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博客3.0时代的反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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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6月12日电 (于立霄 闫肃)中国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在博客上剽窃了出租车司机的文章,构成了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2日一审宣判,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 失共计1800元。
原告李强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出租车司机,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上发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2009年8月2日,于 芬未经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于芬的博客”上发表了题为《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文章,部分内容引用了其相关观点,且 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
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于芬辩称,李强作为一个出租车司机,能够对竞技体育形成自己的一些观点,相当不容易。但谈到侵权问题,于芬表示,她写的那篇文章仅2300字, 涉及到相关观点的却只有两、三百字,这怎么能说得上抄袭或者侵权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可自由发表文章,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 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
法院认为,依照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不论系在纸质出版物抑或网络博客上使用他人作品者,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然而,于芬未经许可,亦未向李强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就在其互联网博客上发表了相关文章,于芬侵犯了李强对 《西》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最后判决,于芬停止继续使用《西》文章内容,并分别在“于芬的博客”等相关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 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博主短评:
当今博客时代,人人均是“作家”,很多人信手拈来,得来全不费工夫,没有任何注释,不注明文章来源、没有原作者署名,将他人的作品、劳动成果,一字不改,甚至连别人文章里的图片也原封不动地”发表在自己的博客里,以求得点击量,招摇过市,博取所谓千万点击量的虚名。
记得2009年初本人曾经写过一篇《剽窃,科普名博的必经之路?》这样的文章,对医学科普博客中的肆无忌惮的抄袭提出质疑:
“搜狐开博以来,有时也会关心一下别的博友在写些什么,也去那些名博的网上家园去看看,学习学习新知。
感谢网络,让我能有机会看到了很多有才华的人的思想、想法。
感谢博客,可以不用看那些八股,了解真正的外面的世界。
但不客气的说,有些所谓的“名博”是让人失望的。
比如那个张**的博客,随便点开他的文章,你就会发现,他的科普文章基本都是抄袭的,有的一个字都没有改动,甚至有 些照片都是”拿来主义”,而且从来不注明出处,似乎一些偷来的东西都是理直气壮,简直是令人叹为观止,呵呵,佩服佩服!
传播医学科普本来是挺好的一件事,让更多人了解新知,做一个新闻荟萃,做一个医学科普的传道者,多好的一件事情!但 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一个写字的人,对原著者应该有起码的尊重,这是一个多么基本的品德。
名博应该是大家写博客学习的榜样,明目张胆,一个字不改,不注明来源,也是大家学习的榜样呼?
呵呵,就事论事,值班无事,随便写几句。”
“名博”尚且如此,茫茫草根博客中的文章版权问题更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
再后来自己也好、朋友也好,文章屡屡被抄,质疑也好,反思也罢,更多的时候是面对剽窃,发发牢骚,不了了之。
如今看来,从上述法院判决可知,网络博客侵权,只是原作者不“较真”而已,一旦原作者坚持网络维权,剽窃者必身败名裂,不署名来源地博客文章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剽窃者往往以博客的文章是非盈利的、普及科学知识等为自己的抄袭辩护,但殊不知,只要是剽窃,就存在版权问题,“非盈利”的幌子绝非博客剽窃的保护伞!
若真不是有意剽窃,是转载、引用、科普宣传,好!欢迎!那就老老实实的注明原文来源、作者!
我想,这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一点也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