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存在问题与对策
(2012-05-04 18: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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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存在问题与对策
一、政府采购现状
(一)地方政府采购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
1998年全国地方政府总采购规模为31亿元,到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已达到了3211亿元, 比2005年增长27.40% 。实施政府采购改革8年来, 地方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8.60% 。
据统计数据来看,2006年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采购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地区达到10 个,
比上年增加了1个, 其采购规模为2051.2亿元, 占地方采购总规模的63.90%。采购规模在50~
100亿元之间的地区有13个,
比上年增加了8个地区, 其采购规模为945. 9亿元, 占地方采购总规模的29.
50% 。50亿元以下的地区只有8个,比上年减少了9个,
其采购规模为213.
9亿元,
占地方采购总规模的6.70%
(二)确立完整的调整采购范围且不断扩大
为了比较完整的调整采购范围, 让所有的适合采购主体的采购行为都能得到规范。因此, 我国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互结合,使其得到了完整的确立。《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除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用的工程以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招标采购法》则规范采用招标投标法采购工程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 的出台基本弥补了 《招标采购法》 存在的缺陷, 使得所有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采购时都能依法办事并享受法律保护。
如今, 除汽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统一购置保险、会议定点等已实行了协议供货采购形式外, 许多地方将公务机票购买、信息网络开发和咨询、银行代理、法律咨询、施工监控、物业管理、交通车租赁、卫生保洁、企业职工素质培训、公共场所绿化养护等服务类采购项目也都纳入了政府采购。货物采购由车辆、计算机设备、医疗设备等标准商品逐步扩大到电梯、取暖用煤、建材等非标准商品。
有些地方如江苏在货物类采购上还开辟了新领域,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4年广西七省市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其中提供: 2004年, 江苏省对水稻、小麦良种、插秧机、收割机、畜禽疫苗、救灾化肥以及基层卫生设备等七项财政补贴项目成功地组织实施了政府采购, 增加采购规模3. 38亿元以上, 不仅填补了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的空白, 而且有效促进了省级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工程采购项目由办公楼建造、房屋装修维修扩大到道路修建、市政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由会议接待、车辆加油扩大到网络开发、项目设计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已经从刚开始实施时最初的简单货物类中通用的常规设备电脑、汽车等少量几个品目初步扩大到现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150多个的采购品目。
其中工程类、服务类采购增长迅速。2004年部分地方数据显示, 河北省货物类政府采购282195.19万元, 工程类采购380011.1万元, 服务类采购62341.02万元, 在政府采购总规模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8. 95%、52. 45%、8. 6% 。其中, 工程类政府采购规模有较大增长, 与上年相比, 采购额增长了2.27倍。河南工程政府采购规模较快增长。工程政府采购规模占全省采购规模的比重为45% , 比2003年32%增加13个百分点, 工程政府采购增加规模占到全年采购增加规模的76.7%,成为2004年政府采购规模增加的主要原因。海南省货物类采购38 111.59万元, 工程类采购5066.74万元, 服务类采购4132.61万元, 在政府采购总规模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80.56%,10.7%, 8.73%。其中, 与上年相比, 货物类采购比重下降2个百分点, 工程类采购比重上升1.25个百分点, 服务类采购比重上升0.79个百分点。说明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已经在不断加强。
二、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冰山一角)
(一) 政府采购官员腐败
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7倍还多;有地方财政局买苹果公司最新出产的媒体播放器iPod、iTouch 当U盘;有公安局买苹果公司新推出的iPhone4 手机做“警务通”;有法院购置豪华电动按摩椅;还有公安厅采购4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可见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曾参与政府采购的供货商称,“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三点”规律。少数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甚至会和供货商“共谋”赚取差价。
分析:这是明显的政府采购部门官员腐败案件。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腐败和出现的各种怪现象,实质是政府采购的各个链条、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规范问题。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要刹住政府采购中的“歪风”,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真正建立让广大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
(二)串标
2007年1月,K省政府采购中心受B防汛办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防汛物资,经过开标评标最终由M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在公示期间,K省采购中心收到参加该项目投标且排名第二名的H供应商的质疑,认为一同来投标的C、D两家供应商和M供应商串通一气,其投标人代表就是M公司的员工,M公司存在串标嫌疑。H供应商没有提供质疑内容的相关证据。K省采购中心查阅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文件档案资料,同时对M公司及其所有参加该项目投标的公司的投标代表身份进行再次确认,也没有发现串标的疑点。K省采购中心基于质疑没有充分证据考虑,以招标投标过程程序合法作为质疑回复,并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K省政府管理办公室。K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证据不足,没有受理H公司的投诉。同时告知H公司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有关信息,向具有管辖权的投标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介入调查。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受理该案后,赴M公司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很快发现C、D两家公司的投标人代表系M公司的员工(领取M公司的薪水),在铁的事实面前,M公司无法否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工商部门对M公司处以数十万元罚款。根据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K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K省政府采购中心取消M公司中标资格,中标结果顺延由综合评分排名第二的H公司中标。
分析:串标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毒瘤。串标与商业贿赂一样同样毒害着政府采购的肌体,扰乱着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在招标投标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始终存在着。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串标这样的欺诈行为和腐败现象一旦浸入,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串通投标实质上是无序竞争、恶意竞争。根据串标背后的潜规则,不管是中标供应商还是没中标的供应商,只要参与串标就都能从中获利。因此,在一些供应商看来,既然串标能保证投标供应商的基本“利润”,那又何乐而不为呢。
