遗留火灾痕迹物证的部位为拍摄内容,反映其位置、状态及相互关系。火灾现场重点部位摄像是整个现场摄像中的重要部分,常用的拍摄方法有:

—— 静拍摄,对现场的原貌进行客观记录;

—— 动拍摄,将勘验、现场挖掘和物证提取的过程一同拍摄。

6.3.2.4 火灾现场细目摄像

火灾现场细目摄像是以火灾痕迹物证为拍摄内容,反映火灾痕迹物证的尺寸、形状、质地、色泽等特征,常采用近景和特写的方法拍摄。拍摄时,应选择适宜的方向、角度和距离,充分表现痕迹物证的本质特征。对各种痕迹物证的拍摄时,应在其边缘位置放置比例尺。

6.3.2.5 火灾现场相关摄像

火灾现场相关摄像包括拍摄现场访问、现场分析会和对痕迹物证进行检验分析、模拟实验等活动的过程,可根据火灾的具体情况而定。

6.3.3 现场摄像方法

6.3.3.1 光线运用

光线运用的关键在于把握光线的强度、照射方向、光比和光源的色温。

6.3.3.2 画面构图

拍摄时通过改变拍摄方向、距离、角度、镜头焦距及光线,对摄像画面构图。

6.3.3.3 摄像技法

在现场摄像中,主要采用如下技法:

a)  摇摄法。指摄像机的位置不变,改变摄像机镜头轴线的拍摄方法。根据拍摄景物的需要,摇摄可以水平或者上下方向转动镜头;

b)  推、拉摄法。推摄是指被摄主体不变,摄像机向被摄主体方向推进,或变动摄像机镜头的焦距(从广角到长焦)使画框由远而近的一种拍摄方法。拉摄是指被摄主体不变,摄像机逐渐远离被摄主体,或变动镜头的焦距(从长焦到广角)使画框由近及远与主体脱离的一种拍摄方法;

c)  移动拍摄。移动拍摄是指依靠人体移动或将摄像机架在活动物体上,并随之运动而进行的拍摄。常用于长条形的烟熏痕迹、管道、走廊等的拍摄;

d)  跟摄。跟摄是指摄像机跟随运动的主体一起运动进行的拍摄。拍摄时,摄像机的运动速度与被摄主体的运动速度始终保持一致,主体在画框中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位置,画面的景别不变,而背景环境则始终处在变化中。

6.3.3.4 镜头长度

镜头长度的确定应以看清画面内容为依据,一般固定镜头能看清楚的最短时间长度为:全景6s、中景3s、近景1s、特写2s。拍摄时,必须保证足够的镜头长度,以便后期制作。

6.3.4 现场摄像的步骤

现场摄像的步骤与现场照相的步骤相同,见6.2.2

6.3.5 现场录像片的编辑

6.3.5.1 现场录像片编辑原则

现场录像片的编辑原则是,根据一定的思维逻辑,把现场摄像的镜头组接成一个情节完整、层次清楚、易于理解的录像片。

6.3.5.2 编辑现场录像片

录像片常以顺叙、分叙等形式,表达火灾的发生、发现、发展、调查、原因认定过程。各部分之间应分段,片头、片尾应有标题、字幕、录制人员姓名、审核人姓名及录制日期。录像片应当配音,配音主要包括音乐和解说词。解说词以现场勘验笔录、火灾原因认定书为主要内容,对现场的原始面貌加以客观的解说。

6.4 火灾现场制图

6.4.1 火灾现场制图的工具

常用的手工制图工具有:

—— 制图板;

—— 丁字尺;

—— 三角板(包括45°等腰直角三角板和分别为30°、60°的直角三角板);

—— 绘图笔;

—— 量角器;

—— 云形尺;

—— 圆规和分规;

—— 测量工具(测距仪、皮尺、钢卷尺);

—— 比例尺;

—— 擦图片;

—— 胶带纸;

—— 橡皮等。

计算机制图需要计算机、制图软件等。

6.4.2 火灾现场制图的种类

6.4.2.1 火灾现场方位图

现场方位图的绘制主要反映现场的具体位置,其基本内容为:

—— 标明火灾区域及周围环境情况;

—— 标明该区域的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及轮廓,并标记名称;

—— 标明该区域内的交通情况,如街道、公路、铁路、河流等;

—— 用图例符号标明火灾范围,起火点、爆炸点等的位置,或可能是引发火灾的引火源位置;

—— 标明火灾现场的方位,发生火灾时的风向和风力等级;

—— 火灾物证的提取地点。

6.4.2.2 火灾现场全貌图

火灾现场全貌图又叫现场全面图,是以整个火灾现场为表现内容的一种图形。应表明火灾现场的范围,以及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途径、人员伤亡和残留物等物体之间的位置关系。

6.4.2.3 火灾现场局部图

火灾现场局部图是以火灾现场起火部位或起火点为中心,表现痕迹、物体相互间关系的一种图形。现场局部图根据需要可绘制成如下三种形式:

—— 局部平面图:以平面的形式表示现场内的物体、痕迹的位置及相互关系;

—— 局部平面展开图:平面展开图的表现方法,一般是由室内向外展开,设想将四面墙壁向外推倒,把立面与室内的平面图结合为一张图,便于集中反映内部的各种情况。局部展开平面图能清晰地记录垂直墙面上的烟熏、断裂等痕迹特征;

