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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也应适用于医患纠纷的赔偿处理

(2009-12-30 21:36:00)
标签:

杂谈

    摄于柏林 

              同命同价也应适用于医患纠纷的赔偿处理

  12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 则,体现了权利平等。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 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 同命不同价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与生命的尊严!


不禁想到,同命同价的原则是否有适用于医患纠纷赔偿的可能。


大家也许知道,近年来,不断见诸报端或者网络的医患纠纷里,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就是谁闹的越凶,越大,谁最后获得的赔偿就越多,反过来,同是因医疗过错中失去亲人,老实巴交的平头百姓却得到的赔偿了了,那些可怜朴实的农民除了哭泣,还是哭泣。


这样的怪现象,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不方面助长了闹事者,另一方面对真正需要关怀的老实人有失公平,最后的结果就是即使不存在医疗过错,只要闹,医院就得赔钱。


个人认为:医疗领域中的同命不同价,同样是对公民人人平等原则和对生命尊严的蔑视!


于是想,能否将这一原则引入到医患纠纷的处理中来,不管贫贱,社会地位,收入,背景,在医院都是患者,一视同仁。出了问题,根据医疗鉴定、司法鉴定、甚至第三方鉴定结果,根据医院对死亡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这样,医患纠纷的处理将简化,医院犯多大的错误,就赔偿家属多少,没有责任则不需赔偿。这样一方面体现了人人平等的社会原则,切实保护老实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消除了医闹产生的土壤,明码标价,还有什么可以闹的?


一时的突发奇想,大家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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