(三)、供应商询问无门
某市公安局委托当地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指纹识别设备及信息系统软件。有A、B、C、D、E等5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前来报名,领取了招标文件,并参加了投标。开标评标结束后,该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为A公司。于是该市公安局在规定时间内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这时,D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公安局不应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当即向公安局提出了询问。而公安局给D公司的书面答复称:“鉴于我局已将指纹识别设备及信息系统软件采购项目委托给了采购中心,若有问题,请贵公司函告采购中心。” D公司依照公安局复函,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当即回复:“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是采购人的权利,不在本中心委托授权代理事项范围内,应由公安局作出答复”。D公司两头碰壁,倍感困惑。
分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对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显而易见,答复供应商询问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也可以是采购代理机构。也就是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有答复供应商询问的法定义务。从本例来看,就供应商D公司提出的询问,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应当是该市公安局的法定权利。这一事项不可能委托给采购中心。至于A公司投标提供的设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安局可以调查相关采购档案文件资料予以核实,应当及时作出答复,而不能以采购项目委托为借口拒绝答复。同样,既然供应商D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询问,采购中心就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在公安局委托授权范围内及时作出答复,切实履行职责,而不能将此事“回踢”给该市公安局。可见,该市公安局和采购中心的所作所为,答非所问,使供应商D公司提出的询问均无确切答复,实质上剥夺了其应有的询问权利。
三、政府采购存在问题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从2003 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采购规模逐年扩大, 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支撑点之一。但从运行的实践来看, 政府采购要进一步发挥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作用, 还存在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
从2003 年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规模在2010 年已超过8000 亿元,节约资金率达到10%以上。政府采购制度已逐步渗透到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日常采购工作中。但在收到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地方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管理不健全
虽然我国各地区建立了政府采购专门的信息网络, 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有很大提高, 但由于地区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时间不长且机构设置欠规范, 在实际中依然存在一些暗箱操作, 透明度不高, 很多地方的采购主体和过程未能以多种形式在社会上向纳税人公布采购信息, 致使应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过少或资格不符, 不仅有失公平, 也未能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目前, 我国地区政府采购中采购程序也不够严密。在招标方式的运用、供应商选择、采购程序和具体方法上审核不严, 不够规范。一些地方在供应商的选择上更是明显存在着地方歧视政策, 搞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达不到全面竞争的效果。有些地方资格审查程序还过于简单, 经常被一些提供虚假资料不具备资格的供应商蒙混过关, 导致中标后违约行为的产生, 这些都人为地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声誉。
(二)、“潜规则”屡见不鲜。
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歧视条款,倾向性非常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串通,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法律,陪标、围标、串标屡屡发生;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不讲原则,照顾人情关系。以上各种“潜规则”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时有发生。
(三)、采购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通过实践发现,有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评标工作中,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代理机构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灵活掌握”,不坚持原则依法实施;有的则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四)、个别评标专家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的质量、价格等的合理性。有的专家对项目技术要求根本不熟悉,无法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不负责任,评审过程匆匆完成,“拿钱签字”导致评标质量根本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坚持独立评审原则,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甚至直接为某些厂家做“代言”,直接影响公平公正原则。有的专家年事已高,因体力、精力有限,连招标投标文件都看不过来,评标结果何来公正。
(五)、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不畅。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开展,供应商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质疑投诉屡有发生。但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对质疑投诉敷衍搪塞、相互推诿,踢皮球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质疑投诉根本无法得到令人信服的答复。根源就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审批、组织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责任意识淡薄。
(六)、采购成本过高。
大量案例表明,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 并没有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采购成本不但没有降低, 反而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还有所提高, 而且浪费严重。如2005 年, 汽车采购额超过了500 亿元, 我国公车数量目前已达到350 万辆, 每年用在公车上的开支已达3000亿元, 与社会轿车每万公里运输成本为8215. 4 元相比, 党政机关等单位的该项数字竟高达数万元; 许多地方公务车的使用情况是: 公务占1/ 3 , 干部私用占1/ 3 , 司机私用占1/ 3。再如政府采购的大型科学仪器的利用率不到25 %。另据不完全统计, 由于政府办公设备闲置、更换、提前报废等, 每年浪费资金近千亿元。据报道, 中部某省现有原值50 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745 台, 其中利用率在30 %以下的就有171 台, 占总数的23 %。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数量比欧盟15 国的总和还要多 。可见, 如何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是我国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四、政府采购防治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质疑、投诉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司法实践看,《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已有八年时间,但其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是阻碍政府采购发展的一大瓶颈;应制订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对财政资金的适用范围做出详细明确的定义,避免过宽过滥界限不清;应对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或公司化经营创收资金允许自行采购。