—— 局部剖面图:局部剖面图反映火灾现场内某部位或某物体内部的状况。

6.4.2.4 专项图

专项图主要是为配合火灾现场专项勘验而绘制的专项流程图、电线路图、设备安装结构图等,帮助火灾调查人员分析火灾原因。

6.4.2.5 火灾现场平面复原图

火灾现场平面复原图是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的结果,用平面图的形式把烧毁或炸毁的建筑物及室内的物品恢复到原貌,模拟火灾发生前的平面布局。平面复原图是其他形式复原图的基础和依据。

火灾现场平面复原图的基本内容如下:

—— 室内的设备和物品种类、数量及摆放位置,堆垛形式的物品,应加以编号并列表说明;

—— 起火部位及起火点。

应尽量按照原有的建筑平面图绘制火灾现场平面复原图。

6.4.2.6 火灾现场立体复原图和立体剖面复原图

火灾现场立体复原图是以轴测图或透视图的形式表示起火前(或起火时)起火点(部位)、尸体、痕迹物证等相关物体空间位置关系的图。

立体剖面复原图是在立体复原图的基础上,用几个假设的剖切平面,将部分遮挡室内布局的墙壁和屋盖切去,展示室内的结构及物品摆放情况的图形。

6.4.3 火灾现场制图的步骤

6.4.3.1 确定火灾现场范围

火灾调查人员应全面熟悉火灾现场的情况,认真巡视现场,明确火灾范围、火灾痕迹物证及重要物体的分布情况,确定绘制的重点。

6.4.3.2 制定绘图计划

火灾调查人员熟悉火灾现场情况后,应确定火灾现场图的种类、数量,并确定绘制的先后顺序。

6.4.3.3 确定标向和比例

用指南针确定现场方位,根据火灾现场图所反映的内容确定合适的比例。

6.4.3.4 选定参照物

室外火灾现场一般以现场中心部位为起点,采用极坐标系进行定位;室内火灾现场通常以某一墙角为起点,采用直角坐标系定位。

6.4.3.5 绘图

选定参照物后,应当绘制火灾现场图的草图,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对草图核对、修改,确认无误后方可描图。

6.4.3.6 填写图题

填写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绘图人等信息,由绘图人签名并由现场勘验指挥人审核签名,并注明绘图日期。

6.4.4 火灾现场制图的方法

6.4.4.1 示意图

示意图就是在现场所画的草图,可不按比例绘出,但必须将现场内物体的形状、位置标出,并用辅助线或箭头注明物体尺寸及相互间的距离等。

6.4.4.2 比例图

比例图以示意图为基础,按比例重新绘制,比例可根据火灾现场的实际情况选定。

6.4.4.3 多种比例结合图

在一张火灾现场图上可采用不同的比例,可将现场中心按一定比例绘制,而现场周围则缩小比例绘制;或现场中心较大的物体按比例绘制,较小物体不按比例绘出,并用图例符号标注。重要的火灾物证可用索引引出,并在详图中描绘。

6.5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6.5.1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基本形式和内容

6.5.1.1 绪论部分

该部分主要内容有:

—— 起火单位的名称;

—— 起火和发现起火的时间、地点;

—— 报警人的姓名、报警时间;

—— 当事人的姓名、职务;

—— 报警人、当事人发现起火的简要经过;

—— 现场勘验指挥员、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

—— 见证人的姓名、单位;

—— 勘验工作起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 勘验范围和方法、气象条件等。

6.5.1.2 叙事部分

该部分主要写明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主要包括:

—— 火灾现场位置和周围环境;

—— 火灾现场中被烧主体结构(建筑、堆场、设备),结构内物质种类、数量及烧毁情况;

—— 物体倒塌、掉落的方向和层次;

—— 烟熏和各种燃烧痕迹的位置、特征;

——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状态,与周围可燃物的位置关系,以及周围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及被烧状态,周围不燃物被烧程度和状态;

—— 电气系统情况;

—— 现场死伤人员的位置、姿态、性别、衣着、烧伤程度;

—— 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 疑似起火部位、起火点周围勘验所见情况;

—— 现场遗留物和其它痕迹的位置、特征;

—— 勘验时发现的反常现象。

6.5.1.3 结尾部分

结尾部分的内容为:

—— 提取火灾物证的名称、数量;

—— 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

—— 制作日期;

—— 制作人签名等。

6.5.2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方法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方法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a)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随手记录,待勘验工作结束后再整理正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该由参加勘验的人员当场签名或盖章,正式笔录也应由参加现场勘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b)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所记录的笔录草稿是现场勘验的原始记录,修改后的正式笔录一式多份,其中一份与原始草稿笔录一并存入火灾调查档案,以便查证核实;

c)  多次勘验的现场,每次勘验都应制作补充笔录,并在笔录上写明再次勘验的理由;

d)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便不能改动,笔录中的错误或遗漏之处,应另作补充笔录;

e)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应注明现场绘图的张数、种类,现场照片张数,现场摄像的情况,与绘图或照片配合说明的笔录应标注(在圆括号中注明绘图或照片的编号)。

6.5.3 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注意事项

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应注意如下事项:

a)  内容客观准确;

b)  顺序合理: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顺序一致,笔录记载的内容要有逻辑性,可按房间、部位、方向等分段描述,或在笔录中加入提示性的小标题;

c)  叙述简繁适当:与认定火灾原因、火灾责任有关的火灾痕迹物证应详细记录,也可用照片和绘图来补充;

d)  使用本专业的术语或通用语言。

7 询问

7.1 询问的原则

7.1.1 个别询问原则

对每个询问对象进行询问时,应当个别进行。

7.1.2 客观充分陈述原则

火灾调查人员应为被询问对象创造一个充分陈述的环境条件,使其能够客观、充分、不受任何干扰地陈述。

7.1.3 告知原则

火灾调查人员在询问时,应告知被询问人如实作证和陈述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1.4 询问笔录应交于被询问人核对的原则

