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刚刚看到报导,上海法院判决大智慧2013年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瑞岳华、上海立信,这都是国内长期以来的第一、第二大会计师事务所啊,近一年还包括利安达、兴华等等证券所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受到处罚的相关报导,接连被曝光证券资格事务所审计报告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反思的是财政部和证监会:
首先,证券资格的认定是否合适?因为虽然认定了全国前40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资格,只有他们才能出具证券相关的审计报告,但实践结果是,全国的其他中大型所全部成了这40家的分所,变成为其打工出卖廉价劳动力的角色,而作为牵头的总所,又没有形成有效的风控制度,造成目前审计报告质量严重低下的局面,应当负责任的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质量还是相对好一些的,若是把新三板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也一并拿来比较的话,那更加是惨不忍睹。
其次,是否违法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并不受地域及其他一些附加限制,可目前不止是证监会,还包括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等等,如果要做他们的业务就必需先进行一个前置程序,那就是入围资格的招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更是层出不穷,以财政部、科技部为例,在招投标过程中,就有相关收费明显违反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行为,打压投标价格,而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指的是最低价格,在注协发布的相关通知中明确指出,投标时不得恶意中标,无正当理由降低价格,否则将受到注协的重罚,可实际上呢,打折的情形可以说是随处可见,笔者曾经承担过财政部的委托业务,财政部居然也只是按照收费标准的七折付费,试问,作为注协顶头上司的财政部都苛扣付费,其他部门可想而知,在笔者参加的投标会上,就出现过二折、三折中标的情况,如此低价的竞争,必将导致审计质量的下降,这是不可辩驳的,审计质量的提高,笔者个人认为,作为财政部、证监会等权力部门就应当首先考虑怎么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从维护注会行业出发,制订合理、合法、合规的相关制度,维护注会行业的正常收费、维护注会行业的理性发展,从长远出发、从全行业出发,让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才是审计质量提高的唯一解决办法。
再次,行业的发展不可搞运动式、政府决策式,注会行业自成立之初,就宣称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领导,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受到财政部门、证监会等等的制约和引导,从顶层设计来讲,并没有完全的进入市场化运营模式,这也就造成了目前行业发展不均衡,内生监管不足的问题。如前几年财政部喊口号,要求事务所做大做强,于是就发生了全国排名前列的事务所大规模重组事项的发生,重组过后,有些事务所是变大了,可真的变强了吗?看前面提到的瑞华、立信等等全国排名属一属二的事务所审计质量尚且如此,更何况其他事务所了。
*ST智慧及时任董事长等遭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交所11月13日披露称,其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智慧”)存在六项虚增利润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决定对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长虹,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玫,董事兼财务总监王日红,副总经理洪榕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张婷、董事沈宇、董事林俊波、独立董事胡润、独立董事毛小威、独立董事宓秀瑜、监事李皎予、监事申健、监事杨红伟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表示,*ST智慧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2013年*ST智慧提前确认收入8744.6901万元,虚增利润6826.9813万元;2013年*ST智慧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万元,虚增利润278.0279万元;*ST智慧利用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和利润94.3396万元;*ST智慧减少2013年应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2495.4316万元;2013年*ST智慧相关项目未履行完成,虚增收入1567.7377万元,虚增利润1546.8181万元;大智慧信息科技提前确认购买日,虚增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万元,虚增商誉433.1301万元。
上交所表示,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年度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等情况的总结分析,尤其是年报中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公司发展现状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ST智慧2013年度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提前确认子公司股权购买日等方式,虚增2013年年报收入和利润,金额巨大,导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3年年报未能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误导,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总经理、董事长张长虹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玫、董事兼财务总监王日红分别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洪榕作为上述虚增收入及利润等违法事项的直接参与者,对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张婷、董事沈宇、董事林俊波、独立董事胡润、独立董事毛小威、独立董事宓秀瑜、监事李皎予、监事申健、监事杨红伟作为公司的董事及监事,未对公司年度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和有效监督,审议通过了涉及虚假记载的2013年年度报告并在年报上签字确认,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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