(二)、调动供应商积极性, 体现竞争的充分性,同时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政府采购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 搞好采购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使采购程序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下尽量做到标准、高效和简洁, 使供应商能在简易舒适和畅通的环境中工作, 避免了其奔波劳累而导致的信心受挫及心态失衡。同时扩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 降低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提高服务水平, 耐心讲解和介绍流程等, 也能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公平竞争, 深入调查, 收集市场信息, 完善相关信息库, 使采购信息和服务能够得到公开化和优质化, 从而透明度加大, 提高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在提高供应商积极性的同时, 政府采购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行为的管理, 切忌放松警惕。要不断转变工作作风, 注意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视同仁, 对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具有设备和专业技术及能够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的供应商给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必须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坚决不给予参加, 但绝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明确机构职责, 加大采购透明度, 提高采购效率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是首要任务。不仅在政府采购中坚决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 还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一部统一的采购信息发布系统, 使信息发布能够及时和准确的向公众公开, 增大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从源头上解决根本问题。因此, 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部门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当务之急应逐步规范、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构, 加强工作人员配备和技能操作, 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一心一意做行政监督管理, 而负责实施采购活动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各部门应一心一意做好执行和投招标工作, 相互沟通协调, 相互制约、权责清晰, 强化职能操作, 做到“ 管”、“采”严格分离。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 营造良好的采购秩序和环境, 提高工作效率。
(四)、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 强化采购监督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离不开严密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
1. 要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简易易懂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监督条例条规及实施办法。从法制化管理目标和权威性出发, 具体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 明确采购人员职责权限等, 使工作人员了解自身职责和任务, 有效遏制并预防内部潜在的违规行为, 使政府采购活动趋于规范。
2. 依靠监察、审计等部门, 从不同角度进一步完善财政统一监管和审计、监察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 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并通过建立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对突发新问题、新情况要懂得转变工作思路, 勇于创新, 加大力度, 重点监管, 促使监管工作的完善。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建立起完善和合理的处罚制度, 对那些明显破环采购秩序,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采购当事人, 要依法给予严重处罚, 不留私情, 这样才能增强采购人员的自觉性, 对监督工作者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时, 也能有法可依, 从而建立起良好的采购工作环境, 提高工作效率。
(五)、进一步强化对评审专家队伍的管理。
一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举;二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监督之下;三要把好“审验关”,制定监督考核办法、淘汰机制、追责机制,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职业能力等各方面全面考核,建立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同时,应探讨专家评审制度的法律缺陷和实践弊端,尽快总结完善法律法规,发挥专家评审的专业优势,提高采购人的责任和权利。
(六)、建立评估机制, 有效考核政府采购业绩
随着以结果为本管理理念的深入人心, 对公共组织进行绩效评估日显重要。经济学家沃尔夫认为, 公共部门如果不进行绩效评估或评估不准确就会导致以下严重后果: 首先, 公共物品过度供给, 成本上升, 并且“多余的成本可以被认为是由于缺乏精确地度量成本的标准而导致的浪费”; 其次, 缺乏绩效评估, 鼓励官僚预算最大化; 再次, 缺乏评估还易导致公共机构偏离为公众服务的宗旨。
通过绩效评估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绩效,“现代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绩效”。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中以“业绩测量的力量”为题, 以具体实例阐明了绩效评估对提高政府绩效的重要作用。另外, 通过绩效评估过程的公开性, 可以推动公众对政府的监督。通过监督, 可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政府采购成本得不到控制与缺乏采购绩效评估有很大关系。政府采购是垄断的, 没有参照物, 衡量其采购业绩往往是很困难的。所以,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
在制定评估指标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 指标设置要全面, 不要遗忘了重要指标。如只关注价格指标, 而忽视了质量指标;
第二, 根据具体采购内容, 设置不同的评估指标, 不要千篇一律、生搬硬套。比如大工程和
一般项目评估指标的数量及要求应有所不同;
为保证评估的准确性, 要建立专家库, 在挑选专家时要注意:
第一, 他们必须是长期从事某方面研究及工作的专业人员, 应该具有10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第二, 挑选专家还要与具体的采购业务联系起来, 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从内部挑选, 其他方面的要从外部甚至国外挑选。
五、政府采购展望
相信通过上述完善措施和我们的决心,我国的政府采购能够进一步加快步伐,能够更快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做到真正的“阳光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