内容主要包括:

—— 对证人、受害人和火灾肇事人询问的笔录材料应当交本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他们宣读;

—— 被询问人如果发现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修正意见,当确认笔录没有错误时,应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陈述材料时,调查人员应准许。

7.2 询问的对象与内容

7.2.1 对受害人的询问

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火灾直接侵害的人向受害人询问的内容有:

—— 用火用电、操作作业的详细过程;

—— 火灾发生前起火部位的情况,包括起火部位的基本情况,可燃物种类、数量与堆放状况,以及与火源或热源的距离等情况;

—— 起火过程及扑救情况;

—— 在火灾中受伤的身体部位及原因;

—— 受害人与外围人际关系。

7.2.2 对知情人的询问

7.2.2.1 对最先发现起火的人和报警人的询问

需要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发现起火的时间、部位及火势蔓延的详细经过;

b)  起火时的特征和现象,如火焰和烟雾颜色变化、燃烧的速度、异常现象;

c)  发现火情后采取哪些措施,现场的变动,变化情况等;

d)  发现起火时还有何人在场,是否有可疑的人出入火灾现场;

e)  发现火灾时的环境条件,如气象情况、风向、风力等。

7.2.2.2 对最后离开起火部位或在场人员的询问

需要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a)  离开之前起火部位生产设备的运转情况,在场人员的具体活动内容及活动的位置;

b)  人员离开之前火源、电源处理情况;

c)  起火部位附近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离开之前,是否有异常气味和响动等情况;

d)  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具体时间、路线、先后顺序。

7.2.2.3 对熟悉起火部位情况人的询问

需要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建筑物的主体和平面布置,每个车间、房间的用途,以及车间的设备及室内设备情况等;

b)  火源、电源情况,如线路的敷设方式、检查、修理、改造情况;

c)  火源分布的部位及与可燃材料、物体的距离,有无不正常的情况;

d)  机械设备的性能,使用情况和发生故障的情况;

e)  起火部位存放的物资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性质、相互位置、储存条件等;

f)  防火安全状况,防火安全规定、制度的实际执行、有关制度的规定是否与工艺、新设备相适应等情况。

7.2.2.4 对最先到达火灾现场救火的人的询问

需要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到达火灾现场时,冒火、冒烟的具体部位,火焰烟雾的颜色、气味等情况;

b)  火势蔓延到的位置和扑救过程;

c)  进入火灾现场、起火部位的具体路线;

d)  扑救过程中是否发现了可疑物品、痕迹及可疑人员等情况;

e)  灭火方式和过程。

7.2.2.5 对消防人员的询问

需要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a)  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如最先冒烟冒火部位、塌落倒塌部位、燃烧最猛烈和终止的部位等);

b)  燃烧特征(烟雾、火焰、颜色、气味、响声);

c)  扑救情况(扑救措施、消防破拆情况等);

d)  现场出现的异常反应,异常的气味、响声等;到达火灾现场时,门、窗关闭情况,有无强行进入的痕迹;

e)  现场设备、设施工作状况、损坏情况等;

f)  起火部位情况;

g)  是否发现非现场火源或放火遗留物;

h)  现场其他人员活动情况;

i)  现场抢救人情况;

j)  现场人员向其反映的有关情况;

k)  接火警时间、到达火灾现场时间;

l)  天气情况,如风力、风向情况。

7.2.3 对火灾肇事人的询问

需要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 用火用电、操作作业的详细过程;

—— 火灾当时及火灾发生前所在的位置、火灾前后的主要活动;

—— 起火部位起火物堆放的情况;

—— 起火过程及初期扑救情况;

—— 在火灾中受伤的身体部位及原因。

7.3 询问的步骤和方法

7.3.1 询问的步骤

7.3.1.1 确定被询问对象

被询问对象中受害人、报警人及扑救人员一般容易确定,而火灾知情人的确定较为困难。确定知情人的方法有:

—— 在现场周围围观的群众中寻找;

—— 在现场周围居住的人中寻找;

—— 在现场附近工作、学习及经营的人员中寻找;

—— 在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中寻找。

7.3.1.2 熟悉和研究火灾情况

询问时应了解和掌握的火灾情况主要有:

—— 火灾基本情况;

—— 现场勘验情况。

7.3.1.3 拟定询问提纲

在正式询问前,调查人员要拟定询问提纲,对重要的被询问对象应拟定书面的询问提纲。拟定的询问提纲应包含的内容有:询问的目的、被询问对象、询问顺序、被询问对象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询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等。

7.3.1.4 实施具体询问

具体询问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a)  向被询问人讲明身份,出示证件,提出询问的目的;

b)  向被询问人讲明公民作证的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c)  让被询问人根据提问自由陈述;

d)  调查人员根据被询问人的陈述,提出应补充的情节问题,让被询问人做出补充回答;

e)  核对询问笔录,让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

7.3.2 询问方法

7.3.2.1 对受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询问方法

询问时一般不必过多启发教育,可听其自由陈述,但应特别注意其陈述的语气、表情、用词等,分析是否有虚假陈述的一面。在陈述完毕后,还可让其复述一些重要情节或调查人员认为应当复述的问题,以此进一步判断陈述的真实程度。

7.3.2.2 对知情人的询问方法

询问知情人应当做好针对性的说服教育工作,采用恰当的方法、选择适合的环境,设法消除知情人拒绝合作的心理障碍。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物质保障,为知情人提供证言创造良好的大环境。

7.4 询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询问应注意下列问题:

—— 进行询问时,询问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 应当告知证人、受害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询问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 如果所问的情况涉及到被询问人的个人隐私时,有义务为其保密;

—— 询问中不得泄露案情或者表示自己对火灾的看法;

—— 对少数民族和外国人的询问应当聘请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的翻译人员;

—— 对聋哑人的询问,应当聘请通晓哑语的人进行翻译。

7.5 询问笔录的制作

7.5.1 询问笔录的结构

询问笔录的结构包括开始、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 开始部分。询问的地点,询问的时间;询问人的工作单位、姓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职业、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

—— 正文部分。正文部分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提问和回答的内容,特别是与火灾有关的人、事、物、时间、地点等要素一定要记录全面、客观、清楚、准确;

—— 结尾部分。询问结束后,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对象阅读或向其宣读,在其核实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如果笔录有遗漏或错误,被询问对象可以提出补充或修改。参加询问的调查人员、翻译人员也要在结尾部分签名。

7.6 对证言和陈述的审查

7.6.1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7.6.1.1 对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审查

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以及存在的恩怨对立关系等。存在此类关系,可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并削弱该证言的证明力。

7.6.1.2 对影响证人证言主观因素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述能力等,判断是否可能影响其客观地提供证言。审查证人的主观因素(恐惧、紧张、激动、惊慌)对证言的客观真实性的影响,弄清有无妨碍其如实提供证言的因素和是否具备作证的能力。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人员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鉴定。

7.6.1.3 对影响证人证言客观因素的审查

充分考虑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因素,对可能影响证言真实性的因素,要认真鉴别,判断其在当时情况下,能否正确地感知与火灾有关的某种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模拟实验加以验证。

7.6.1.4 对证言来源的审查

主要弄清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自己目睹的,还是听别人传说的。如果是证人直接听到或看到的,还应弄清其感知这些情况时的主客观条件。如果是听他人传说的,则应尽可能地向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对,以判断有无失实的可能。凡是道听途说以及怀疑、猜测未经查证属实的,都不能作为认定火灾案件事实的证据。

7.6.1.5 对证言内容的审查

审查证言内容的基本方法就是分析证人所叙述的事实情节有无矛盾。当发现证言内容有矛盾和可疑之处时,应深入核查,将证人证言同案内其他证据进行综合研究,使之相互印证,分析它们是否协调一致,切实弄清其原因,以鉴别证言的真伪。

7.6.1.6 对证言与其他证据关系的审查

证言如果是真实的,其他证据也是真实的,它们应该具有一致性、统一性,不应存在矛盾。如果发现有矛盾,应分析出现矛盾的原因。如果排除了其他证据的不真实性,就可以肯定证言的不真实性。证言有部分不真实的,也有全部不真实的,应作具体分析。

7.6.2 对受害人陈述的审查

对受害人的陈述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 受害人与火灾责任人关系的审查;

—— 受害人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的审查;

—— 受害人陈述内容的审查;

—— 受害人陈述形成过程的审查。

7.6.3 对火灾肇事人陈述的审查

对火灾肇事人的陈述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 对陈述动机的审查;

—— 对陈述方式的审查;

—— 对火灾肇事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联系的审查。

8 火灾痕迹

8.1 概述

火灾痕迹是火灾后保存下来的可观测的物理、化学效应的现象,是火灾及其热辐射或烟气流动对物体作用的结果。识别、分析火灾痕迹就是通过寻找火灾现场中各种物体上被火灾作用后所形成的各种燃烧痕迹,并对这些痕迹的关联性和证明性进行归纳、总结,从而确认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过程。

由于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可燃物类型、可燃物荷载、引燃因素、通风条件、环境条件以及其它许多可变因素的不同,使得每个火灾的痕迹特征都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标准中不可能涉及全部的火灾痕迹及其形成原因,而是只包括一些基本的痕迹和确认原则,火灾调查人员可参考这些基本原则来进行火灾调查。

8.2 火灾痕迹的类型

根据分类方式不同,可将火灾痕迹分为如下类型:

a)  根据证明作用分为:证明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痕迹;证明火灾蔓延的痕迹;证明起火原因的痕迹;证明火灾性质的痕迹;

b)  根据形成痕迹的物体分为:可燃(易燃)物质形成的痕迹和不燃(难燃)物质形成的痕迹,如玻璃形成的痕迹、金属形成的痕迹、木材形成的痕迹、可燃液体痕迹等;

c)  根据现场勘验实际需要分为:炭化痕迹、灰化痕迹、烟熏痕迹、倒塌痕迹、燃烧图痕(图痕)、熔化痕迹、变色痕迹、变形痕迹、开裂痕迹、电热熔痕、摩擦痕迹、分离移位痕迹、人体烧伤痕迹、记时记录痕迹等;

d)  根据火灾动力学原理分为:

——蔓延痕迹(移动痕迹):火焰和热量在传播、扩大和蔓延过程中,尤其是在火灾初始阶段,由起火点向周围可燃材料蔓延时,可以在可燃材料和不燃材料上形成可以表明火源方向的痕迹特征;

——强度(温度)痕迹:物体在各种高温热效应作用下所形成的痕迹。物体被烧后,在其表面上通常能够产生可以表征温度强度差别的明显的分界线,火灾调查人员根据这些分界线可以初步确定被烧物质的特性、数量以及火灾传播的方向。

8.3 火灾痕迹的形成

8.3.1 火羽流产生的痕迹

室内可燃材料燃烧形成的火羽流在上升过程中,火羽流的顶部会被屋顶或其他上部物体阻挡,而火羽流的侧面也会被墙壁、柜子等垂直物体表面阻挡,从而变成顶部或侧面被截掉的立体锥形,锥形体的边界就形成了火灾痕迹。

火羽流产生的火灾痕迹主要包括:

——V形火灾痕迹;

——U形火灾痕迹;

—— 倒锥形火灾痕迹;

—— 沙漏形火灾痕迹;

—— 箭头形火灾痕迹;

—— 环形火灾痕迹。

8.3.1.1 火羽流温度对痕迹的影响

火羽流温度对痕迹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 当火羽流温度接近或稍高于所接触到物体的分解温度时,物体表面上形成的痕迹最明显;

—— 当火羽流温度低于该物体的分解温度时,物体表面上形成的痕迹主要是烟熏痕迹;

—— 当火羽流温度远远高于物体的分解温度时,物体会被严重烧毁,从而使得已经形成的痕迹又被破坏。

8.3.1.2 热释放速率对痕迹的影响

热释放速率对痕迹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 热释放速率低的材料燃烧形成的火羽流高度比较低,往往达不到天花板的高度,此时形成的痕迹为下部形状与火焰的底部形状相似的下大上小的倒锥形或沙漏形痕迹;

—— 热释放速率高的材料燃烧时,火灾痕迹往往呈现为边界可以围成一个柱状并在底部呈现为环形的痕迹特征。

8.3.1.3 火源底部面积对痕迹的影响

火羽流的宽度跟火源底部的大小有关,并且随着火势的发展,火羽流的宽度会逐渐变大。小面积火焰产生狭窄的痕迹,大面积火焰形成较宽的痕迹(如图7所示)。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7 火源底部的面积对火灾痕迹宽度的影响

8.3.1.4 可燃物对痕迹的影响

可燃物较少时,由于火焰较小,会首先形成倒锥形火灾痕迹。随着参与燃烧的可燃物的增多,火势也进一步扩大,初期形成的倒锥形火灾痕迹通常被后来形成的柱形痕迹所遮盖,柱形火灾痕迹又会变为V型痕迹。

8.3.2 通风对火灾痕迹的影响

8.3.2.1 空间密闭时,如火灾中如果门是关闭状态,较轻的热烟气能够通过上部门缝向外逸出,使门缝处发生炭化。冷空气可以从门底部缝隙进入房间(如图8所示)。当热烟气从上向下扩散并充满到地面而使整个房间起火时,热烟气才可以从门下缝隙中逸出,从而引起门底部或门槛炭化(如图9所示)。但是,当上部燃烧的物体掉落在门的内、外侧时也可以使门出现部分炭化(如图10所示)。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8 门缝隙空气的流动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9 从门下缝隙逸出的热气体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10 掉落在门底部的余烬

8.3.2.2 良好的通风条件为燃烧提供了充足的空气,从而提高可燃物燃烧的热释放速率,并产生更高的温度,加速木材的燃烧、混凝土剥落以及金属构件变形。因此,不能仅仅根据燃烧程度的轻重来认定起火点,有时燃烧程度重的部位是由于通风造成的。

8.3.3 热烟气层形成的痕迹

房间顶部积聚的热烟气层的辐射热能够作用到房间内的物品的上表面并形成燃烧痕迹。此时,物品仅仅是局部烟熏、炭化或熔化。随着火灾的发展,尤其在接近轰燃状态时,热烟气层厚度增加,甚至还可以作用到地面上的物品并形成燃烧痕迹。热烟气层对物品上表面的热辐射作用往往比较均匀,而物品的下表面往往不会受到影响。热烟气层还可以在垂直面上形成一条表示热气层下边界的分界线。

8.4 火灾痕迹的鉴别方法

8.4.1 划定分界线

所有痕迹都可以用分界线的形式来表征,如烟熏痕迹、炭化痕迹、变色痕迹、剥落痕迹、熔化痕迹等。

8.4.2 确定受热面

根据物体性质的不同,可以采用如下方法确定受热面:

a)  可燃物体受热面的鉴别:可燃物体表面受热后会发生炭化和外观形状上的变化,根据测定炭化深度和比较烧损程度,可以确定受热面;

b)   不燃物体受热面的鉴别。不燃物体表面受热后会发生变色、变形、脱落、开裂、熔化等形态和形状的变化,根据不燃物体的种类可采用如下鉴别方法:

——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粘土等不燃物体,通过比较物体各面在火灾作用后发生的变色、起鼓和开裂痕迹变化,判定受热面;

——对金属物体,通过比较变色、变形、氧化、熔化等痕迹特征,判定受热面。对于金属容器,一般情况下发生膨胀、开裂和熔化的一面是受热面。

8.4.3 鉴别物品被烧轻重程度

8.4.3.1 木材炭化

8.4.3.1.1 炭化速率

炭化速率与木材种类、木纹朝向、木材的湿度、热气体运动速率和通风条件有关。木材的炭化速率是在实验室的实验炉中测得的,不可能和火灾现场中的条件一样。因此,使用炭化特性确定火灾原因时,应当考虑到能够影响炭化速率的所有可能变量。

8.4.3.1.2 炭化深度

根据炭化深度,可以确定物质受热时间的相对长短和受热温度的相对大小,并可以确定火势蔓延的方向。利用炭化深度分析火灾痕迹时宜采用如下步骤:

a)  测量炭化深度。保持测量方法的同一性和选择合适的测量工具是得到准确测量数值的关键。测量炭化深度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应选择专用的炭化深度测量工具,如游标卡尺或炭化深度测定仪

——应使用同一个测量工具,而且每次在使用测量工具时的用力应尽量相同;

——测量的位置应当选取炭化隆起部分的中心处,不能在隆起部分之间的裂缝处(如图11所示);

——确定炭化深度时,应考虑到被火烧失掉的部分,并将该部分的深度加到测量的深度上,总和为实际炭化深度值;

——应选择相同材质和形状的测量对象进行比较,材质和形状不同时,没有可比性;

——应考虑到通风因素对燃烧速率的影响。靠近通风口或热气体逸出缝隙的木材能够出现较深的炭化痕迹;

b)  制作炭化深度示意图。绘制被测物体的平面图(或立体图),然后将炭化深度测量数值标在被测的部位上,再将所有炭化深度值相同(或近似)的点连起来画线,就可以得出炭化分界线,该分界线也称为等同炭化线。等同炭化线比较适合对平面材料的炭化深度的分析。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11 炭化深度的测量

8.4.3.1.3 应用炭化痕迹的注意事项

在应用炭化痕迹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a) 木材表面炭化后所呈现的颜色有的黯淡,有的光亮,有的龟裂纹大,有的龟裂纹小。对于颜色的变化和裂纹深度的大小,不能证明是由助燃剂的明火燃烧形成的;

b) 仅仅根据炭化深度并不能准确的确定燃烧时间。木材的炭化深度和炭化速率还和下列因素有关:

——加热速率和加热时间;

——通风条件;

——面积质量比;

——木材纹理的方向、朝向和大小;

——木材品种;

——湿度;

——表面涂层的性质。

8.4.3.2 混凝土构件剥落

8.4.3.2.1 剥落的原因

剥落原因主要包括:

a)   火灾高温作用,内部出现大小不等的应力变化而造成表面附着力和抗拉强度降低,从而形成剥落痕迹。混凝土构件内部产生应力的原因与下列因素有关:

——混凝土中水分的蒸发;

——混凝土中的加强钢筋或钢网与周围混凝土之间的膨胀系数不同;

——混凝土中的水泥和集料(砂子或碎石)的膨胀系数不同;

——颗粒度不同而造成的不同膨胀速率;

——内外温差而导致的不同膨胀速率;

b)  受到自身重量的作用也会出现局部剥落;

c)  其他原因造成的剥落。如消防射水可以使混凝土快速冷却并造成剥落。

8.4.3.2.2 剥落痕迹的特征

混凝土构件剥落痕迹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 结构变化。混凝土构件本体上形成裂纹、破裂、破碎或在表面上形成凹坑,凹坑中有清楚的条纹线,表面材料局部脱落,严重时内部的钢筋会暴露;

—— 颜色变化。剥落区域内的颜色通常比周围区域的颜色淡一些,这主要是剥落后的区域再次被烟熏的时间短,而周围区域的烟熏作用时间较长造成的。

8.4.3.2.3 分析剥落痕迹的注意事项

分析剥落痕迹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 剥落通常表明该部位所受的温度较高,受热时间较长,或该处物品的热释放速率较大;

—— 混凝土构件局部剥落并不一定表明是易燃液体燃烧形成的。当地面不平整,有凹坑时容易在该处形成剥落痕迹,而当地面有涂漆或覆盖了光滑、致密的铺地材料时就不容易形成剥落痕迹;

—— 除了高温作用外,其它原因也可能造成剥落。另外,还要确定该剥落是否是火灾之前就存在的。

8.4.3.3 玻璃破坏

8.4.3.3.1 玻璃破坏的原因

火灾现场中玻璃破坏的原因主要和以下因素有关:

a) 温差作用。以下温差形式可以造成玻璃破坏:当玻璃边缘受到窗框的保护时,玻璃的边缘可以免受辐射热的作用,从而使被保护的边缘和未受保护的部分之间会出现温度差,当玻璃中心和边缘之间的温度差到70℃时就会引起玻璃边缘出现裂纹,甚至破碎;玻璃受到突然冷却,如向玻璃喷水时可以造成破坏;

b)   爆燃或爆炸等强压力能使玻璃破坏。建筑物火灾中,由火灾形成的压力通常不足以使窗玻璃破碎或使它们从窗框中脱落。要使普通窗玻璃破碎需要的压力在2.07kPa6.90kPa范围内,而火灾产生的压力通常在0.014kPa0.028kPa范围内。当火灾过程中出现过压时,例如出现爆燃或燃气爆炸等产生的强压力,可以使玻璃破碎,碎块往往分布在距窗户一定距离的范围内;

c)  外力破坏作用可以造成玻璃的破坏。

8.4.3.3.2 玻璃破坏的特征

玻璃破坏的特征主要包括:

a)  热炸裂痕迹。热炸裂痕迹可分为:

——当玻璃被固定在边框中时,由于边框的保护作用,裂纹从固定边框的边角开始形成,裂纹呈树枝状或相互交联呈龟背纹状,裂纹扩大可以使玻璃破碎。碎块没有固定形状,表面平直、边缘不齐,很少有锐利,有的边缘呈圆形、曲度大,用手触摸易被划割,有烟迹;

——当玻璃边缘没有受到保护时,热辐射作用到整个玻璃上,只有当玻璃在较高的温差下才可能开裂。研究试验表明,该种情况下,玻璃上只是形成几条裂纹,基本上能保持玻璃的整体形状而不掉落下来;

b)   热变形痕迹。热变形痕迹可分为如下两种形式:

——软化痕迹:软化变形痕迹表面呈曲线,碎块有卷起、凸凹不平、边缘光滑;

——熔化痕迹:熔化痕迹完全失去原来形状,呈不规则球状体、条状形态、有多层粘接,边缘呈现一定弧度,无锐角,表面光滑发亮;

c)  外力破坏痕迹。外力打击的玻璃裂纹一般呈放射状,碎块呈尖刀形、锐利、边缘整齐平直、曲度小。火灾前打碎的玻璃碎片朝地一面无烟痕,火灾中打碎的玻璃碎片其内侧有烟痕。

8.4.3.4 金属物体受热变化

8.4.3.4.1 氧化变色

氧化作用会使金属物体发生颜色变化和结构变化,并形成界线明显的痕迹。火灾现场温度越高,物体受热作用时间越长,氧化的效应就越明显。

不同的金属有如下不同的变色特征:

a)  对于没有涂层的钢铁,在火中氧化时,表面首先变成无光泽的兰灰色,进一步的氧化还可以使厚的氧化层剥落。火灾之后,受潮的钢铁就会形成锈色氧化物;

b)  对于有镀锌层的钢铁,氧化可以使镀锌层变成灰白色,从而使锌失去了对钢的保护作用,如果钢再受潮一段时间后就会生锈,最后形成生锈和不生锈的分界线;

c)  不锈钢表面受到高温作用时,首先是氧化形成变色条纹,进一步氧化将形成无光泽的灰色;

d)  铜受热时会形成黑红色或黑色的氧化物。铜氧化的最主要的特征不是颜色的变化,而是能够形成分界线,而且氧化层的厚度能够表明温度的高低,受热温度越高,氧化层越厚。

8.4.3.4.2 熔化

金属受热温度达到其熔点时会发生熔化,熔化过程中,形成金属熔滴、熔瘤、冷却后形成不同形状的熔化痕迹。熔化痕迹具有如下作用:

—— 确定火灾现场的温度;

——解释金属合金化现象。

8.4.3.4.3 膨胀和变形

金属物体受高温作用会暂时的或永久性的膨胀变形,在非受限条件下,钢结构的弯曲程度与钢体所承受的负载、受热时间和受热温度成正比。对于受限条件下的固定的钢梁,热膨胀是造成钢梁弯曲的主要因素。金属的热膨胀系数越大,受热变形的趋势也越大。在某些情况下,金属梁受热伸长能够对墙体造成破坏。

8.5 火灾图痕

8.5.1 概述

由于火灾痕迹的形成机理和规律性特征非常复杂,对本标准中所列举的痕迹的形成过程的解释可能不是唯一的。本标准中只列出了几种常见的火灾图痕加以解释。

8.5.2 清洁燃烧痕迹

清洁燃烧痕迹是烟熏痕迹的一种,火焰直接作用或强辐射加热通常能使火灾初期在壁面上形成的烟熏痕迹被进一步燃烧,而使得这部分烟熏痕迹被燃烧干净并呈现出壁面本来的颜色,这种痕迹称为清洁燃烧痕迹。

解释清洁燃烧痕迹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a)  清洁燃烧现象虽然能够呈现局部被烧严重的现象,但清洁燃烧区所对应的位置本身不一定表示起火部位。火灾调查人员可以根据清洁燃烧区和烟尘区之间的分界线来确定火灾传播方向、燃烧强度或燃烧时间的差别;

b)  清洁燃烧区和剥落区是两种燃烧痕迹现象,形成清洁燃烧痕迹的物体表面并不损失,而形成剥落燃烧痕迹的物体表面要发生结构的变化。

8.5.3 热阴影痕迹

当辐射热、对流热或火焰的传播被一个物体遮挡时,在遮挡物背火面后的物体上会形成遮挡物的轮廓,该轮廓形状称为热阴影。如靠墙的家具可以阻挡热作用,从而在墙壁上形成家具的外形轮廓。热阴影痕迹可以表明物体在火灾期间所处的位置和形状,有助于火灾调查人员再现起火过程。

8.5.4 受保护痕迹

当一个物体上面有另一个物体时,上面的物体阻挡了火灾的热作用而使下面的物体免受火灾的作用,此时在下面的物体上会形成和上面物体外形相似的区域,该区域称为受保护区域。如地面上放置的家具、堆放的货物等,此时被这些物品覆盖的地面上就会受到保护。火灾现场勘验时,清理干净这些覆盖物后,在地面上会形成这些物品原始形状的轮廓。受保护区域的形成原理和热阴影的形成原理一样。通过分析受保护区域的痕迹,可以有助于火灾调查人员再现火灾现场,确定火灾前物品的相对位置。

8.5.5 V字形痕迹

V字形痕迹是由火焰、火灾热气体的对流热或辐射热形成的。V字形痕迹的区域是根据物体上受热轻重的程度区别,用分界线来表示的。

V字形痕迹的开口角度并不表明火灾发展的速度,即开口宽的V字形并不表示火灾发展缓慢,而开口小的V形也并不表示火灾发展迅速。

V字形痕迹的开口角度和下列因素有关:

—— 可燃材料的热释放率(HRR)和几何外形;

—— 通风条件;

——V字形载体的可燃特性;

——V字形载体上部水平面的高度,例如天花板、桌子顶面等水平面的阻挡位置高度。

8.5.6 倒锥体痕迹(倒V字形痕迹)

倒锥体痕迹通常是由于火羽在上升过程中,没有受到上部水平物体阻挡而形成的。倒锥体痕迹可以表明火灾燃烧时间很短,火羽还没达到天花板时就终止了。由于倒锥体痕迹常常出现在不燃物的表面上,因此,不容易扩散到附近的可燃物上形成进一步的蔓延扩大。根据倒锥体痕迹形成的原因,可以推断出燃烧的快慢程度。

倒锥体痕迹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燃烧物的燃烧时间短,与热释放速率没有关系。

8.5.7 U字形痕迹

U字形痕迹和V字形痕迹的形成过程相似,只是分界线的下部是缓慢弯曲而不是呈角度弯曲。U字形痕迹是由辐射热作用到一个垂直体表面上形成的,相对于形成V字形痕迹的垂直面而言,形成U字形痕迹时,被辐射的垂直体距离火源要远些,而且U字形痕迹的弯曲最低点比V字形痕迹的最低点距离火源更高些(如图12所示)。

U字形痕迹与V字形痕迹的外形相似,对其进行分析时,要注意U字形痕迹顶点高度和V字形痕迹顶点高度之间的差别。如果相同热源形成两种痕迹,那么具有较低顶点的痕迹更靠近热源。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12 U形痕迹形成的示意图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13  截锥体痕迹形成过程的示意图

8.5.8 截锥体痕迹

截锥体痕迹是显示在水平表面和垂直表面上的三维火灾痕迹,正是这些垂直表面和水平表面对火羽的锥形或砂漏形在水平方向的隔断或在垂直方向的相切就形成了如图所示的痕迹。很多火灾运动痕迹,例如V字形痕迹,U字形痕迹和圆形痕迹都是由于火灾产生的温度场的三维“锥体”形状变化而成的(如图13所示)。

8.5.9 楔形痕迹

这类火灾痕迹通常会在长条形可燃物体上形成,例如木柱或木板条上。根据火灾后残存的木结构的高度和烧损的形状,可以确定出火势传播的路线和方向,进而找到引火源,如烧失部分的斜坡形状和锐角尖端朝向火源。木结构残存的长度越短、炭化越严重的部位就越靠近点火源,残存长度与火源的距离有关,距离火源越远,木结构残存长度越长,反之亦然,如图14、图15所示。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14 木材被烧示意图a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 <wbr>GA/T <wbr>812—2008

图15 木材被烧示意图b

8.5.10 圆形痕迹

圆形痕迹是火灾现场中常见的痕迹之一,所谓的圆形痕迹并不是真正的圆形,只是近似圆形。但当受到圆形物体保护时,被保护区域的形状才有可能呈现比较规则的圆形。

有些平面物体的下表面(如天花板、桌面和书架等)上能够呈现大致的圆形火灾痕迹,热源越集中,痕迹形状越圆或越接近圆形。

当阻挡热气体和火羽流的水平表面较小或该水平面靠近墙体时,会在水平面上形成半圆形痕迹。圆形痕迹的中心区域的被烧程度要重于圆的外测的被烧程度,如炭化深度大,剥落严重。现场勘验时,可以根据圆形痕迹的中心位置,确定圆心下方的热源的情况。

8.5.11 液体流淌痕迹

8.5.11.1 概述

根据易燃液体泼洒的方式、用量以及地面的平整程度不同,液体流淌痕迹有拖尾痕迹、圆环痕迹、不规则痕迹等几种形式。但由于其他一些物品燃烧时也可能形成类似的痕迹,因此,不能仅根据痕迹特征判定是有易燃液体燃烧形成,应提取样品,送火灾物证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8.5.11.2 拖尾痕迹(线形痕迹)

在很多放火火灾中,易燃液体被故意从一个地方向另一个地方泼洒,从而起到扩大燃烧范围或导火索的延时作用,这种形成拖长的火灾痕迹被称为拖尾。拖尾痕迹往往呈现线形或长条型的痕迹特征,因此有时也称为线形痕迹。如沿着地面将多个独立的火点连接起来,或沿着楼梯向上将火从一层楼向上一层楼连接。形成拖尾痕迹所用的燃料可以是易燃液体也可能是可燃固体。

8.5.11.3 圆环形火灾痕迹

当地面非常平整时,地面上的易燃液体比较集中,并均匀向四周扩散,液体所形成的状态非常近似于圆形。此时易燃液体在燃烧时,由于液体可以对中心部位产生冷却作用,而环形周围的火焰可以使地板或地板覆盖物产生炭化,从而形成圆环形火灾痕迹。在燃烧物较少的区域上,如果有一个清楚的大致环形的燃烧痕迹时,表明很可能是由易燃液体燃烧形成的。

8.5.11.4 不规则痕迹

当地面不平整时,地面上的易燃液体会向凹处和低处流淌,形成不规则的流淌痕迹。不规则痕迹的外边缘轮廓线将痕迹内燃烧程度较重的区域和轮廓线以外的燃烧程度较轻的区域分割开来。

对于不规则痕迹,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是由可燃液体燃烧形成的。在发生轰燃燃烧、燃烧时间很长或建筑物倒塌等情况时,即使没有易燃液体参与燃烧,也常常可以发现类似易燃液体燃烧的痕迹形状。另外,熔化成液体并持续燃烧的塑料制品、掉落的可燃物也可以在地面上尤其是木制地面上形成不规则的痕迹。

9  物证

9.1 概述

物证是指以其属性、外部形态、空间位置等客观存在的特征来证明或排除某一特定事实或结论的实物或痕迹。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对火灾事实有证明作用或排除作用的痕迹、物品,以及可以识别死者身份的物品都应及时固定、提取。

现场提取物证时,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